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拍看到有modem改機廣告,請問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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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_haohung
2009-03-30, 03:58 PM
檢舉製造非法爆竹正是在維護公共安全,這不算公共利益嗎(當然前提是沒有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的狀況----i.e.除非能証明檢舉人有此意圖/故意,不然誣告罪也是不成立的:|||:)....還是在您的眼中只有刑法誣告罪是法律,電信法就不算法律,那鵝引述一下法律實務界對誣告罪的見解好了....



不知在這個case中,是那位賣家被依違反電信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十款起訴的機會高,還是檢舉人被依刑法第一六九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code=C0000001&FLNO=169)起訴的機會高啊:|||::|||:....



PS:電信法大部份條文都是非告訴乃論(i.e.一般說的公訴罪),刑法第一六九條也是,所以只要有執法人員知悉的話是沒有不處理的權限的(i.e.只要有人告發,後續那堆麻煩事就交給公務員們去忙就是了:D:D)....

我再一次重申, 判刑是由法官在判, 不是由你我和檢察官來認定或判刑
我只說明, 權益和責任是相對的
你要去檢舉,或提告, 我都沒意見....

以檢舉我非法製造爆竹這個假設之案例來說
我的前提是法官判我無罪確定後, 我也可以尋求法律上的補償
不然我上法院的金錢和時間和精神上的損失 找誰來要? 自認倒楣?
被告就是活該?

就像提告 鄰居的小狗太吵一樣, 這也是"可能"涉及到 公共利益
提告人和被告人 都是享受一樣的權利和責任的
如果被告人(被鄰居提告小狗太吵)經法院判刑無罪確定後, 被告人可向提告人求償

事實上 Yahoo拍賣通常也不想淌這個混水, 不能因為有人檢舉
Yahoo拍賣就一定要怎麼做, 因為誰都不知道法官最後判決是怎麼樣,
如果最後法院判這個業者勝訴無罪, 這個業者可以向YAHOO拍賣求償被停權和其他一切損失,最好方式, 是通知相關司法機關 比較有效...




wulala
2009-03-30, 06:09 PM
我再一次重申, 判刑是由法官在判, 不是由你我和檢察官來認定或判刑
我只說明, 權益和責任是相對的
你要去檢舉,或提告, 我都沒意見....

以檢舉我非法製造爆竹這個假設之案例來說
我的前提是法官判我無罪確定後, 我也可以尋求法律上的補償
不然我上法院的金錢和時間和精神上的損失 找誰來要? 自認倒楣?
被告就是活該?

就像提告 鄰居的小狗太吵一樣, 這也是"可能"涉及到 公共利益
提告人和被告人 都是享受一樣的權利和責任的
如果被告人(被鄰居提告小狗太吵)經法院判刑無罪確定後, 被告人可向提告人求償

事實上 Yahoo拍賣通常也不想淌這個混水, 不能因為有人檢舉
Yahoo拍賣就一定要怎麼做, 因為誰都不知道法官最後判決是怎麼樣,
如果最後法院判這個業者勝訴無罪, 這個業者可以向YAHOO拍賣求償被停權和其他一切損失,最好方式, 是通知相關司法機關 比較有效...

這個案例還可以扯到誣告, 算您厲害!
刑法: 偽證及誣告罪 (http://jirs.judicial.gov.tw/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01424&beginPos=24)

基本上, 目前能對Y拍上這個幫人改機的賣家提出告訴的只有可能被侵害權利的CM業者(也就是網拍中指名的那家).

Y拍不對這個賣家做出處分, 也許是CM業者和檢警想讓他的"意圖"成為犯罪事實,
再來提起告訴並對他求償.
因為目前他可能觸犯的法條都沒有針對"未遂犯"的罰則, 所以只能在確定他做了
確切的犯罪事實後, 受害人才能據以向檢警提告.
(刑法: 未遂犯] (http://jirs.judicial.gov.tw/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01424&beginPos=4))

現階段, 他賣改好的數據機, 或以提供改機為服務標的的廣告都仍未觸法.
Y拍不能停他的權, CM業者也告不動他, 其他人更沒權告, 告了警察也不會受理.

chih_haohung
2009-03-30, 06:31 PM
這個案例還可以扯到誣告, 算您厲害!
刑法: 偽證及誣告罪 (http://jirs.judicial.gov.tw/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01424&beginPos=24)



也許有其他法律可以保障 被告人的權益(法院判決確定無罪後)
我只能舉例 誣告罪, 也許引用法條不精準
不知道還能用什麼罪 來保障我的權益?
總不能告人的都不用負責任吧!!

在民主國家法律中, 提告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和責任都是相等的...

ueilan
2009-03-30, 07:32 PM
也許有其他法律可以保障 被告人的權益(法院判決確定無罪後)
我只能舉例 誣告罪, 也許引用法條不精準
不知道還能用什麼罪 來保障我的權益?
總不能告人的都不用負責任吧!!

在民主國家法律中, 提告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和責任都是相等的...

我的媽呀 您是活在自己一個人的世界嗎? 自己立法的嗎?

所謂告訴人跟被告人法律權利一樣是指在法院可以受到一樣公平的審理

thats it..

你常常被告麻煩自行去買官司保險

不然像消費者這樣弱勢誰敢去告不良的大公司? 萬一輸了 不傾家蕩產?

wangcm
2009-03-30, 07:40 PM
snipped....

Y拍不對這個賣家做出處分, 也許是CM業者和檢警想讓他的"意圖"成為犯罪事實,
再來提起告訴並對他求償.
因為目前他可能觸犯的法條都沒有針對"未遂犯"的罰則, 所以只能在確定他做了
確切的犯罪事實後, 受害人才能據以向檢警提告.
(刑法: 未遂犯] (http://jirs.judicial.gov.tw/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01424&beginPos=4))

snipped....

不用等到既遂,電信法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sn_f=1067&is_history=0)第五十六條寫著....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反正有人認為鵝等有誣告或誹謗之嫌,那鵝就聯絡一下以前認識的在調查局負責資訊犯罪的公務員,讓他作實鵝的犯行好了(雖然鵝平時對這些"公務員"也是抱持不予置評,敬而遠之的態度就是了:|||::|||:)....

spooky_mulder
2009-03-30, 07:42 PM
我的媽呀 您是活在自己一個人的世界嗎? 自己立法的嗎?

所謂告訴人跟被告人法律權利一樣是指在法院可以受到一樣公平的審理

thats it..

你常常被告麻煩自行去買官司保險

不然像消費者這樣弱勢誰敢去告不良的大公司? 萬一輸了 不傾家蕩產?

嗯,只能說蠻認同你的第一句,第一段可以改成肯定句。

chih_haohung
2009-03-30, 07:54 PM
我的媽呀 您是活在自己一個人的世界嗎? 自己立法的嗎?

所謂告訴人跟被告人法律權利一樣是指在法院可以受到一樣公平的審理

thats it..

你常常被告麻煩自行去買官司保險

不然像消費者這樣弱勢誰敢去告不良的大公司? 萬一輸了 不傾家蕩產?

我還是強調 提告人和被告人 所享的權益和責任是一樣的
法律是要保障所有人的人權, 並非只有提告人的人權

套你這一句"不然像消費者這樣弱勢誰敢去告不良的大公司? 萬一輸了 不傾家蕩產"
那我反問你, 那正派經營的公司, 被不肖員工提告, 是不是活該倒楣, 頻頻上法院
傷神, 傷錢, 又耗時間, 如果法院判決公司無罪, 誰給這一家公司補償?

ueilan
2009-03-30, 07:57 PM
問一下,
有人去向電信警察(!?)檢舉了嗎?
有沒有正式的回應說是 有/沒有 違法

好啦 大家別吵了 我已經跟電信警察報案了

有事我來扛, 有消息馬上上來回報

一個國家 是需要這種自己承擔風險為大家謀利益的人 才會進步

(講得自己好像是革命先烈一樣)

spooky_mulder
2009-03-30, 09:00 PM
好啦 大家別吵了 我已經跟電信警察報案了

有事我來扛, 有消息馬上上來回報

一個國家 是需要這種自己承擔風險為大家謀利益的人 才會進步

(講得自己好像是革命先烈一樣)

請受小弟一拜。

只是不知道有人看不看得懂 wangcm 大貼出的 電信法 五十六 條的條文。

wulala
2009-03-30, 09:24 PM
不用等到既遂,電信法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sn_f=1067&is_history=0)第五十六條寫著....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反正有人認為鵝等有誣告或誹謗之嫌,那鵝就聯絡一下以前認識的在調查局負責資訊犯罪的公務員,讓他作實鵝的犯行好了(雖然鵝平時對這些"公務員"也是抱持不予置評,敬而遠之的態度就是了:|||::|||:)....

鵝大!
基本上, 幫CM用戶改機或賣改過的數據機給使用者, 並沒有"盜接"或"盜用"這個行為(盜用頻寬算嗎?).
所以電信法這條並不能做為起訴這個賣家的依據.
當然, 若這個人在拍賣說明裡強調或說明"買了這台數據機直接接上有線電視的線路, 不用申請就可以上網",
那就涉及"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
事實上, 他幾乎快踩到這條線了!

這個例子, 讓我想起早期的類比行動電話系統(AMPS)在國內常常有所謂的"拷貝機"或"王八機"的問題.
有人申請一個門號, 然後找通訊行"拷貝"成多支供家人, 朋友或公司員工一起使用,
或是有不法歹徒, 盜取他人的機碼, 再拷貝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