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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96.05.23 總統令:修正「就業服務法」
徵才限齡 中市開罰30萬

更新日期:2007/10/04 16:40 記者: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年5月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增列雇主對求職者不得有年齡歧視,據了解,除了台中市政府上周已經對建設公司開出首張30萬元罰單外,勞委會統計查報中個案高達99案,但最棘手的是調查局、外交部等單位辦理特考也都被檢舉限制年齡,但礙於考試法授權,勞委會只能「道德勸說」。

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歧視條款」原本規定雇主對求職者不得以種族、階級、黨派、容貌、五官等12項理由歧視,今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違者可罰30萬元-150萬元。其中年齡限制因為普遍存在許多徵才廣告中,使得「「反年齡歧視」條款如何落實,備受關注。

勞委會表示,遭台中市政府處罰對象是某家建設公司,7月間在某平面媒刊登「業務專員」招募廣告,徵人條件列明「限女性、40歲以下」,經台中市政府函請該公司改善,以免觸法後,該公司卻又在8月30日於另一家媒體刊登徵才廣告時,仍列明「限26-40歲」,因此台中市政府在9月26日依違反就服法第5條有關年齡歧視規定,處罰30萬元。

此外,今年調查局特考、外交人員特考,也都被人檢舉考試條件有「年齡」限制,有違法之嫌,其中調查局考試甚至要求「五官端正」,被檢舉有「容貌歧視」。對此,勞委會表示,就服法雖有不得有就業歧視規定,但其中規定「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經函請調查局、外交部後,兩單位都表明屬於考試法第5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別......,由考試院定之」,因此不受就服法規範。

不過,勞委會認為,雖然考試法有此授權,但基於憲法的18 條規定,考試服公職為人民基本權利,因此仍去函調查局、外交部能盡量避免對年齡設限。至於調查人員特考訂定的「五官端正」,則已要求調查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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