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提到等價關係的同一篇有沒有接著討論著作權的角度,有吧,那你怎麼一直避開著作權呢?
房東出租套房一定得提供有線電視收視嗎?
事實是”不一定”,如果房東不提供而房客想收看房客可以自己去申請是不是。
假設一個房東蓋了一間 16 間房間的套房出租,如果沒有提供有線電視,房客每一個都自己去申請,那麼業者是不是就有 16 份收入,而房東只付一戶的收視戶費用,供給 16個房客分屬不同家庭的人,是不是等同業者損失 15份收入。
你認為這樣的情形跟一個住在一起的家庭付一份收視費用分接成 5、6 台電視來收視,對著作權人的收視真的沒有差別嗎?
著作權人要怎麼樣授權那一回事,不同的授權要怎麼收費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就像房東要將房子出租的價格分為自用與做生意用有不同的價格,那是房東的權利,要嘛你就租,你絕得這樣的價格不合理,你可以不租。同理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授權的範圍,能接受就付費,不能接受就不要付費不要使用,因為你有其他選擇。
房東對於出租套房只付一戶的費用是一回事,有沒有取得授權是第一重點。
你可以參考
這一篇文章
其中有提到美國著作權法小商家使用一般家庭使用的設備播放電視節目視為合理使用的規定,已被WTO爭端解決機構認定違反伯恩公約。
法律規範需要兼顧國際潮流,台灣已加入 wto 相關法律規範就要能跟國際接軌。
對於公開播放的法律規範在先進國家的規定都相去不遠,房東申請一戶分接給房客收看的行為,在大多數國家都視為”公開播放”的行為,公開播放的相關看法,你可以仔細去看看著作權法的條文。
房東自行分接給房客收看的行為,是要先就著作權授權範圍討論,然後才討論費用的問題。
建議你先去看看著作權法的相關條文與文章,再來討論為什麼家庭跟有營利行為的使用有何不同。
在工廠收看跟房東申請一戶費用然後分接給其他房客看的情況又有差異了,在工廠收看不見得會對其營利行為有幫助,但是房東的做法卻會對其出租套房的營利行為有幫助,所以等於是利用他人的著作財產權來營利,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就是侵害他人的權利。
ISP 提供給你的是頻寬還是網站的內容,頻寬有著作權嗎?
所以你認為著作權人覺得他的著作的授權範圍是得寸進尺嗎?
該付多少錢應該由著作權財產人根據相關法令與政府規定決定,而不是由使用人決定吧,況且房東與業者協商價格,也不是 16套房就付 16費收視費吧,所以基本上是有考慮到民眾的利益了。
很簡單,要嘛取得授權(也許得支付費用,也許不用,這是著作權人的權利),要嘛就是不要在工廠裝有線電視。
網路的部分你不用擔心,ISP 賣得是頻寬不是內容,如果真的做會是改變目前吃到飽的方式,改採流量上限,超過流量就另外付費,或是超過流量無法使用的方式,不會有限制幾台電腦使用的做法。
至於網路內容的著作權,著作權法
第 22 條 已經考慮到了: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
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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