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初由 brianvivian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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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五日總統(五七)臺統(一)
義字第六六八號令公布同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第八八○○○八四○七○號令第七次修正公布第三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七五○○號
令修正公布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
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
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
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
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並增訂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
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二至第
八十五條之四、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六十四條
、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
第五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
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者。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
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
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
http://www.npa.gov.tw/laws/law03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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