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人 | 回覆: ~從搜學生書包看人權問題!!! 其實,看事情喜歡用負面的看法當出發點,才是目前台灣的普世價值觀 中,最需要被改變的部分。包含我自己在內,都會不知不覺當中,陷入 這種負面的思考方式。換個角度來說,就是我一向主張的,從教育去改 變吧!不過,百年大計,豈是目前目前奸佞當道所能成就的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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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回覆: ~從搜學生書包看人權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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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回覆: ~從搜學生書包看人權問題!!! 看了妳的文章 讓我想起了常看到的新聞 一到警局 永遠不相信坐在那的是他的小孩 類似得新聞 還有? 我很想知道 妳在哪國坐飛機(軍機除外我沒坐過不知道) 不用看行李? 的確他是沒有搜行李 但是她卻是用X光方式 看你行李裡大概的東西 若是照出來有問題 還是的一件件自己翻出來給他看 所以我滿好奇這位大大 是在哪坐的飛機還是有什麼特權 可以不用被搜 人權和隱私權是不能無限上綱 所以需要一些規範和做法 你可以反對這些規範和做法 但是請記住 這些規範和做法 可以保護除了妳以外的其他人 我是不懂得搜書包是為什麼會有人反對 但是我曾看過 從書包拿出來的開山刀 禁藥或類似的 而這些就是在所謂的公共國民國有學校學生中看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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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回覆: ~從搜學生書包看人權問題!!! 不知道, 在這個討論串中有多少人是已為人父母者?? 如果那天有個兒子或女兒也去控告父母侵犯人權. 隨意搜他的房間或書包, 不知法官會怎麼判?? 先前有則新聞: 某位家長責怪學校的老師把自己的小孩送到警局去, 認為教育機構不能如此. 如果, 1. 不能體罰(當然要適度) 2. 不能搜書包 3. 不能送警局 4. 不能.... 那教育真的就是靠一張嘴的行業嚕~~~ 想想你自己的小孩如果有偏差行為, 是希望得到什麼的對待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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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人 | 回覆: ~從搜學生書包看人權問題!!! 現在有一些父母親的情形,可能是我講的這樣吧? 對於自己的小朋友被搜書包,或是被體罰,氣急敗壞的去找老師算帳, 去跟學校討公道,找媒體開記者會,猶恐自己的事情沒有地方申冤。 可是,當他自己進入孩子的房間,偷翻孩子的日記,監看孩子的上網情 形,沒收人家寫給他的信件(現在的孩子還寫信嗎?會寫信可能是個好孩 子喔! ),偷聽孩子的電話.......這時的人權全部拋諸腦後了! 如果我是他的小孩,是否學習父母親的方式?以此對待我的父母?因為孩 子是依循父母親的行為模式,在探索他將來所要去生存的社會。 再補充一下,您再不適時的限制您孩子的自由與人權,等您將來年紀大 了,您可能就會在街上,碰到被那些當他年紀小的時候,沒有被父母親 適時的限定自由與人權的孩子。以他那個腦袋瓜裡沒有節制的自由思想 ,給傷害了喔!您的孩子將來,也會有同樣的遭遇。 這叫做什麼?我覺得是天理循環,報應不爽!您要您的子孫如此的循環下 去嗎?您希望未來是這樣嗎?還是適時的限制您孩子的自由吧!在他學生時 代,拋棄一下人權,對將來是有幫助的。否則,孫中山先生也不會說出 沒自由人權的三種人了。我想,他真的是一位有民主素養有遠見的人。 說完了!謝謝各位耐心的看完! 此篇文章於 2007-12-24 12:32 AM 被 rushou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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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ison Deliver | 回覆: ~從搜學生書包看人權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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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回覆: ~從搜學生書包看人權問題!!! 我不反對國民學校校規, 但我不希望我的家族任一成員, 上公共國民國有學校被搜書包。 法律明文規定 海關緝私條例 第二章 查緝 第九條 (貨物之查緝)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於進出口貨物、通運貨物、轉運貨物、保稅貨物、郵包、行李、運輸工具、存放貨物之倉庫與場所及在場之關係人,實施檢查。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十八、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 “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 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二十九、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三十、 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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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ch Dog | 回覆: ~從搜學生書包看人權問題!!! 同意您們大夥所說的, 一個地球, 各自表述, 是圓是方, 心裡有數.... 此篇文章於 2007-12-24 05:45 AM 被 山賊 編輯。. 原因: 改成有押韻的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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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回覆: ~從搜學生書包看人權問題!!! 引用:
二十九條看來檢查是需要的,是吧?還是檢查是不需要的?可以明說嗎? 依您的言論,您家族小孩不可能違法啦,但其他小孩不只是帶個手機而已喔! 您說法規條文,只是要依法有據而已嗎?難到為人父母就為了這個依據, 願意在法律健全前,冒風險讓子女暴露在危險當中?你真的愛他嗎? 違禁物還包含,(四)其他違禁物品,本案中的手機即是其他違禁物品, 該校當時,明文限制,禁止攜帶手機,不該搜書包嗎?一搜還是有人違規啊? 檢查書包的法令、依據、實務上的必要性,雖不是直接的法律, 但卻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上了法庭,沒有法官會用字面上的解釋來判的! 只能期待「教師法」或相關法律能予以制定,作為其執行的法源依據! 本案「目前」家長敗訴,並不是說學生沒人權還是怎樣, 老師也並不是完全都沒有錯,不過請先讀一下「春暉專案」, 錯的是上級單位「教育部」,不在執行專案的「老師」! 其一:家長要告人,還告錯對象,真搞不懂他! 其二:該父無法提出「明確的證明」,證明其隱私權如何受到侵害, 在法律上則沒有明確的「訴訟標的」,所以無從主張賠償! 其三:求償一百萬,想太多了(我自己加的,哈哈)! 補充:您上面貼的那些只是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衍生出來的, 法律就是這樣,就那11個字,生出一大篇注意事項,只是基本準則而已。 第 十七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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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ch Dog | 回覆: ~從搜學生書包看人權問題!!! 我想大家討論的是執行層面的問題, 不是有無必要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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