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有線電視 收費標準之戶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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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2009-02-26, 12:01 AM
因為上述原因就要收費 營利單位,,,,這樣理由是很薄弱的 等價?
而且你家庭不是就完全不限電視機台數喔, 不是說根據判斷是4-5台電視機而已喔....這又是為什麼....還有打折的法律喔,,,

所謂的等價就是指相同的價值,例如房東只付一戶的收視費,卻租給 16 間房客,這樣跟單純的同一家庭的分接有同樣的價值嗎?房東所獲得的價值更高吧。

就像租一間房子用來自己住跟拿來做生意租金是不會一樣的,為什麼呢?

同樣的道理,為什麼房東只付一戶的費用,自行分接給多位不同家庭的房客看,就要和一般同一家庭分接一視同仁呢?

你認為理由薄弱,參考後述的著作權法條文跟案例,你能論述出一個道理嗎?房東有何權利可以不經授權就將別人的著作權轉送給其他人,而這些人跟房東不是同一家庭的人,請論述。

你沒有看到我貼的著作權法的條文嗎?裡面不是清楚的說明了公開播送的權利在於著作權人,除非獲得授權否則公開播送就構成侵權。

再貼一次,你可以看一下,或是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把著作權條文看過一次。

著作權法 第一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1)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
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3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3)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不在此限。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
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
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規定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屬公眾,係指單一之家庭成員如為多數人時,不屬公眾,因此在家庭之場所中所為之行為,不涉及對公眾之行為,在家庭中演唱歌曲、放映影片,既不是對公眾的行為,不生所謂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的問題。

中華民國89年09月14日(89)智著字第89008380號
 榮民之家之內住榮民,並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應屬上述條文所謂「公眾」

由上述可知,出租套房的房客也不屬於 "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也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公眾”。

房東繳一戶的收視費時,只是自己家庭收看不會有問題,再自行接到出租的其他套房,就構成了”公開播送”的行為了,那麼就要取得第四台播放的節目內容的著作權人的授權,

醫院病房加裝數位機上盒設備接收電視訊號是否涉及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播送」相關疑義 (http://www.wretch.cc/blog/tomio/10329602)一文中有指出,房東付一戶收視費後,自行架線或找人架線牽給房客看,就構成了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播送權,依著作權法第24、88、92條等規定,除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http://blog.xuite.net/tmytrademark/blog/13594624文中指出,取的專屬授權的有線電視業者在授權範圍內,可以用頻道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他自己的名義為訴訟行為。換句話說,有線電視業者可以著作財產權授權的部分告你,依據著作權法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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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_haohung
2009-02-26, 10:01 AM
所謂的等價就是指相同的價值,例如房東只付一戶的收視費,卻租給 16 間房客,這樣跟單純的同一家庭的分接有同樣的價值嗎?房東所獲得的價值更高吧。

就像租一間房子用來自己住跟拿來做生意租金是不會一樣的,為什麼呢?

同樣的道理,為什麼房東只付一戶的費用,自行分接給多位不同家庭的房客看,就要和一般同一家庭分接一視同仁呢?

你認為理由薄弱,參考後述的著作權法條文跟案例,你能論述出一個道理嗎?房東有何權利可以不經授權就將別人的著作權轉送給其他人,而這些人跟房東不是同一家庭的人,請論述。

你沒有看到我貼的著作權法的條文嗎?裡面不是清楚的說明了公開播送的權利在於著作權人,除非獲得授權否則公開播送就構成侵權。

再貼一次,你可以看一下,或是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把著作權條文看過一次。

著作權法 第一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1)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
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3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3)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不在此限。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
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
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規定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屬公眾,係指單一之家庭成員如為多數人時,不屬公眾,因此在家庭之場所中所為之行為,不涉及對公眾之行為,在家庭中演唱歌曲、放映影片,既不是對公眾的行為,不生所謂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的問題。

中華民國89年09月14日(89)智著字第89008380號
 榮民之家之內住榮民,並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應屬上述條文所謂「公眾」

由上述可知,出租套房的房客也不屬於 "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也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公眾”。

房東繳一戶的收視費時,只是自己家庭收看不會有問題,再自行接到出租的其他套房,就構成了”公開播送”的行為了,那麼就要取得第四台播放的節目內容的著作權人的授權,

醫院病房加裝數位機上盒設備接收電視訊號是否涉及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播送」相關疑義 (http://www.wretch.cc/blog/tomio/10329602)一文中有指出,房東付一戶收視費後,自行架線或找人架線牽給房客看,就構成了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播送權,依著作權法第24、88、92條等規定,除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http://blog.xuite.net/tmytrademark/blog/13594624文中指出,取的專屬授權的有線電視業者在授權範圍內,可以用頻道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他自己的名義為訴訟行為。換句話說,有線電視業者可以著作財產權授權的部分告你,依據著作權法 37 條。

法律不是人制定出來的嗎?
為什麼有人說台灣有些法律是惡法嗎? 但惡法亦法
沒有法律說房子出租給營利單位一定要貴一點, 完全是房東自己的意願
今天你租個店面, 你要來當住家也是可以的,
家庭成員有哪一個不是"人"為單位, 我是說同樣是人在看, 家庭的"人"看是可以法, 營利單位的"人"看是不可以
再來以wulala兄這個例子, 他之前的房東, 後來突然想辦第四台, 就順便
幫每個房客的房間都拉一條, 這有等價關係嗎? 之前房客也不知道, 房東在出租房子也沒說, 這可以說沒有等價關係吧.... 是不是沒有等價關係 營利單位就可以不用多繳錢啊....
況且第四台傳訊號, 分接是會複製內容, 但訊號分接越多衰減越多
房東的強波器都是自行購買的, 網際網路服務也類似, 只是頻寬會被分享
但內容都是一樣的, 以後這些ISP會不會合約寫營利單位每一條只能最多接5台電腦, 或是聯合壟斷要立法院立個法 比照著作權法辦理... 萬一還通過了, 那還真是台灣的營利單位大災難....

而以家庭來說, 我如果接個10台電視機只牽一條線, 第四台堅持告我, 我會輸嗎?

spooky_mulder
2009-02-26, 01:39 PM
法律不是人制定出來的嗎?
為什麼有人說台灣有些法律是惡法嗎? 但惡法亦法
沒有法律說房子出租給營利單位一定要貴一點, 完全是房東自己的意願
今天你租個店面, 你要來當住家也是可以的,
家庭成員有哪一個不是"人"為單位, 我是說同樣是人在看, 家庭的"人"看是可以法, 營利單位的"人"看是不可以
再來以wulala兄這個例子, 他之前的房東, 後來突然想辦第四台, 就順便
幫每個房客的房間都拉一條, 這有等價關係嗎? 之前房客也不知道, 房東在出租房子也沒說, 這可以說沒有等價關係吧.... 是不是沒有等價關係 營利單位就可以不用多繳錢啊....
況且第四台傳訊號, 分接是會複製內容, 但訊號分接越多衰減越多
房東的強波器都是自行購買的, 網際網路服務也類似, 只是頻寬會被分享
但內容都是一樣的, 以後這些ISP會不會合約寫營利單位每一條只能最多接5台電腦, 或是聯合壟斷要立法院立個法 比照著作權法辦理... 萬一還通過了, 那還真是台灣的營利單位大災難....

而以家庭來說, 我如果接個10台電視機只牽一條線, 第四台堅持告我, 我會輸嗎?

我貼的著作權法你是都沒有在看嗎?

你認為著作權法是惡法?你認為保著作人權利的法律是惡法?所以你認為著作人的權利不該被保護囉?

重點是在著作權,頻寬沒有著作權,而有線電視播送的內容是有著作權的。

所以重點就是著作權,你可否就著作權的角度來討論這個問題。

房東申請了然後拉給其他房客看,這些房客對房東來說是同一家庭嗎?如果不是,那麼基於只授權給申請人的家庭使用的東西,房東是否有權在將這些著作內容分給其他人看呢?

如果你認為有,那麼是為什麼?以及著作人的權利如何被保障?

chih_haohung
2009-02-26, 01:52 PM
我貼的著作權法你是都沒有在看嗎?

你認為著作權法是惡法?你認為保著作人權利的法律是惡法?所以你認為著作人的權利不該被保護囉?

重點是在著作權,頻寬沒有著作權,而有線電視播送的內容是有著作權的。

所以重點就是著作權,你可否就著作權的角度來討論這個問題。

房東申請了然後拉給其他房客看,這些房客對房東來說是同一家庭嗎?如果不是,那麼基於只授權給申請人的家庭使用的東西,房東是否有權在將這些著作內容分給其他人看呢?

如果你認為有,那麼是為什麼?以及著作人的權利如何被保障?

前面你是以等價關係來討論... 那沒有等價就不算?
網路的內容就沒有著作權? 理由??

因為還是有付錢了(一條線的錢), 這種保障應該足夠了....
不該被得寸進尺....
哪一天通過一條網路的法律, 只能最多給5台電腦使用(營利單位), 你會跟你老板一起出來街頭遊行嗎?

營利單位不是同一家庭, 但當初法律制定 排除家庭 就有問題, 要麻一視同仁, 要不就雞犬升天,, 且台灣有很多家庭工廠...是營利單位+家庭 混合在一起的....這怎麼算.....

spooky_mulder
2009-02-26, 08:43 PM
前面你是以等價關係來討論... 那沒有等價就不算?

我在提到等價關係的同一篇有沒有接著討論著作權的角度,有吧,那你怎麼一直避開著作權呢?

房東出租套房一定得提供有線電視收視嗎?
事實是”不一定”,如果房東不提供而房客想收看房客可以自己去申請是不是。

假設一個房東蓋了一間 16 間房間的套房出租,如果沒有提供有線電視,房客每一個都自己去申請,那麼業者是不是就有 16 份收入,而房東只付一戶的收視戶費用,供給 16個房客分屬不同家庭的人,是不是等同業者損失 15份收入。

你認為這樣的情形跟一個住在一起的家庭付一份收視費用分接成 5、6 台電視來收視,對著作權人的收視真的沒有差別嗎?

著作權人要怎麼樣授權那一回事,不同的授權要怎麼收費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就像房東要將房子出租的價格分為自用與做生意用有不同的價格,那是房東的權利,要嘛你就租,你絕得這樣的價格不合理,你可以不租。同理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授權的範圍,能接受就付費,不能接受就不要付費不要使用,因為你有其他選擇。

房東對於出租套房只付一戶的費用是一回事,有沒有取得授權是第一重點。

你可以參考 這一篇文章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4&act=read&id=194)

其中有提到美國著作權法小商家使用一般家庭使用的設備播放電視節目視為合理使用的規定,已被WTO爭端解決機構認定違反伯恩公約。

法律規範需要兼顧國際潮流,台灣已加入 wto 相關法律規範就要能跟國際接軌。

對於公開播放的法律規範在先進國家的規定都相去不遠,房東申請一戶分接給房客收看的行為,在大多數國家都視為”公開播放”的行為,公開播放的相關看法,你可以仔細去看看著作權法的條文。

房東自行分接給房客收看的行為,是要先就著作權授權範圍討論,然後才討論費用的問題。

建議你先去看看著作權法的相關條文與文章,再來討論為什麼家庭跟有營利行為的使用有何不同。

在工廠收看跟房東申請一戶費用然後分接給其他房客看的情況又有差異了,在工廠收看不見得會對其營利行為有幫助,但是房東的做法卻會對其出租套房的營利行為有幫助,所以等於是利用他人的著作財產權來營利,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就是侵害他人的權利。



網路的內容就沒有著作權? 理由??

ISP 提供給你的是頻寬還是網站的內容,頻寬有著作權嗎?




因為還是有付錢了(一條線的錢), 這種保障應該足夠了....
不該被得寸進尺....

所以你認為著作權人覺得他的著作的授權範圍是得寸進尺嗎?

該付多少錢應該由著作權財產人根據相關法令與政府規定決定,而不是由使用人決定吧,況且房東與業者協商價格,也不是 16套房就付 16費收視費吧,所以基本上是有考慮到民眾的利益了。




哪一天通過一條網路的法律, 只能最多給5台電腦使用(營利單位), 你會跟你老板一起出來街頭遊行嗎?

營利單位不是同一家庭, 但當初法律制定 排除家庭 就有問題, 要麻一視同仁, 要不就雞犬升天,, 且台灣有很多家庭工廠...是營利單位+家庭 混合在一起的....這怎麼算.....

很簡單,要嘛取得授權(也許得支付費用,也許不用,這是著作權人的權利),要嘛就是不要在工廠裝有線電視。

網路的部分你不用擔心,ISP 賣得是頻寬不是內容,如果真的做會是改變目前吃到飽的方式,改採流量上限,超過流量就另外付費,或是超過流量無法使用的方式,不會有限制幾台電腦使用的做法。

至於網路內容的著作權,著作權法 第 22 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22) 已經考慮到了: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chih_haohung
2009-02-26, 10:30 PM
我在提到等價關係的同一篇有沒有接著討論著作權的角度,有吧,那你怎麼一直避開著作權呢?

房東出租套房一定得提供有線電視收視嗎?
事實是”不一定”,如果房東不提供而房客想收看房客可以自己去申請是不是。

假設一個房東蓋了一間 16 間房間的套房出租,如果沒有提供有線電視,房客每一個都自己去申請,那麼業者是不是就有 16 份收入,而房東只付一戶的收視戶費用,供給 16個房客分屬不同家庭的人,是不是等同業者損失 15份收入。

你認為這樣的情形跟一個住在一起的家庭付一份收視費用分接成 5、6 台電視來收視,對著作權人的收視真的沒有差別嗎?

著作權人要怎麼樣授權那一回事,不同的授權要怎麼收費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就像房東要將房子出租的價格分為自用與做生意用有不同的價格,那是房東的權利,要嘛你就租,你絕得這樣的價格不合理,你可以不租。同理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授權的範圍,能接受就付費,不能接受就不要付費不要使用,因為你有其他選擇。

房東對於出租套房只付一戶的費用是一回事,有沒有取得授權是第一重點。

你可以參考 這一篇文章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4&act=read&id=194)

其中有提到美國著作權法小商家使用一般家庭使用的設備播放電視節目視為合理使用的規定,已被WTO爭端解決機構認定違反伯恩公約。

法律規範需要兼顧國際潮流,台灣已加入 wto 相關法律規範就要能跟國際接軌。

對於公開播放的法律規範在先進國家的規定都相去不遠,房東申請一戶分接給房客收看的行為,在大多數國家都視為”公開播放”的行為,公開播放的相關看法,你可以仔細去看看著作權法的條文。

房東自行分接給房客收看的行為,是要先就著作權授權範圍討論,然後才討論費用的問題。

建議你先去看看著作權法的相關條文與文章,再來討論為什麼家庭跟有營利行為的使用有何不同。

在工廠收看跟房東申請一戶費用然後分接給其他房客看的情況又有差異了,在工廠收看不見得會對其營利行為有幫助,但是房東的做法卻會對其出租套房的營利行為有幫助,所以等於是利用他人的著作財產權來營利,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就是侵害他人的權利。



ISP 提供給你的是頻寬還是網站的內容,頻寬有著作權嗎?




所以你認為著作權人覺得他的著作的授權範圍是得寸進尺嗎?

該付多少錢應該由著作權財產人根據相關法令與政府規定決定,而不是由使用人決定吧,況且房東與業者協商價格,也不是 16套房就付 16費收視費吧,所以基本上是有考慮到民眾的利益了。




很簡單,要嘛取得授權(也許得支付費用,也許不用,這是著作權人的權利),要嘛就是不要在工廠裝有線電視。

網路的部分你不用擔心,ISP 賣得是頻寬不是內容,如果真的做會是改變目前吃到飽的方式,改採流量上限,超過流量就另外付費,或是超過流量無法使用的方式,不會有限制幾台電腦使用的做法。

至於網路內容的著作權,著作權法 第 22 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22) 已經考慮到了: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所以我說著作權法有問題, 我認為保障一份的錢就夠了,
如果我事前不跟房客講我有提供第四台, 是不是沒有等價關係,,,, 沒有等價關係就視為家庭? 即使現在這種不合理的法律, 還是一句老話, 執法不嚴的台灣, 其實對房東或營利單位, 都沒什麼差, 最主要的是有線類比電視舉證困難.... 反正到時候全部換成有線數位電視 再說, 嘿嘿那就慢慢等吧



家庭可以無限上綱隨我接幾台電視機嗎? 反正抓到再說?

家庭式工廠? 看法官自由心證? 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反正抓到再說?





法律是人制定出來的, 不會修改嗎? 世事難料...
問個假設性問題, 所以我說萬一 網際網路在台灣有立法通過 一條只能五台電腦使用(營利單位), 你願意上街跟老闆抗議嗎?

spooky_mulder
2009-02-26, 11:20 PM
所以我說著作權法有問題, 我認為保障一份的錢就夠了,

著作權法有問題?或許有些規定不夠完整,尊重著作權人的權利是世界先進國家的趨勢。

損害到的不是你的權益,你當然可以說保障一份的錢就夠了,如果損害到的是你的權益呢?




如果我事前不跟房客講我有提供第四台, 是不是沒有等價關係,,,, 沒有等價關係就視為家庭? 即使現在這種不合理的法律, 還是一句老話, 執法不嚴的台灣, 其實對房東或營利單位, 都沒什麼差, 最主要的是有線類比電視舉證困難.... 反正到時候全部換成有線數位電視 再說, 嘿嘿那就慢慢等吧

利用別人擁有著作權的東西來做生意,你不認為這樣跟單純的家庭觀賞是不一樣的嗎?

憑什麼你利用別人的著作來做生意去不用多付費?可以請教你的理由是什麼?可以請教你憑什麼利用別人的智慧財產權心血來做生意,卻不用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與授權?可以聽聽你的想法嗎?




家庭式工廠? 看法官自由心證? 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反正抓到再說?

自由心證是對證據程度與法律條文是否周密的結果,如果證據夠充足法律條文夠縝密。

前面說過著作權不是只有我們國家的事,著作財產權人是外國人或公司時,如果我們司法沒有依法判決,那麼他們是有權告到國際法庭,或是透過國家的力量實施經濟制裁的,到底台灣是依賴出口比較大,還是其他國家依賴進口到台灣比較大呢?你可以想想,好萊塢的片商對台灣實施終止授權,喜歡看好萊塢片子的人,付一戶的錢牽 10幾條線也看不到影片了。





法律是人制定出來的, 不會修改嗎? 世事難料...
問個假設性問題, 所以我說萬一 網際網路在台灣有立法通過 一條只能五台電腦使用(營利單位), 你願意上街跟老闆抗議嗎?

法律是人制定出來的沒錯,但是也要合乎一定的法理,你能論述一條網路只能五台電腦使用(營利單位)的理論基礎嗎?


從你討論一直在模糊焦點以及忽略擁有權利的權益,我覺得你對尊重的觀念很薄弱。

chih_haohung
2009-02-26, 11:28 PM
著作權法有問題?或許有些規定不夠完整,尊重著作權人的權利是世界先進國家的趨勢。

損害到的不是你的權益,你當然可以說保障一份的錢就夠了,如果損害到的是你的權益呢?




利用別人擁有著作權的東西來做生意,你不認為這樣跟單純的家庭觀賞是不一樣的嗎?

憑什麼你利用別人的著作來做生意去不用多付費?可以請教你的理由是什麼?可以請教你憑什麼利用別人的智慧財產權心血來做生意,卻不用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與授權?可以聽聽你的想法嗎?



自由心證是對證據程度與法律條文是否周密的結果,如果證據夠充足法律條文夠縝密。

前面說過著作權不是只有我們國家的事,著作財產權人是外國人或公司時,如果我們司法沒有依法判決,那麼他們是有權告到國際法庭,或是透過國家的力量實施經濟制裁的,到底台灣是依賴出口比較大,還是其他國家依賴進口到台灣比較大呢?你可以想想,好萊塢的片商對台灣實施終止授權,喜歡看好萊塢片子的人,付一戶的錢牽 10幾條線也看不到影片了。





法律是人制定出來的沒錯,但是也要合乎一定的法理,你能論述一條網路只能五台電腦使用(營利單位)的理論基礎嗎?


從你討論一直在模糊焦點以及忽略擁有權利的權益,我覺得你對尊重的觀念很薄弱。

以wulala 房東例子, 如果每個房客都簽一年合約, 我是房東, 我在第6個月才牽第四台(之前也沒跟房客說), 這樣有對價關係嗎? 我也沒作生意的意圖和結果...更沒好處.....

我是ISP, 我不能限制 使用者最多不能使用電腦的台數嗎? 否則使用者就不要辦就好了, 這還要理論基礎嗎? 就像你賣房子要賣多少錢, 還要理論基礎嗎? 就像ISP有些限制只能以戶為單位(你不能share給鄰居一樣), 這樣合法嗎? 這樣的理論基礎在哪裡?, 這是一樣的道理,如果合約不合理, 你就不要辦就好, 就那麼簡單哪需要理論基礎...
就像放高利貸一樣, 又不是我求你向我借錢的, 你也知道向我借錢利息就是那麼高
, 既然你要向我借, 就按照合約吧...

既然你提到,自由心證, 我倒覺得台灣給法官的自由心證太過浮濫了,
那如果證據不夠呢? 自由心證隨便判??
才會有同一個案例, 有一審與二審 有天壤之別的判決

spooky_mulder
2009-02-26, 11:41 PM
以wulala 房東例子, 如果每個房客都簽一年合約, 我是房東, 我在第6個月才牽第四台(之前也沒跟房客說), 這樣有對價關係嗎? 我也沒作生意的意圖和結果...更沒好處.....

我是ISP, 我不能限制 使用者最多不能使用電腦的台數嗎? 否則使用者就不要辦就好了, 這還要理論基礎嗎? 就像你賣房子要賣多少錢, 還要理論基礎嗎? 就像ISP有些限制只能以戶為單位(你不能share給鄰居一樣), 這樣合法嗎? 這樣的理論基礎在哪裡?, 這是一樣的道理,如果合約不合理, 你就不要辦就好, 就那麼簡單哪需要理論基礎...
就像放高利貸一樣, 又不是我求你向我借錢的, 你也知道向我借錢利息就是那麼高
, 既然你要向我借, 就按照合約吧...

既然你提到,自由心證, 我倒覺得台灣給法官的自由心證太過浮濫了,
那如果證據不夠呢? 自由心證隨便判??
才會有同一個案例, 有一審與二審 有天壤之別的判決

怎麼會沒有做生意的意圖,除非房東沒跟房客收房租,有收房租就是利用他人著作營利,先不談費用的問題,就是要取得授權。

怎麼你一直搞不懂”取得授權”才是重點呢?

費用是可以協商的, wulala 兄提過的判例業者有要跟房東收每個出租房間的費用嗎?沒有啊,所以費用是可以協商的,重點是要尊重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

有那個 ISP 會限制你不能 share 給鄰居用的,請提證據出來。我的說法都有提出法律條文當基礎來討論,你既然要說有 ISP 有這樣的限制請提證據。

不過你不當律師真是可惜了,模糊焦點的能力蠻好的。

還有自由心證不是我提到了,是你先提到的。

chih_haohung
2009-02-26, 11:48 PM
怎麼會沒有做生意的意圖,除非房東沒跟房客收房租,有收房租就是利用他人著作營利,先不談費用的問題,就是要取得授權。

怎麼你一直搞不懂”取得授權”才是重點呢?

費用是可以協商的, wulala 兄提過的判例業者有要跟房東收每個出租房間的費用嗎?沒有啊,所以費用是可以協商的,重點是要尊重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

有那個 ISP 會限制你不能 share 給鄰居用的,請提證據出來。我的說法都有提出法律條文當基礎來討論,你既然要說有 ISP 有這樣的限制請提證據。

不過你不當律師真是可惜了,模糊焦點的能力蠻好的。

還有自由心證不是我提到了,是你先提到的。


問題是我不是靠第四台來讓我的出租得到任何好處啊?
房客租進來第6個月我才給他們看第四台(之前簽約也都沒提到我以後要牽第四台), 所以他們會租在我這邊, 根本不是因為第四台的關係
所以第四台不能幫我出租方面加分


上次有網友提到 台中市威達

我是指自由心證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