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晚上正要騎車回家,結果被警方攔下,他說我大燈沒開,我一看,發現真的沒開,但是我以為有開,因為機車儀表板有亮燈,但大燈卻沒亮,我的確不知情,而且就算要修理,半夜也找不到機車行,到底要怎麼修?我氣的和警方大吵一架,最後還是被開單!!氣死人了,我好想告那個爛警察.
我有個疑問,想請問各位,條款上寫--損壞不予修復,但我並不是不予修復,我是不是有理由可以告他亂開單???
罰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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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www.motc.gov.tw/hypage.cgi?HYPAGE=law.htm
第十六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
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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