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台灣有沒有奇怪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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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麗奈迷 Peace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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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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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7

    【問題】台灣有沒有奇怪的法律?

    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台灣有沒有什麼奇怪或少見的法律..??
    請大家多多提供,謝謝...
    不一定是要那一類型的..謝謝囉.



  2. #2
    fw3
    fw3 目前未上線
    恭喜發財 fw3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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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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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
    好像有這麼一條....
    在對方不知情的狀況下,
    老公可以賣掉老婆的財產。(法律承認效力!!)
    老婆不可以賣掉老公.....(老婆違法喔!!)
    -----------------
    搞不清楚為麼會有這種奇怪的法律!!
    只要涉及 "藍" , "綠" , "扁" , "連" , "宋" , "馬"...等政治性文章或政治人物人身攻擊等文章一律砍


  3. #3
    P C Z O N E 惡 魔 頭 頭 luckyboys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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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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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61
    真的嗎?

    這樣女性結婚後是否很小心過日子哩?!

  4. #4
    會員 mi834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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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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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看新聞報的 吐檳榔汁罰六仟 那吐口水不知道要不要
    全世界土檳榔汁的應該不多吧

  5. #5
    kanako0605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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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初由 mi834 發表
    昨天看新聞報的 吐檳榔汁罰六仟 那吐口水不知道要不要
    全世界土檳榔汁的應該不多吧
    大都是台灣人在吐檳榔汁


    心動的瞬間,是開心,瞬間的心動,是傷心。
    相愛的瞬間,是幸福,瞬間的相愛,是祝福。
    快樂的瞬間,是知足,瞬間的快樂,是滿足。
    瞬時一瞬間,是難尋,瞬間一瞬時,是難留。
    By Mac

  6. #6
    會員 markluoh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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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繼承
    要減少繼承債務的負擔,只有「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兩者了:

    (一)「限定繼承」:
    亦即限定僅以「所繼承到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即往生者)的債務。這樣一來,債權人就不能就您所繼承的財產「以外」的財產,主張要您清償了!
    但是期限上,就如同其他朋友的文章所寫的,依法律規定必須在繼承開始內三個月、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不過這個期限可以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所以建議您,雖然過期了,但可以向法院問問看。但是如果過期粉久了……恐怕就沒法度了~~~

    (二)「拋棄繼承」:
    繼承,是繼承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則不能繼承的,比如人格權、肖像權等等)。不過一旦拋棄繼承,是所有的財產和債務一起拋棄,而且不能部份拋棄而是全部拋棄。可想而知,法律是不會允許繼承人只繼承好康的財產、卻拋棄債務不負責,傷害債權人的權利囉!
    至於期限,也如同其他朋友所寫的,要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繼承而應該繼承的人(但這只是「訓示規定」啦,沒通知也沒關係。法院會去做後續的動作。)
    拋棄的效力嘛,就溯及開始繼承時起。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主張您是開始繼承後一個月才拋棄的,那就必須負擔那一個月的債務利息等等有的沒的牽拖之詞。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僅供參考

  7. #7
    會員 老人家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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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6
    台灣很多法律都是參考用的,
    因此每種法律最後一條都是
    ﹝本法律僅適用於沒辦法之人,有辦法之人不適用之﹞
    也就是﹝有辦法沒辦法,沒辦法有辦法﹞
    說明點就是只要你有辦法,任何法律對你都不適用。

  8. #8
    高級會員 米達麥亞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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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育類毒蛇咬到
    不能打死它
    必須先至附近派出所報案(等警員來收屍?)

  9. #9
    麗奈迷 Peace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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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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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7
    最初由 markluoh 發表
    債務繼承
    要減少繼承債務的負擔,只有「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兩者了:

    (一)「限定繼承」:
    亦即限定僅以「所繼承到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即往生者)的債務。這樣一來,債權人就不能就您所繼承的財產「以外」的財產,主張要您清償了!
    但是期限上,就如同其他朋友的文章所寫的,依法律規定必須在繼承開始內三個月、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不過這個期限可以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所以建議您,雖然過期了,但可以向法院問問看。但是如果過期粉久了……恐怕就沒法度了~~~

    (二)「拋棄繼承」:
    繼承,是繼承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則不能繼承的,比如人格權、肖像權等等)。不過一旦拋棄繼承,是所有的財產和債務一起拋棄,而且不能部份拋棄而是全部拋棄。可想而知,法律是不會允許繼承人只繼承好康的財產、卻拋棄債務不負責,傷害債權人的權利囉!
    至於期限,也如同其他朋友所寫的,要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繼承而應該繼承的人(但這只是「訓示規定」啦,沒通知也沒關係。法院會去做後續的動作。)
    拋棄的效力嘛,就溯及開始繼承時起。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主張您是開始繼承後一個月才拋棄的,那就必須負擔那一個月的債務利息等等有的沒的牽拖之詞。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僅供參考

    真是詳細。

  10. #10
    會員 jiun1234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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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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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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