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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公平會: 中華電信「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不實罰100萬元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26&docid=10986

標題: 中華電信公司於網頁刊載「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不實罰1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 月31日第960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網頁刊載「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就「光世代網路」之「網路保護機制」與「線路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又該公司於「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就「Cable Modem」之「線路品質」、「上行速率(bps)」、「下行速率(bps)」、「安全性」、「網路擴充性」等表示,對於競爭者網路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2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中華電信公司於廣告上就自身「光世代網路」之「網路保護機制」宣稱「具路由與設備保護機制」,據該公司表示「網路保護機制」係指接取網路之穩定性,如網路線發生問題時之替代傳輸線路等。但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表示,在光纖到大樓、光纖到光化交接箱網路架構下,中華電信公司之「光世代網路」均需利用現有之電纜線路連接至用戶端,亦屬『無替代網路』,是該公司前揭宣稱核屬廣告不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另中華電信公司就自身「光世代網路」之「線路品質」稱「光纖網路」,就被比較之「Cable Modem」則表示「同軸電纜」,但據通傳會表示,「光世代網路」依光終端點設置地點不同,大致有光纖到戶、光纖到大樓、光纖到光化交接箱等架構,尚未達到全面提供光纖到戶,而光纖到大樓、光纖到光化交接箱之線路均有採用非光纖連線之部分,另被比較之「Cable Modem」網路實際上亦為光纖及電纜線路相輔併用,爰中華電信公司就「光世代網路」及「Cable Modem」線路品質之表示內容均有不實,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中華電信公司於廣告上就「Cable Modem」之「上行速率」稱「80K~1M」、「下行速率」稱「230K~10M」,惟依中華電信公司提供之資料顯示,目前「Cable Modem」之網路上下行速率已可達128K-2M/1M-30M,且據通傳會表示,Cable Modem在DOCSIS2.0及DOCSIS3.0技術下,上行及下行資料傳輸分別可達到30Mbps及160Mbps;又廣告對「Cable Modem」之「安全性」宣稱「使用同一媒介,安全性低」,但據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表示,Cable Modem或光世代網路,皆有安全保護機制,在毫無實際案例及佐證數據情況下,無法比較判斷何者的安全性高或低,未可認為Cable Modem係一『安全性低』之傳輸網路;另廣告對「Cable Modem」之「網路擴充性」宣稱「視客戶數決定傳輸速率,擴充性低」,但據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表示,Cable Modem之網路擴充性,取決於系統頭端採用之技術,而非完全取決於客戶數之多寡。綜上,足認中華電信公司對競爭對手「Cable Modem」之上下行速率、安全性、網路擴充性等之陳述不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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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回覆: [轉貼] 公平會: 中華電信「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不實罰100萬元
100萬?

光是每個月零頭的線路維護費收益就不止100萬了


它應該不痛不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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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人
回覆: [轉貼] 公平會: 中華電信「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不實罰100萬元
罰年營業額1/100可能比較有用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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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紘
回覆: [轉貼] 公平會: 中華電信「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不實罰100萬元
100萬小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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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回覆: [轉貼] 公平會: 中華電信「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不實罰100萬元
hinet 這個網頁廣告已經流傳多年, 誤導國人認知非常嚴重。
連不少pczone 會員算比較有知識之輩,也不斷輾轉傳播此種謬論。

至今,才真相大白,還CABLE MODEM 網路一個公道。
不過,市場大事已去, ADSL 業者恆大, 而 CM 業者已經不知轉手多少次賣給財團,又互相併購,客戶被當豬仔般販售。

覺得多說這些,沒有什麼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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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生廢猿
回覆: [轉貼] 公平會: 中華電信「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不實罰100萬元
請參考某大MSO對自家CM和ADSL的比較:
http://cm.cdtv.com.tw/broadband/introduction.asp
這個夠好玩吧! 前幾個項目CM實在沒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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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生廢猿
回覆: [轉貼] 公平會: 中華電信「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不實罰100萬元
引用:
作者: marcio 觀看文章
hinet 這個網頁廣告已經流傳多年, 誤導國人認知非常嚴重。
連不少pczone 會員算比較有知識之輩,也不斷輾轉傳播此種謬論。

至今,才真相大白,還CABLE MODEM 網路一個公道。
不過,市場大事已去, ADSL 業者恆大, 而 CM 業者已經不知轉手多少次賣給財團,又互相併購,客戶被當豬仔般販售。

覺得多說這些,沒有什麼興致。
說誤導倒也言重了些....
就台灣現有的系統台, 有幾家升級了頭端設備到DOCSIS 3.0了??
如果就國內業者已提供的服務速率來看, 最高的確就只有30M/2M....
硬要比技術規格, 是永遠比不完的.....
像中華電信的光世代使用的VDSL2明明已有設備可支援150Mbps/100Mbps,
但那也僅只於設備規格, 中華至今也不敢拿VDSL供裝20M/2M以上的速率.
更別說部分日製的GEPON設備明明也可以像日本一樣提供1Gbps的服務,
但中華電信也只敢拿來玩100M/5M.

至於安全性, 一年前不是有人在網拍上賣破解過的Cable Modem?
號稱可以自行修改連線速率, 而且已經在幾家知名的系統台測試過了....
請參考CM版置頂文: Y拍看到有modem改機廣告,請問這樣合法嗎?
此外, 類似可以監聽或竊取其他CM用戶的封包的軟體也一直在網路上流傳,
(為免有網友拿來從事不法的行為, 該軟體的連結及相關訊息就不貼出來)
所以CM的安全漏洞是的確存在的, 也許DOCSIS 3.0已經有對策,
但目前大部分系統台使用中的DOCSIS2.0的確還存在著上述的問題.

各家網路業者在做比較性質的廣告時, 經常會刻意強調自己的優勢並放大對手的缺點,
像CM業者最常用以和ADSL比較的就是"ADSL有距離限制, CM不限距離".
實際上, CM用戶端到光投落點(光收發機)之間的同軸纜線太長時,
一樣不能使用CM服務(一般從光投點到用戶端的線路長度限制大約是2.5km左右).
所以並不是能看某家業者的有線電視就一定能申請它的CM服務.
比較誠實的業者會改用"雙向服務區內就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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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轉貼] 公平會: 中華電信「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不實罰100萬元
引用:
作者: jamesbond 觀看文章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26&docid=10986

標題: 中華電信公司於網頁刊載「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不實罰1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 月31日第960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網頁刊載「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就「光世代網路」之「網路保護機制」與「線路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又該公司於「寬頻接取網路比較」廣告,就「Cable Modem」之「線路品質」、「上行速率(bps)」、「下行速率(bps)」、「安全性」、「網路擴充性」等表示,對於競爭者網路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2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中華電信公司於廣告上就自身「光世代網路」之「網路保護機制」宣稱「具路由與設備保護機制」,據該公司表示「網路保護機制」係指接取網路之穩定性,如網路線發生問題時之替代傳輸線路等。但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表示,在光纖到大樓、光纖到光化交接箱網路架構下,中華電信公司之「光世代網路」均需利用現有之電纜線路連接至用戶端,亦屬『無替代網路』,是該公司前揭宣稱核屬廣告不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另中華電信公司就自身「光世代網路」之「線路品質」稱「光纖網路」,就被比較之「Cable Modem」則表示「同軸電纜」,但據通傳會表示,「光世代網路」依光終端點設置地點不同,大致有光纖到戶、光纖到大樓、光纖到光化交接箱等架構,尚未達到全面提供光纖到戶,而光纖到大樓、光纖到光化交接箱之線路均有採用非光纖連線之部分,另被比較之「Cable Modem」網路實際上亦為光纖及電纜線路相輔併用,爰中華電信公司就「光世代網路」及「Cable Modem」線路品質之表示內容均有不實,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中華電信公司於廣告上就「Cable Modem」之「上行速率」稱「80K~1M」、「下行速率」稱「230K~10M」,惟依中華電信公司提供之資料顯示,目前「Cable Modem」之網路上下行速率已可達128K-2M/1M-30M,且據通傳會表示,Cable Modem在DOCSIS2.0及DOCSIS3.0技術下,上行及下行資料傳輸分別可達到30Mbps及160Mbps;又廣告對「Cable Modem」之「安全性」宣稱「使用同一媒介,安全性低」,但據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表示,Cable Modem或光世代網路,皆有安全保護機制,在毫無實際案例及佐證數據情況下,無法比較判斷何者的安全性高或低,未可認為Cable Modem係一『安全性低』之傳輸網路;另廣告對「Cable Modem」之「網路擴充性」宣稱「視客戶數決定傳輸速率,擴充性低」,但據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表示,Cable Modem之網路擴充性,取決於系統頭端採用之技術,而非完全取決於客戶數之多寡。綜上,足認中華電信公司對競爭對手「Cable Modem」之上下行速率、安全性、網路擴充性等之陳述不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總算看到像樣一點的專業人員了,以為每個官員或國民都跟華電一樣白癡嗎?

還有之前對於IX問題的漂白稿,一樣夠白癡,不要以為每個人都是那種只會開機-連線-上網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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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marcio 觀看文章
hinet 這個網頁..., 而 CM 業者已經不知轉手多少次賣給財團,又互相併購,客戶被當豬仔般販售。
覺得多說這些,沒有什麼興致。
+1

消費者那關心什麼光纖 vdsl dosis

誰便宜好用 我就用誰的

不改善客戶實際使用品質,卻在那個網頁上比較表打轉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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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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蚊子叮牛角!

應該是這樣:種花電信公開承認錯誤、道歉之前,每天罰一百萬元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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