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說到調閱要費用,警方向電信業者要求資料查案居然要錢,這點實在頗不可思議,如果是分局的小警察沒這個權限就算了,畢竟他們的能力能管好交通就偷笑了,但是聯電信警察都沒有要求相關單位配合的權限,為什麼?這問題出在哪?立法問題?
好吧,就算在一番辯論下,大夥同意電信業者跟警方收調閱費還不算是十惡不赦,這點錢由全民買單我覺得也是很划算的,不是花多少錢找回來回不划算的問題,破案是為了要嚇阻犯罪,這種因咽廢食的心態簡直就是助長犯罪嘛。
而且我一點都不認為電信業者沒有"義務"要提供資料,說難聽一點,這種強逼被害者放棄的心態跟助長犯罪沒甚麼兩樣。
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