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有線電視 收費標準之戶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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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2009-02-26, 11:51 PM
問題是我不是靠第四台來讓我的出租得到任何好處啊?
房客租進來第6個月我才給他們看第四台(之前簽約也都沒提到我以後要牽第四台), 所以他們會租在我這邊, 根本不是因為第四台的關係
所以第四台不能幫我出租方面加分


上次有網友提到 台中市威達

我是指自由心證的解釋...

就像你說的法律有規定違法才是違法,如果法律沒有規定違法那就沒有違法,這是以你的邏輯來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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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9967
2009-02-27, 03:35 PM
我回應一下, 如果我是透天厝, 我把緊鄰隔壁鄰居的房子買下來(也是透天厝)
但鄰居這一間的門牌號碼我還是有保留(地價稅也是要繳), 請問第四台會向我收幾戶啊??
但沒有打通...

這是我鄰居實際的案例, 我還沒問他, 高雄市--慶聯有線向他收多戶的錢


一般有線電視需另外收費的標準:

1.門排號碼不同:例如1號及3號或以上,雖為同一戶所擁有,但仍然不算同一戶,『如房屋稅及地價稅也要個別繳費一樣』。
2.兩戶以上門牌號碼雖相同,但卻分開獨立不同戶:例如店面、賣場、辦公室、雙併別墅或整排販售。
3.同一棟,但卻不同層:例如分租或叔伯各一層樓居住。
4.同一戶同一層,但以隔間或分開且各自獨立分租:例如醫院、旅館、學生宿舍、套房。
5.房舍有出租行為,即不構成同一戶。
6.頂樓加蓋戶,雖然為同一人依然算不同戶。

http://img210.imageshack.us/img210/9821/94719644.jpg

您可以參考最後一項,不過不代表每家電視公司同一做法,
可以盡力爭取因沒分租事實,但是我想權力仍在業者…畢竟NCC解釋是這樣

chih_haohung
2009-02-27, 05:18 PM
一般有線電視需另外收費的標準:

1.門排號碼不同:例如1號及3號或以上,雖為同一戶所擁有,但仍然不算同一戶,『如房屋稅及地價稅也要個別繳費一樣』。
2.兩戶以上門牌號碼雖相同,但卻分開獨立不同戶:例如店面、賣場、辦公室、雙併別墅或整排販售。
3.同一棟,但卻不同層:例如分租或叔伯各一層樓居住。
4.同一戶同一層,但以隔間或分開且各自獨立分租:例如醫院、旅館、學生宿舍、套房。
5.房舍有出租行為,即不構成同一戶。
6.頂樓加蓋戶,雖然為同一人依然算不同戶。

http://img210.imageshack.us/img210/9821/94719644.jpg

您可以參考最後一項,不過不代表每家電視公司同一做法,
可以盡力爭取因沒分租事實,但是我想權力仍在業者…畢竟NCC解釋是這樣

所以上面我舉鄰居案列
對應的是1,,,,
結論:還是要繳(每一戶 一條費用)

謝謝....

blueno
2009-03-02, 03:38 PM
今天收到第四台的月刊也有解釋用"戶"東西耶!!
我把它撕下來掃描哩.............

圖的下半部~:o

chih_haohung
2009-03-02, 04:25 PM
今天收到第四台的月刊也有解釋用"戶"東西耶!!
我把它撕下來掃描哩.............

圖的下半部~:o

你家是新視波有線喔,, 如果你家是社區大樓又有包含bb光纖服務,你就可以跳槽了...........20M/5M 光纖網路 (FTTB+{乙太網路線}),,,,流口水.....

blueno
2009-03-02, 10:05 PM
你家是新視波有線喔,, 如果你家是社區大樓又有包含bb光纖服務,你就可以跳槽了...........20M/5M 光纖網路 (FTTB+{乙太網路線}),,,,流口水.....

我也很想呀@@ 我隔壁是我不是~~ 我是公寓~~
雖然我跟隔壁的牆壁只有10cm的差距 :rolleyes:

formeonly11
2009-11-27, 12:14 PM
提供ncc資訊...
http://www.pczone.com.tw/attachments/forum27/17338d1235117096-catv.jpg

實際會議結論是: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278次委員會議紀錄
第四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中規定涉及「戶」定義討論案。
提案單位:營運管理處
說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600元為上限。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因前揭規定所稱「戶」,未有明確之定義,致用戶與系統業者間迭因戶之認定不同而產生收費上之糾紛,為解決相關爭議,營運管理處爰就戶之定義進行研析,除蒐集過去個案認定及法院判決等資料,並參考戶籍法及道路名牌暨門牌編訂辦法等規定,另邀集縣、市政府、系統業者及消保團體等代表舉行相關座談會,依會議結論及目前系統業者主要爭議態樣予以歸納彙整併研析提出建議方案,謹將全案辦理情形、相關座談會結論及擬建議方案等,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所稱「戶」之定義為同門牌之共同生活家庭;惟如上下、左右或前後互通,雖已分立門牌,但確有共同生活家庭之客觀事實者,得舉證證明為同戶,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二、對於不符前揭「戶」之定義者,則依收費標準第6條規定保留雙方議價空間;請營運管理處就目前實務上收費情形之成例及相關態樣適當列舉說明,以作為地方政府協調審理爭議及系統業者差別收費之參考。
三、系統業者提供之訊號品質,不論收費態樣為何,均應符合相關規定。

但何謂不符前揭「戶」之定義者,則沒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