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未主動續約,無優惠還收足額?據理力爭,別吃悶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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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lala
2008-10-03, 09:45 AM
大家都很忙,一些合約的事過一年後也記不得了

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小弟認為若是客戶事後要續約,可以將之前的溢繳退回或在下一期帳單扣回

這樣應該不過份啦

反正合約寫法都是對商家有利啦,華電有一條最猛的合約(不知還存不存在)大概是:
「公司保留隨時更改此條款的權利,變更事項將公佈在網址http://xxxx.xxx.xxxx 並不另外通知客戶,請客戶隨時上網留意......」

大家還不是簽下去,若華電將合約改成 「客戶若沒續約必需繳回一百萬.............」

而你又忘了續約給不給?

臺灣人太好欺負,不合理的合約、法律難道就傻傻照走

舉個例子,依照現在的法律,退休公務員領的比在職多,全世界也只有臺灣是這樣定的~~合理嗎?

台灣的法治還不成熟,法院都可能不公正,所以一昧拿合約、法律來壓,倒楣的還是一般的老百姓

對錯有時自已可以分辯

反正會吵的小孩有糖吃,該據理力爭,或說凹好了,就去凹吧

總之支持版主,但還是建議一下,不要用華奠,就比較沒問題

您很多說法都不是真的, 純粹是自行加料....
例如"不續約繳回一百萬"這種在消保法的規範裡已經屬於明顯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文就不可能存在.
目前對於違反年約優惠契約的罰責, 也只限於和一般非年約用戶之間的費率差額, 頂多是加上贈品價值的差額.
所以不管是中華電信或是其他電信業者的優惠, 都不會有繳回100萬元這種條文,
除非您是用那種月租百萬元的高速專線, 電信業者在裝機時因為施工費用很高,
因此會要求用戶簽定年約, 並且有違約提前退租需補償建置費用的條文.
(這在國外的電信業者同樣有這類條文, 而且香港的電信業者還要求用戶必須簽定銀行或信用卡帳戶扣款授權,
一旦用戶違約提前退租就直接從銀行扣違約金.)
至於您說到的:「公司保留隨時更改此條款的權利,變更事項將公佈在網址http://xxxx.xxx.xxxx 並不另外通知客戶,請客戶隨時上網留意......」
這種條文, 在消保會和NCC規定的電信服務定型化契約裡已明白規定不得記載,
消保會只規定電信業者對於條文變更"必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用戶.
http://1950.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6441
目前中華電信相關的契約還有這個條文的, 大概就是額外提供的加值型服務的契約裡會加註.
但由於這不是線路或網路接取服務的範圍, 而是額外的加值服務, 所以消保會和NCC就沒有規定,
像Hinet提供給固定制用戶的"資安艦隊"這一類的加值服務就有相似的條文.

另外, 屬於題外的部分, 就您提的退休公務員領得比在職時多, 這並不是事實, 不知道您從哪裡得到這種訊息?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試算網頁可以去算,
會有退職領得比現職多的情況是還適用18%加上公保的養老給付等合併計算才會發生,
但民國84年以後進用的公職人員早就不適用18%, 就算這之前任用的, 84年之後的年資也不算18%了.
(所以我有當公務員的親戚, 雖然未達強制退休的年齡, 當年就趕在新制實施之前提前辦理退休, 以免18%被打折扣)
而養老給付也是在職時要從薪水強制扣繳保費的, 所以只不過是把以前繳出去的錢加利息領回而已.
那種情況就好比我們有人會自己投保養老年金壽險, 或給孩子買年金型的壽險,
大約十來年前, 許多這類壽險的保單甚至有相當於一年8%獲利的價值.
像我幫我的第一個孩子買的壽險可以領回的給付金額經計算就有相當於6.5%獲利能力,
現在一年期定存利率還不到2%, 許多人投資股市或國內外基金獲利甚至都是負值(賠錢),
(保險公司推的投資型保單也同樣賠....我另外也有一張這種保單, 也是縮水....)
那保險公司可以要求我調降給定額付金或調高保費嗎? 當然不行, 因為有契約保障了我的權益,
只要這家保險公司不倒, 未來我的孩子就可以享有這6.5%的獲利回饋.
6.5%現在看似不錯, 但景氣好時, 投資型的壽險商品獲利率許多都高達10%以上, 眼光或運氣好的甚至也有50%的.
那這時6.5%的還會有人覺得好嗎?
選擇公務員當職業, 就好比選股票時選那種穩定沒什麼突出表現但獲利穩定的企業.
一般公務員了不起就是升到小主管(要升到主管還得有高考或特考合格), 薪水能有多高?
私人企業, 當業務人員的, 就算底薪低, 肯打拼, 有許多人光獎金收入就比底薪高了好幾倍,
公司營運狀況好, 老闆賺錢, 年終也許還可以再領好幾個月的分紅.....
但公務員就算再打拼, 也不會有什麼獎金分紅, 年終還是一個半月.
可是若考績不好的, 按規定, 年終或是績效獎金可是會被扣光光的.
買股票, 買到賠錢貨可以認賠殺出, 選職業, 能這麼玩的頂多就30歲之前, 還年輕可以多嘗試,
如果覺得公務員待遇穩定, 那趁年輕去考, 不然等年紀大了再來抱怨就沒什麼意義了,
而且, 當年紀大了, 就算考上公務員, 初任職的薪水也不高, 到了退休年資時年資比人低,
退休金基數不夠多, 月退休金一樣少得可憐, 別忘了, 那些能領最高額退休金的, 都是一當就是30年甚至40年的老公務員,
他們沒有在"台灣錢淹腳目"或企業分紅10個月20個月的時候跳槽, 仍守著那份"死薪水", 才有晚年安穩的收入.
如果您是那些百萬甚至千萬配股分紅企業的員工, 您會看得上公務員這種工作嗎? 我想不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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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lala
2008-10-03, 10:37 AM
樓主 感覺好像X客喔! 中華根本就沒有義務要通知你是不是已經到期了 要自己知道是不是快到期 那要不要續約 都馬看你自己 本就有說滿幾年自動調回牌價
像我自己主動去爭取把原本的交接箱改成光化交接箱 那個規劃部的人也很好 她們有業績說要裝MOD 我也裝了 快到2年的時候他也會打給我問我要不要續約

這種純指責的批評, 我想大家可以停止了....
樓主想爭取合理權益的立場和心情其實大家應該表示認同才對.
單就法規上的規範, 消保會對電信業者提供這類固定電信的服務契約是有範本明文規定的,
固接連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https://back.cpc.gov.tw/KMOuterPath/6441/96.8.24固接連線網際網路接取 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doc)

其中:
"本服務之各項費用如屬有期限之優惠措施時,應於優惠期滿前(至少一個月)通知甲方;
如優惠方案期滿後續用需加收費用者,應先經甲方同意。"

這一條若硬從有利於消費者一方的立場來解釋時, 中華電信的確應該要先發書面通知用戶才對.
只不過中華電信目前的優惠期滿是"恢復牌價"而非加價, 所以對這個條文的解釋就有了模糊地帶.
也就是中華電信把費率調回原價是不需用戶同意的.

從企業和消費者雙贏的立場來看這個事件, 企業者能主動告知用戶, 優惠期即將期滿, 並提供續約優惠訊息給用戶選擇,
一來可以讓用戶感受到企業對用戶的關懷, 二來企業對用戶的優惠若能吸引用戶願意再續約租用,
那對企業而言就是持續穩定經營和獲利動力.
企業與其殺破頭用各種贈品和優惠去吸引新用戶, 還不如主動提供舊用戶各種優惠訊息來留住用戶以獲得長期的支持.

中華電信要做好這件事並不困難, 只要每個月的帳單中加註優惠的期限, 並在到期前的帳單中加註續約優惠的通知,
那麼用戶對自己是否續約就有明確的訊息可以參考, 這比起請人打電話促銷要省多了....
帳單中加印幾個字, (印刷)成本應該不高吧!

jerry_kuo
2008-10-03, 11:14 AM
至於您說到的:「公司保留隨時更改此條款的權利,變更事項將公佈在網址http://xxxx.xxx.xxxx 並不另外通知客戶,請客戶隨時上網留意......」
這種條文, 在消保會和NCC規定的電信服務定型化契約裡已明白規定不得記載,
消保會只規定電信業者對於條文變更"必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用戶.
....

所以 84年以前是這樣 ~~ 公務員擺爛的也一堆,說真的裡面不是考試進去的也一堆

即然您已提到規定不得記載,華電又加註了此條,不是華電先違法在先?
一般人怎麼會去查「電信服務定型化契約」,

法律是人寫的,商家的所作所為,怎樣用法才是重點( 請站在消費者的立場)
所以您很會用條文,但條文不一定就是沒問題
臺灣許多法律跟不上歐美,以您對法律的了解,應該也清楚吧

wulala
2008-10-03, 11:37 AM
所以 84年以前是這樣 ~~ 公務員擺爛的也一堆,說真的裡面不是考試進去的也一堆

即然您已提到規定不得記載,華電又加註了此條,不是華電先違法在先?
一般人怎麼會去查「電信服務定型化契約」,

法律是人寫的,商家的所作所為,怎樣用法才是重點( 請站在消費者的立場)
所以您很會用條文,但條文不一定就是沒問題
臺灣許多法律跟不上歐美,以您對法律的了解,應該也清楚吧

不是考試任用的公職人員, 自然更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的相關待遇條件....
如果您很關心這個問題, 建議您上人事行政局和銓敘部網站仔細研究.
可別只是被那些政治人物的煽惑言論給誤導了.

至於您提到中華電信有記載這條的契約是其他加值型服務部分, 並不在固定接取網路這部分的契約範本所限制,
而事實上, 若參考其他建立在網路上的加值型服務的範本裡, 這樣的條文並沒有被禁止,
像線上遊戲的範本裡就只規定業者對服務費率的變更只需以電子郵件通知或網頁公告,
所以身為消費者, 有時還是要多留心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另外您提到台灣的法律跟不上歐美, 這我就不完全同意了,
歐美國家有時會有許多龜毛到讓人難以置信的法律....
像美國就曾有某地方的法規還規定了某些日子不能在自家院子裡曬內衣褲,
這種法規若在台灣出現, 制定者肯定被罵到臭頭....
因為絕大多數的人一定會說, 我要在自己家院子曬內褲干政府屁事!

至於法規的好壞, 本來就是可以討論的, 但身為平民百姓的你我,
的確就只能依法規來行事, 否則產生爭議, 法院也是依法規來判決....

jerry_kuo
2008-10-03, 11:51 AM
不是考試任用的公職人員, 自然更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的相關待遇條件....
如果您很關心這個問題, 建議您上人事行政局和銓敘部網站仔細研究.
可別只是被那些政治人物的煽惑言論給誤導了.

至於您提到中華電信有記載這條的契約是其他加值型服務部分, 並不在固定接取網路這部分的契約範本所限制,
而事實上, 若參考其他建立在網路上的加值型服務的範本裡, 這樣的條文並沒有被禁止,
像線上遊戲的範本裡就只規定業者對服務費率的變更只需以電子郵件通知或網頁公告,
所以身為消費者, 有時還是要多留心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另外您提到台灣的法律跟不上歐美, 這我就不完全同意了,
歐美國家有時會有許多龜毛到讓人難以置信的法律....
像美國就曾有某地方的法規還規定了某些日子不能在自家院子裡曬內衣褲,
這種法規若在台灣出現, 制定者肯定被罵到臭頭....
因為絕大多數的人一定會說, 我要在自己家院子曬內褲干政府屁事!


不是考試任用的公職人員, 自然更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的相關待遇條件..

麻煩將條例舉出 ,好讓小弟仔細研究



至於您提到中華電信有記載這條的契約是其他加值型服務部分, 並不在固定接取網路這部分的契約範本所限制,


中華電信有記載這條的契約是其他加值型服務部分,請問怎麼區分加值,不加值? 合約上並沒有提到是否加值型,那就是一般的合約,應該沒您說的那麼複雜



因為絕大多數的人一定會說, 我要在自己家院子曬內褲干政府屁事

您應該以大方向,也就是整體法治體制做考量,拿一些芝麻小事或一些特例來做反證這樣對台灣沒有幫助; 難道要改革時,就拿曬內衣褲條文阻擋?

這就好像中國常說:「看看你們國外不是也很差很爛,自由民主也沒多好....」
是這樣嘛?



至於法規的好壞, 本來就是可以討論的, 但身為平民百姓的你我,
的確就只能依法規來行事, 否則產生爭議, 法院也是依法規來判決....

法院也不一定是公正的,身為平民百姓的你我不是就只能依法規來行事,明顯不合理的,該上街頭就上街頭
台灣的民主也可以說是老百姓上街頭一步一步成長

wulala
2008-10-03, 12:18 PM
麻煩將條例舉出 ,好讓小弟仔細研究

http://ca2.cpa.gov.tw/OldWeb/retire/retire02.asp
這是公家機關裡各種人員的退休金試算系統, 請參考運用,
裡頭也有各種計算公式和適用資格的說明.
比較完整的資訊, 就請參考銓敘部退撫司的網頁吧!
http://www.mocs.gov.tw/department/department_4/index.htm


中華電信有記載這條的契約是其他加值型服務部分,請問怎麼區分加值,不加值? 合約上並沒有提到是否加值型,那就是一般的合約,應該沒您說的那麼複雜

基本上, 在電路租用(ADSL/FTTx)契約和網際網路接取(ISP)服務的契約不得記載,
只要您在這兩個項目的契約上找不到就沒什麼問題....
但像是Hinet對非固定制可提供網路申請變更為固1動7ip這類屬契約外的服務, 或是
優惠提供的資安(如防毒軟體下載更新等...)服務,
這類在消保法相關的契約範本並沒有詳加規定, 所以只能靠業者的良心了...



您應該以大方向,也就是整體法治體制做考量,拿一些芝麻小事或一些特例來做反證這樣對台灣沒有幫助; 難道要改革時,就拿曬內衣褲條文阻擋?

這就好像中國常說:「看看你們國外不是也很差很爛,自由民主也沒多好....」
是這樣嘛?

這個例子只是要說明, 歐美的法律規定多到比牛毛多, 但有時再多再完備的法令規定,
若民眾平時不關心不注意, 等到爭議發生時就只能照法規走, 而吃虧的就是不諳法令的平民百姓....
許多人簽契約時大概不會去留心契約的內容是否會有不利於自己的情況.
歐美的法律龜毛, 難道就不保障企業經營者利益? 企業訂定雙方契約時就不會儘量訂對自己有利的?

jerry_kuo
2008-10-03, 12:37 PM
不是考試任用的公職人員, 自然更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的相關待遇條件..


http://ca2.cpa.gov.tw/OldWeb/retire/retire02.asp
這是公家機關裡各種人員的退休金試算系統, 請參考運用,
裡頭也有各種計算公式和適用資格的說明.
比較完整的資訊, 就請參考銓敘部退撫司的網頁吧!
http://www.mocs.gov.tw/department/department_4/index.htm
您提供的資料並沒有「不是考試任用的公職人員, 自然更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的相關待遇條件..」相關條文,我想您就直接將所看到的條文,放上來吧 ~
想想小時候唸書時的一些老師,有考試當公務員嗎? 照您的意思他們現在都沒有退休金??
連黨工都可以比照公務員領退休金了,您的說法不太正確吧 ~~

您很多說法都不是真的, 純粹是自行加料... 蠻毛盾的



基本上, 在電路租用(ADSL/FTTx)契約和網際網路接取(ISP)服務的契約不得記載,
只要您在這兩個項目的契約上找不到就沒什麼問題....
但像是Hinet對非固定制可提供網路申請變更為固1動這類屬契約外的服務, 或是
優惠提供的資安(如防毒軟體下載更新等...)服務,
這類在消保法相關的契約範本並沒有詳加規定, 所以只能靠業者的良心了...

其實我看不懂您在寫什麼了,針對「公司保留隨時更改此條款的權利,變更事項將公佈在網址http://xxxx.xxx.xxxx 並不另外通知客戶,請客戶隨時上網留意......」此條文合約上沒有額外註明,那就是一般正常的合約,這應該是常識 ~~



這個例子只是要說明, 歐美的法律規定有時多到比牛毛多, 有時再多再完備的法令規定,
若民眾平時不關心不注意, 等到爭議發生時就只能照法規走, 而吃虧的就是不諳法令的平民百姓....
許多人簽契約時大概不會去留心契約的內容是否會有不利於自己的情況.
歐美的法律龜毛, 難道就不保障企業經營者利益? 企業訂定雙方契約時就不會儘量訂對自己有利的?
我是說以整體來說,還是您認為歐美的法治不比台灣先進? 美國消費者跟商家打官司勝訴而或得鉅額賠償金的例子太多了

wulala
2008-10-03, 12:47 PM
法院也不一定是公正的,身為平民百姓的你我不是就只能依法規來行事,明顯不合理的,該上街頭就上街頭
台灣的民主也可以說是老百姓上街頭一步一步成長

對於這個話題, 我舉個有趣的例子....
某人想到某家著名的餐廳吃霸王餐, 看到餐廳的廣告單上有一段話"菜色豐盛, 包君滿意",
於是這個人便照著菜單上點了一大堆的菜, 菜上桌後, 他每樣都夾了一口來吃,
全部的菜都吃過後, 這時他吃飽了, 便叫來服務生, 告知要買單, 服務生送上帳單,
他看都不看, 要服務生叫經理來, 當然經理被找來了, 不等經理開口, 這人就說:
"經理, 你們餐廳的菜我覺得很不好吃, 根據你們廣告上的"包君滿意"的說明,
因為我很不滿意, 所以你們應該不能向我收錢, 帳單我就不付了....."
那麼假設餐廳認定這個人就是要吃霸王餐的, 找來警察, 但事實上, 警察就算瞭解事情始末, 恐怕也不能把這個人直接抓到警局.
因為根據消保法, 廣告單也視同契約的一部分, 那餐廳自然要履行"包君滿意"這個契約條文.
當然這樣的消費糾紛, 只要吃霸王餐的堅持不付錢, 最後一定會鬧上法院, 如果您是法官, 在詳細瞭解兩造說法後,
您要怎麼判?

jerry_kuo
2008-10-03, 12:56 PM
對於這個話題, 我舉個有趣的例子....
某人想到某家著名的餐廳吃霸王餐, 看到餐廳的廣告單上有一段話"菜色豐盛, 包君滿意",
於是這個人便照著菜單上點了一大堆的菜, 菜上桌後, 他每樣都夾了一口來吃,
全部的菜都吃過後, 這時他吃飽了, 便叫來服務生, 告知要買單, 服務生送上帳單,
他看都不看, 要服務生叫經理來, 當然經理被找來了, 不等經理開口, 這人就說:
"經理, 你們餐廳的菜我覺得很不好吃, 根據你們廣告上的"包君滿意"的說明,
因為我很不滿意, 所以你們應該不能向我收錢, 帳單我就不付了....."
那麼假設餐廳認定這個人就是要吃霸王餐的, 找來警察, 但事實上, 警察就算瞭解事情始末, 恐怕也不能把這個人直接抓到警局.
因為根據消保法, 廣告單也視同契約的一部分, 那餐廳自然要履行"包君滿意"這個契約條文.
當然這樣的消費糾紛, 只要吃霸王餐的堅持不付錢, 最後一定會鬧上法院, 如果您是法官, 在詳細瞭解兩造說法後,
您要怎麼判?

小弟的判斷
包君滿意 ==> 不代表不滿意可以不付錢
法官若判餐廳理賠,此例一開,那餐廳將再也不會貼「包君滿意」

這是對一般老百姓是明顯不合理? 跟上面說明有直接關連?

wulala
2008-10-03, 01:56 PM
您提供的資料並沒有「不是考試任用的公職人員, 自然更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的相關待遇條件..」相關條文,我想您就直接將所看到的條文,放上來吧 ~
想想小時候唸書時的一些老師,有考試當公務員嗎? 照您的意思他們現在都沒有退休金??
連黨工都可以比照公務員領退休金了,您的說法不太正確吧 ~~


這個話題離題太多了, 若還要討論請另外到適合的版面開新的議題吧!

老師是教育人員, 任用資格是另有斆育部訂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來規範.
http://elearning.stut.edu.tw/electric/EE/low-teacher/3.HTM
過去中小學老師都是由師範體系的大專院校的畢業生來擔任,
後來教育部修法讓一般大學院校的畢業生, 在修完規定的教育學分,
並參加教師甄選, 取得教師資格才能任用.
所以老師雖然不是用公務員資格考試來選任, 但還是有相關的考選和任用辦法,
而且最近教師甄選的競爭比起高普考的競爭可以說有過之而無不及.
公家機關裡所任用人力來源本來就不是單純以高普考來選任,
像學校或社教機構的教育或專門技術人員就有可能是用具備特定等級以上學位或專業技術認證的人員來擔任.

至於您提到黨工有退休金什麼的, 那是那個政黨本身的規定, 領的是政黨的錢,
又不是政府發的公職人員退休金....
如果黨工退休, 領的退休金是政府發的, 那早被其他政黨圍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