【討論】有線電視 收費標準之戶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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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2009-02-24, 12:04 AM
我主張的是同樣的人在看, 家庭內看 跟營利事業單位在看, 有什麼差別
請說出一個道理出來... 這個差別當初制定的標準公評何在?
這也表示說連著作權法對象有問題了...

我說過了,你就是搞不清楚狀況,又不去看一下著作權法。

我說過了,如何授權與授權的範圍的權利在著作權所有人手上。

你去買了一部 DVD 而 DVD 一定會註明這一段:”著作權人僅授權本光碟組成影片之全部內容(包含其聲音),供家中使用。任何未經授權之盜錄、翻拷、改作、出租、銷售、公開展示、公開播放本光碟節目全部或部分之行為皆嚴格禁止。”

那麼你拿這片 DVD 在家裡播放跟在小吃店播放有沒有不一樣,重點不在於使用人認為有什麼不一樣,而是在著作權人認為有沒有不一樣。

著作權法也考慮到著作權人的權益會不會無限上綱,所以也制定合理使用範圍,就像軟體一樣個人使用跟營利使用的費用是不一樣的。

因為有營利行為而在營利行為中會因為這個標的物而增加收益,跟在家庭觀看的差別真的一樣的嗎?

憑什麼你因為我的東西而增加收益,你卻不更多的費用。

我之前的就強調過了,第四台這東西不是房東非得提供的,也有些房東是沒有提供第四台的,那麼房東為什麼要提供第四台呢?不就是要增加房間出租的價值嗎?

如果第四台是房客自己申請的,那麼就跟一般家庭是沒什麼兩樣的,問題是你提的是房東申請的部分,那就不能跟一般家庭申請來類比了。



你說侵犯他人的權益?? 除非是盜(偷)接, 連一戶都沒繳, 才會侵犯第四台業者的權益吧
該有的錢還是合法給第四台業者,

並沒有該有的錢給第四台業者哦。

一個房東出租了 16間套房給房客,卻付給第四台業者一份費用,可是房東是利用提供第四台來增加套房的出租價值,所以房東不能只付一份費用,所以這樣就是在侵害第四台業者的權益,在侵害頻道商的權益,在侵害節目著作權人的權益。




營利單位? 如果我做小吃店店面(共5樓, 一樓是店面, 二三四五樓是住家), 上面住家有1間客廳(有1台電視機), 6間房間(每間都有電視機), 下面再拉一條給小吃店的店面, 這樣算家庭還是營利單位啊? 我看連法官都不知道該怎麼判....

這種狀況就小吃店面的部分,就牽扯到公播權的問題,沒有取的授權在公開場合播放就是侵權。

如果你有去過慈濟的醫院,你就會發現慈濟的醫院裡只有大愛台,除了因為大愛台是慈濟的電視台之外,主要的原因就是著作權,在公開場合播放電視節目訊號就是要取得另外的授權。

所以你舉的這個例子來看,合理合法的就是要付兩份費用,家庭使用的一份,店面使用的費用則看業者是另外談還是算一份費用。

你真的太小看法官了,如果這麼簡單的案例法官都不知道怎麼判,那麼法官就不要做了。

所以我說你需要去把著作權法條文看一遍,至少要先了解著作權精神,還有著作權法裡的合理使用範圍。




就像你說影印這件事情, 絕對不會分 家庭內和營利事業單位 的差別
一視同仁, 為什麼廣播或電視就有差別呢? 這是我想要弄清楚的?
這個例子我主要是要點出,多數人習慣的行為常常是侵害到別人的權益,結果因為你對於著作權精神認知的薄弱,沒看出重點。

基本上無線電視台就是授權你可以用天線接收收看,如果你用天線接收了,又廣播出去那就是未經授權散佈,那麼就是違反著作權法的。

”未經授權散佈”就是重點,所以雖然無線電視台的訊號可以經由天線接收,但不代表你可以未經授權就散佈,所以 MOD 要將無線電視台的訊號放到 MOD 頻道中,也是要跟無線電視台取得授權的,並不是可以在沒有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將無線電視台的訊號放到 MOD 的頻道中的。

所以家庭跟營利行為的使用的差別就在於”散佈是否取得授權”,如果你無法體會這樣的概念,那麼你的著作權精神的概念就真的太薄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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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2009-02-24, 12:06 AM
看來是沒啥好討論了.:king:

一個對的政策本來就要看怎麼去落實實施才是重點,沒落實的實施,政策永遠只是政策。

wulala
2009-02-25, 03:43 AM
其實講來講去就是權利金不是就等於利益的一種, 只是台灣現在的無線(類比或數位)電視節目不收錢而已, 有線(類比或數位)電視節目要收錢, 扯到著作權這個理由太牽強,, 講白一點就是利益
著作權只是障眼法, 收不收錢才是重點....

我之前查過2007年資料,台灣以家庭單位(至於出租可能沒列在此), 每戶為2.67台, 跟你說的一樣沒超過3台

我覺得依照第四台業者或NCC邏輯可以通, 那以後ISP可不可以比照辦理, 營利單位都必須每一條線要限制幾台電腦?
如果有一天這種法律在台灣通過了, 張宗謀, 郭台銘都會上街抗議了....




其實你講的都是個案, 台灣法律萬萬條, 哪一條真的有在執行(只會選擇性執行), 立法而不執法有何用....
現在很多長途客運, 都有加裝無線數位電視節目,, 我想每天違法一大堆, 有去抓嗎? 警察伯伯都沒看到嗎??
這樣的法律不是變成擾民嗎??

真奇怪!? 您不是到美國留學過? 老美是超級注重智財權的, 不是嗎?
您難道不知道老美的"特別301"大刀在台灣的脖子上連續架了十幾年了嗎?
一直到今年初, 老美才把台灣正式從特別301的觀察名單上給除名.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4695953.shtml

客運車上播放無線廣播或電視會不會違法, 答案是: 若客運業者未取得授權就會!
而且去年也實際發生了一名國道客運司機在車上公開播放警廣時, 被著作權人協會檢舉
並遭被起訴的案例!
在此之前更有不少小吃或餐飲業者被這些著作權人協會檢舉未經授權播放其所代理的歌曲.....
所以建議您實際去看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及實際案例比較好!
這兩天警廣才又強力播送"公開播放"電視或廣播內容是要取得授權的著作權宣導,
像以往很多小吃店把電視分接多台或音響接上擴音喇叭的做法是明顯違反著作權法,
所以您可以發現許多小吃店都只敢放一台電視, 音響也不敢裝上擴大機.....

至於您舉網路分接多部電腦的例子, 那情況是完全不同的, 網路分接多台,
並不會讓頻寬被"複製", 只會被"分割",
但把有線電視的訊號自行加裝強波器分接後, 每一台電視機收看的頻道數和單接一台是一樣的,
而且除非分接的器材不良, 不然每一台都可以自由選擇收視所有的頻道不受其他頻道的影響.
網路的使用則是同時使用的電腦愈多, 分到的頻寬就愈小, 而且總頻寬和單接一台是一樣的.
所以ISP並沒有限制分接多台.
(不過有些ISP的契約上還是有"禁止"用戶把頻寬轉借或出租給他人使用的禁制條款)

至於我們看無線台不收錢是政府基於無線頻道屬於公共財, 所以政府發給無線台執照時附帶的條件就是不得收費!
(您或許也不知道, 日本以前看無線電視也是要收錢的!)
有線電視要收費主要是有線系統台的頻道是要花錢向頻道商購買授權, 依據各家MSO和頻道商達成的價格協議,
目前各家業者基本頻道取得的成本大約是每戶每月240元, 那您的房東有向頻道業者取得授權嗎?
您知道, 像DVD, VCD, CD, 錄影(音)帶等影視產品都有分家用授權和公播授權嗎?
我曾經和一些影音產品的代理商接洽過業務, 他們所代理商品的公播授權的價格是一般家用授權的5~10倍.
有線業者和頻道代理業者簽定的授權就是規定有線業者只能把訊號提供給家庭使用.
所以像出租套房, 民宿等經營者將有線電視訊號"複製""轉送"給不同房間多台分機收看的情況就得取得"公播"授權才合法.

wulala
2009-02-25, 04:22 AM
免費看的無線頻道若開放200個頻道,有線電視就會立刻倒店了!
除HBO之外,所有頻道幾乎都是靠廣告賺錢,而第四台只是中間轉接的,
若有免費且大量頻道的無線台,第四台本來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這點您就不用擔心了!
目前的無線頻道可用的區塊大約只能提供最多60個左右的SD數位頻道,
若照政府規定即將再開放的第二, 第三, 第四單頻網都必須提供至少一個HDTV來說,
未來最多也大約只有30~40個數位頻道, 而且政府規劃中的無線數位頻道也將可以採"付費收視"的制度,
所以將來也許會出現收費的無線數位電視.
但將來有線數位電視的頻道則一定不會比現行的100多個頻道少, 有可能會是現在的2~3倍之多.
台灣目前由NCC許可經營的頻道, 包含境內境外的電視頻道就有200個,
而且每個月都有兩到三個新的頻道送審, 獲准的比例大約50%.
最近還有一家北美的頻道商要在台申請境外頻道的落地許可, 預計將新增60個頻道(其中有十個左右的HD頻道),
就現況而言, 無線台的頻道數短時間內是無法超越有線台的, 而且技術上也有困難.
以頻寬來看, 無線台扣除專用及易干擾的頻段後, 可用的電視頻道不到30個,
每個頻道就算都用64QAM調制, 資料頻寬也大約只有22Mbps左右....
有線頻道125個, 扣除航空禁用及易干擾頻段, 大約還有110多個頻道可用,
每個頻道用256QAM調制. 可得大約38Mbps的資料頻寬, 算一算總頻寬超過4Gbps,
光從可用頻寬來比較, 孰優孰劣, 當下立判.....

wulala
2009-02-25, 06:08 AM
我想從前租屋, 你有繳過第四台費用嗎?我想一定沒有(現在我不知道, 但至少我現在的房東是不向我們收錢的), 這已經行之有年的社會共識, 只要不偷接(連一戶都不繳), 第四台是不干涉的....
就像套房出租, 寬頻網路都是免費提供了.... 莫非還轉嫁給房客....
這已經變成一種社會大眾的認知了
你說的第四台容忍一戶4-5台電視機, 這種在法律上是屬於模糊的用語
什麼是"容忍", 改天如果第四台業主不容忍了, 怎麼辦?? 法律只有違法與不違法兩種結果而已,
就像如果我合租一棟透天別墅, 共有5個房間, 5個人, 每個房間有一台電視機
其中兩個房客, 愛用他們自己的電腦錄電視節目, 這兩個人私自又各分接1條到他們自己的電腦, 所以等於有7台(5台電視機+2台液晶螢幕顯示器), 請問這個怎麼算?? 就看第四台業者爽不爽???要不要提告??

我租雅房或套房時, 因為房東沒提供有線電視, 我當時又只是窮大學生, 所以就乖乖看免費的無線三台!
就我的認知上, 有線電視並不是生活必需品, 所以我並不要求或希望房東必須提供.
我租透天時, 是自己花錢申請, 再分接給同住的室友看, 因為那時候我已經開始工作賺錢, 而且當時有線電視月費才300元.
後來有大約一年半因為換工作借住在親戚家(有給一些錢當作補貼), 親戚家已有申請有線電視, 所以這一年半是看免錢的.
一年半後, 我因為結婚決定買房子, 所以又有一年半多的時間又回到看無線五台(這時已多了公視和民視)的生活,
然後因為我的小孩週歲了, 想說有線頻道裡有幾台幼兒或卡通台(當時某幼幼台才剛開播不久),
蠻適合小朋友看的, 所以在"老婆的命令下"又申請了有線電視, 不過當時政府已規定有線電視月費標準上限為600元,
而各家業者也幾乎同步"依規定"把月費調成600元, 在此之前, 月費才350~400元.
其實, 當有線業者把費率從350元(我向親戚借住時還是300元)調成600時,
我曾經想過要改申裝衛星電視,
當時某家國內核准的衛星直播電視在月費600(需年繳7200元)的情況下, 提供高達50個左右的頻道,
已不輸當時有線台的大約75個頻道.
只是當時這類衛星接收機在沒有像現在有"晶片分享器"這種裝置, 只能單機收看,
對於有時我不想和小孩搶電視看, 因此會有自己到臥室看另一台電視的這種情況, 就勢必得多花一倍的錢再買授權卡,
由於一次要再花7200, 我實在花不下去(機上盒一台也不過3600), 所以最後就沒裝衛星電視.
最近, 看到了"無線晶片分享器" (http://www.satgo.com.tw/shop/shop.php?id=285), 讓我又開始想放棄有線電視, 嘗試加入衛星一族了!
而且衛星電視有許多頻道和無線電視一樣是免費接收, 加上天上也不只一顆衛星,
所以用衛星可以收看的節目可能比有線電視還多得多,
因為免費的頻道, 家庭可以直接用機上盒免費收看,
但有線業者若要在系統內播放, 就必須花錢買授權.....
所以有線台可能不願意花大錢去買, 除非是熱門的頻道.
即使都不花錢, 台灣可以從衛星上收到的免費頻道也有幾十個.
(某家親子台也在免費接收的名單中!)

目前有線業者允許收視戶分接4~5台的做法其實也是和頻道商協議過而相互認可的價格.
而且政府原本就規定特殊的情況下(如集合式社區或旅館或宿舍等), 系統業者必須和收視戶(或其代表)就情況議價.
如果業者太強硬, 第二年各縣市政府可能會因為接太多收視戶申訴及抱怨電話, 直接大砍業者的收視費標準.
到時候得不償失反而是業者, 想想若政府每個月多砍10月元費, 業者可能就要少上百萬月收入,
以業者立場來說, 也就是就要多查2000個私接戶, 業者哪來這麼多私接戶可查?
所以只要不私接太過火, 業者還是睜一眼閉一眼的.
但收視戶也真的不要私接得太過火, 否則被著作權人協會找上門時, 就吃不消了.....

chih_haohung
2009-02-25, 10:13 AM
真奇怪!? 您不是到美國留學過? 老美是超級注重智財權的, 不是嗎?
您難道不知道老美的"特別301"大刀在台灣的脖子上連續架了十幾年了嗎?
一直到今年初, 老美才把台灣正式從特別301的觀察名單上給除名.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4695953.shtml

客運車上播放無線廣播或電視會不會違法, 答案是: 若客運業者未取得授權就會!
而且去年也實際發生了一名國道客運司機在車上公開播放警廣時, 被著作權人協會檢舉
並遭被起訴的案例!
在此之前更有不少小吃或餐飲業者被這些著作權人協會檢舉未經授權播放其所代理的歌曲.....
所以建議您實際去看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及實際案例比較好!
這兩天警廣才又強力播送"公開播放"電視或廣播內容是要取得授權的著作權宣導,
像以往很多小吃店把電視分接多台或音響接上擴音喇叭的做法是明顯違反著作權法,
所以您可以發現許多小吃店都只敢放一台電視, 音響也不敢裝上擴大機.....

至於您舉網路分接多部電腦的例子, 那情況是完全不同的, 網路分接多台,
並不會讓頻寬被"複製", 只會被"分割",
但把有線電視的訊號自行加裝強波器分接後, 每一台電視機收看的頻道數和單接一台是一樣的,
而且除非分接的器材不良, 不然每一台都可以自由選擇收視所有的頻道不受其他頻道的影響.
網路的使用則是同時使用的電腦愈多, 分到的頻寬就愈小, 而且總頻寬和單接一台是一樣的.
所以ISP並沒有限制分接多台.
(不過有些ISP的契約上還是有"禁止"用戶把頻寬轉借或出租給他人使用的禁制條款)

至於我們看無線台不收錢是政府基於無線頻道屬於公共財, 所以政府發給無線台執照時附帶的條件就是不得收費!
(您或許也不知道, 日本以前看無線電視也是要收錢的!)
有線電視要收費主要是有線系統台的頻道是要花錢向頻道商購買授權, 依據各家MSO和頻道商達成的價格協議,
目前各家業者基本頻道取得的成本大約是每戶每月240元, 那您的房東有向頻道業者取得授權嗎?
您知道, 像DVD, VCD, CD, 錄影(音)帶等影視產品都有分家用授權和公播授權嗎?
我曾經和一些影音產品的代理商接洽過業務, 他們所代理商品的公播授權的價格是一般家用授權的5~10倍.
有線業者和頻道代理業者簽定的授權就是規定有線業者只能把訊號提供給家庭使用.
所以像出租套房, 民宿等經營者將有線電視訊號"複製""轉送"給不同房間多台分機收看的情況就得取得"公播"授權才合法.

惡法亦法 我當然知道, 那當初 分家庭和營利單位 的理論基礎有違憲之處嗎? 同樣是人, 在營利單位看就不行, 在家庭看就可以
那可以完全一視同仁, 全部都不可以嗎? 這樣不是最公平
我想當初制定的理由何在??

說來說去 法律的制定也是會轉彎的..
再說台灣法律萬萬條, 哪一條認真執行過,.....
要抓這種公開播放太簡單了(因為太氾濫了).....只是要不要浪費社會資源 司法資源而已...
我常常想, 如果我一直檢舉(且都有錄影存證), 法院會不會最後要我不要檢舉了, 浪費社會資源在這種小事上, 搞不好當庭訓斥我?

chih_haohung
2009-02-25, 10:23 AM
如果業者太強硬, 第二年各縣市政府可能會因為接太多收視戶申訴及抱怨電話, 直接大砍業者的收視費標準.
到時候得不償失反而是業者, 想想若政府每個月多砍10月元費, 業者可能就要少上百萬月收入,
以業者立場來說, 也就是就要多查2000個私接戶, 業者哪來這麼多私接戶可查?
所以只要不私接太過火, 業者還是睜一眼閉一眼的.
但收視戶也真的不要私接得太過火, 否則被著作權人協會找上門時, 就吃不消了.....

你們房東還真摳.....居然不提供房客第四台.....
至於就如你說的, 現在私接戶越來越少了, 現在第四台巡線員要抓盜(偷)接戶, 不像10幾年前我當學生時代,...外面出租套房,雅房簡直是氾濫成災(訊號差頂多買個強波器), 現在國民道德水準越來越提高...算是不錯.....

wulala兄請教你, 第四台工程人員真的有儀器可以測出我家裝幾台電視機嗎? 通常有好幾台電視機的用戶都有裝強波器, 而且有得還串聯N台強波器
這樣也能測得出來嗎? 那麼厲害.....

spooky_mulder
2009-02-25, 09:56 PM
你們房東還真摳.....居然不提供房客第四台.....
至於就如你說的, 現在私接戶越來越少了, 現在第四台巡線員要抓盜(偷)接戶, 不像10幾年前我當學生時代,...外面出租套房,雅房簡直是氾濫成災(訊號差頂多買個強波器), 現在國民道德水準越來越提高...算是不錯.....

wulala兄請教你, 第四台工程人員真的有儀器可以測出我家裝幾台電視機嗎? 通常有好幾台電視機的用戶都有裝強波器, 而且有得還串聯N台強波器
這樣也能測得出來嗎? 那麼厲害.....

你怎麼會覺得房東是摳,而不是守規矩守法呢?

spooky_mulder
2009-02-25, 10:40 PM
惡法亦法 我當然知道, 那當初 分家庭和營利單位 的理論基礎有違憲之處嗎? 同樣是人, 在營利單位看就不行, 在家庭看就可以
那可以完全一視同仁, 全部都不可以嗎? 這樣不是最公平
我想當初制定的理由何在??

如果你覺得有違憲之處,你是否可以試述違反憲法的哪一條?如果你舉不出可能會違反憲法哪一條,你又如何覺得是否有違憲之處呢?是不是應該在看過法律條文之後再提出,才能有所依據,如果你連著作權法條文或著作權精神都不了解,那麼你如何去覺得法律該怎麼制定才是合理的。

同樣是人在看,但是在行為上是不等價的,著作權人授權影音只供家庭使用,那麼家庭申請在家庭收看,看房東申請來給房客收看,還只申請一路卻私接好幾路,對房東出租套房或民宿的獲利有加成的效果,你覺得在行為上有等價嗎?

所以出租套房的房東比一般家庭收視付更多費用。

著作權法 第一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1)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
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3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3)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不在此限。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
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
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規定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屬公眾,係指單一之家庭成員如為多數人時,不屬公眾,因此在家庭之場所中所為之行為,不涉及對公眾之行為,在家庭中演唱歌曲、放映影片,既不是對公眾的行為,不生所謂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的問題。

中華民國89年09月14日(89)智著字第89008380號
 榮民之家之內住榮民,並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應屬上述條文所謂「公眾」

由上述可知,出租套房的房客也不屬於 "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也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公眾”。

房東繳一戶的收視費時,只是自己家庭收看不會有問題,再自行接到出租的其他套房,就構成了”公開播送”的行為了,那麼就要取得第四台播放的節目內容的著作權人的授權,

醫院病房加裝數位機上盒設備接收電視訊號是否涉及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播送」相關疑義 (http://www.wretch.cc/blog/tomio/10329602)一文中有指出,房東付一戶收視費後,自行架線或找人架線牽給房客看,就構成了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播送權,依著作權法第24、88、92條等規定,除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http://blog.xuite.net/tmytrademark/blog/13594624文中指出,取的專屬授權的有線電視業者在授權範圍內,可以用頻道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他自己的名義為訴訟行為。換句話說,有線電視業者可以著作財產權授權的部分告你,依據著作權法 37 條。




說來說去 法律的制定也是會轉彎的..
再說台灣法律萬萬條, 哪一條認真執行過,.....
要抓這種公開播放太簡單了(因為太氾濫了).....只是要不要浪費社會資源 司法資源而已...
我常常想, 如果我一直檢舉(且都有錄影存證), 法院會不會最後要我不要檢舉了, 浪費社會資源在這種小事上, 搞不好當庭訓斥我?

你的舉證重點不只是在於”公開播送”,還有”授權與否”,如果是經授權的空開播送是允許的,你只舉證”公開播送”有用嗎?

法院會要你學會如何舉證之後在檢舉。

chih_haohung
2009-02-25, 11:36 PM
如果你覺得有違憲之處,你是否可以試述違反憲法的哪一條?如果你舉不出可能會違反憲法哪一條,你又如何覺得是否有違憲之處呢?是不是應該在看過法律條文之後再提出,才能有所依據,如果你連著作權法條文或著作權精神都不了解,那麼你如何去覺得法律該怎麼制定才是合理的。

同樣是人在看,但是在行為上是不等價的,著作權人授權影音只供家庭使用,那麼家庭申請在家庭收看,看房東申請來給房客收看,還只申請一路卻私接好幾路,對房東出租套房或民宿的獲利有加成的效果,你覺得在行為上有等價嗎?

所以出租套房的房東比一般家庭收視付更多費用。



因為上述原因就要收費 營利單位,,,,這樣理由是很薄弱的 等價?
而且你家庭不是就完全不限電視機台數喔, 不是說根據判斷是4-5台電視機而已喔....這又是為什麼....還有打折的法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