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的很可怕,
大家都有可能遇上這種情況,消費者只能任其宰割....
這間店之前都是以x摩家族的方式,
在網路上的方式讓一些年青人去他們店裡,
只要你有留言的話,
那個風格甚至會一直用即時通叫你過去看看...
還好我沒去看過,
不然可能真的會被剝一層皮掉吧,
不過最近他已經不用網路了,
我曾在一本機車雜誌上看過他的廣告,
不曉得還會有多少人受害唷...
剛剛聽了錄音
顧客跟老闆兩個人吵的好兇
而且兩邊好像都怪怪的,都有點文不對題
而且聽一聽,那家店好像是改裝店那一類的
不太像一般的機車行
聽到後來.那個機車行老闆也真的是...真的有點聽不下去
真的是蠻爛的
之前我的小噴馬也是區軸壞掉
送回去原廠,他們也是無條件換新的給我
而且他們還一直跟我說對不起,還讓我騎他們的代步車騎一個多禮拜
(因為我沒時間去牽我的車回來,代步車就給他騎一個多禮拜)
如依此案的基本要件,消費爭議是不爭的事實。作者:~GG~
拒絕付款是可以的,並可以要求公眾第三人之鑑價單位行使公正之鑑價。
但明顯的是,雙方並沒有簽立委任契約,委任行為之主張權責尚未釐清,因此告上法院不一定苦主會贏。所以,白紙黑字是最重要的。
一般而言,如果金額不大,都可以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處理,不必到地院。
如果調解委員會無法處理,通常才會到地方法院解決。
但如您所言,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控告對方詐欺,並不構成要件,因為機車行老闆並無使用詐術。倒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構成要件理應足夠。因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罰之。』我們可以這麼想,機車行老闆乃是處理苦主之修理請求,應可視為代人處理事務,但因請求權超越苦主之委任額度理應告知。所以,背信這方面的問題應該可以討論。至於詐欺,我個人覺得很難。(因為老闆是否使用詐術?這點可能有點難以界定。)另一方面,關於誹謗罪的部分,個人認為依照刑法三百一十條所列之免責條件可資您參考。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其下情形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原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所以,只要不要涉及人身攻擊,基本上,是不會有這方面的問題的。
天啊...講話真過份連我聽了都火大...
而且...隨便換....又不可能那麼多....叫警察,不用...叫狗仔...叫蘋果...
....而且...又有錄音...更好...厚厚....這下暴出來....看他肖不肖張....裡面...說拆不拆...拆下又裝...又如何....車子的東西沒壞你憑什麼拆....
如果車子本身沒壞...硬說壞....亂拆....即使拆來又裝又如何...沒壞這麼做...就過份....
更何況...沒經過人同意就換...同於我沒同意買這東西....所以我可以退....
告啦.....去告訴......狗仔啦....蘋果啦....
別再考慮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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