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的法律觀念(作者:王麗能律師) - 第3頁 - PCZONE 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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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閒 話 家 常 灌 水 版 上 面 那 些 硬 梆 梆 的 專 業 話 題 插 不 上 話 ?? 那 就 來 這 邊 就 你 周 遭 網 路 上 或 生 活 上 的 話 題 來 哈 拉 一 下

-停權中-

這個在民法上次修改時的時候就出來過了說
電子簽章法前題是要取得相對第三人認證後使用對雙照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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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QUOTE]最初由 剌客 發表
引用:
最初由 bx4ae
前提是必須拋棄繼承,而且要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繼承而應該繼承的人(但這只是「訓示規定」啦,沒通知也沒關係。法院會去做後續的動作。)拋棄的效力,就溯及開始繼承時起。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主張您是開始繼承後一個月才拋棄的,那就必須負擔那一個月的債務利息等等有的沒的牽拖之詞。


以上是小弟認為沒有說清楚的地方,如有說錯還請指正.......
打個岔說明一下,原作者應該是指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1.這應該是指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
以前的人認為兒子有繼承權(尤其是長子),所以即使未發生繼承(父未過世),兒子也要替父親概括的承擔債務;其實只要不是保證人任何人也不用替債務人償還目前的債務
而早期農業工業社會時代妻子都是在家相夫教子,一般人就認為妻子的財產是先生的;而現在的法規夫妻財產已經是有分別財產制了,妻子名下財產是妻個人的,與夫無關;所以先生在外所欠下的債務,債權人是不能向妻子求償的
2.至於繼承關係:除非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否則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當然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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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第27則的..
雙方意見一致 口頭上說說也能算成立?
如果倒時有一方反悔了..
要你拿出『口頭契約』來証明..
那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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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引用:
最初由 舉輪兄 發表
第27則的..
雙方意見一致 口頭上說說也能算成立?
如果倒時有一方反悔了..
要你拿出『口頭契約』來証明..
那要怎麼辦..
記的好像法規是說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這個是"契約"成立的要件,至於契約的形式是採用寫的.用說的.用錄音的.用錄影的.用公證的....並不影響契約的效力,差別只是在舉證時的難易而已(雖無字據為憑,只要能讓對方承認就有效,不管你是用曉以大義的.找證人的....各種方法,只要對方承認當時他有答應.允諾,這樣就有效),又比方說即使立下字據,對方如果要使壞,硬說簽名不是他或印章是偽刻的,也是一樣要想辦法證明一樣,只是有字據時在舉證上比較不麻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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