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告政府盜賣人民資產 ? ? - 第2頁 - PCZONE 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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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SL 抱 怨 與 鼓 勵 對於 ISP 或中華電信有各種 "抱怨" 或" 鼓勵" 請在此版發表!

我是關公轉世

引用:
作者: swr
我家不是公共財,很對不起,你弄錯例子了。照你所說的應該是共產黨在幹的事。
你是看不懂文章就又開始耍嘴皮子嗎 !?
何謂小鼻子小眼睛 ? ? <== 主題看不懂嗎 ? 先侮辱別人你不知道嗎 ?

引用:
作者: swr
時候你又代表政府官員了?
我何時說過我代表政府官員 ? 請你看清楚再發言 !

引用:
作者: swr
一直不懂的是這種事情已經定案了
何時定案 ? 請問你所謂定案,中華電信現在是民營?還是國營 ?

引用:
作者: swr
我是理想崇高那又怎麼樣?
你的理想跟我八輩子都不相關, 你可以繼續做你的白日夢

引用:
作者: swr
我要求你為這句話道歉,這是公開的留言板。言行應該要更小心
哈哈!你就不必道歉嗎 ?誰先比喻小鼻子小眼睛的 ?
記住 ! 當你要指責別人前...先問自己做了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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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關公轉世

引用:
作者: Asa
1.照自面討論就可以了解其合理性
政府違法貪污才叫做盜賣,但是如果立委同意合法讓政府貪污呢?
立委可不是官,那玩意叫做民意代表(雖然大家都知道官威比官大)
當你家戶主把你家賣掉的時候,那可不能說隨便被別人賣掉了,隨便日本政府美國政府可沒本事賣高速公路給其他人。
2.當然不行摟,不曉得你想舉的例子是?
3.引用 swr:[立法院通過就是合法的變賣,當初一定會有股票釋出公司化的審議文件....]
4.不朔既往應在法條裡面註明。

現在討論這個說高調其實也不會太高調,政府和民意代表聯手貪污,以事實面來講能怎麼做?告?講法律?他們就是法律的代表。
當民意代表無法代表民意的時候,公投就是唯一的方法,想要一口氣改變大局勢,公投已經算簡單的了,累積幾十年的惡習,如果靠一人之力就改變了,那也太匪夷所思了。
你的發言我同意 !
只是我不了解,當初要賣用戶迴路時,立法院是否有相關的合法文件 ? (只針對用戶迴路的部分)
對於壟斷事業,獨占事業,寡占事業,政府說賣就賣 ? 我就不相信沒有相關法條約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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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r
會員

引用:
作者: Asa
4.不朔既往應在法條裡面註明。
所有的法律都是不朔既往,要朔既往才要在法律上註明。
不過廢除法律是朔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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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關公轉世

在民國89年以前,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有規定 :
下列公營事業應由政府經營不得轉讓民營
1.直接涉及國防秘密之事業
2.專賣或有獨占性之事業
3.大規模公有或有特定目的之事業

不過在89年以後相關條文都已經不見了...
政府賣用戶迴路應該在89年之前吧 ? ?

哀...目前的法律!我實在找不到對消費者強而有力的立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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