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 回覆: 面對XX寬頻四月多開始P2P的龜速,與業者的戰爭終於結束 感覺就像 總統有沒有下班的時候???? 哪一天總統說 現在是下班時間, 我現在說的話不代表總統的身分.....而只是我個人的言論.... 我想隔天媒體一定 又是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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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回覆: 面對XX寬頻四月多開始P2P的龜速,與業者的戰爭終於結束 重點在於P2P限流違不違法?若不違法又干業務什麼事? 更何況他也沒有保證業者永遠不會限制P2P。 網誌也有日期,難道不是代表"當時"就是那麼快? 這也算廣告不實嗎? 最近有人說用P2P下載Linux並不慢,這又是怎麼回事? 我是沒試過,習慣用FTP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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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回覆: 面對XX寬頻四月多開始P2P的龜速,與業者的戰爭終於結束 是阿 我是在反駁你? 第一 我並沒有否認業務業務幫站友解決問題!! 但是對即是對,錯即是錯,對的我並沒有去否認他,但是錯的,就是錯的 我想也不需要我去多說。 第二你的公道話及我的543 你曾經回覆C君兩條線路測試的BT的兩篇文,及一篇也是回C君的文。 一篇其中的回覆C君:你那種在旁邊"加油"的文章比較挑釁吧? 何況你又不玩BT。 二篇其中的回覆C君:你又不玩BT,你期待什麼? 三篇其中回覆C君:我就不在意啊,因為我不是P2P重度用戶。 別再跟我拗法律層面,這裡不是法律討論區,我只講實際。 怪哉....在你的論點下,其他人的文是挑釁,是別人在吃米粉你在喊燙, 而你卻又不在你的論點之中,因為你的是"公道話"。 要他人別跟你拗法律層面,這裡不是法律討論區,只講實際, 現在卻不斷看你回覆他人,P2P限流違不違法?若不違法又干業務什麼事? 違不違法?業務需不需要負責?公司需不需要負責? 連有法律知識F君都語帶保留,消保會與NCC亦與我有相同之看法, 否則我的申訴不會成功,我的違約金仍要付。 如你沒有法律方面的知識專長,也請你作到自己的回覆文一樣,只講實際。 勿用違法否此論點,來發表無意義之文,因為你無法用實際的方法來證實, 違法與否。 第三 你說我回你的是543。可是我看你回的文是789。 有意義?請如同你所說的直接反駁文中內容,請勿用543等用詞 * 第四 過河拆橋?我是過某大的橋嗎? 我是看到如此棒的廣告又是不擋BT, 又是不擋那個的,太神奇我才去辦理,如果我住那一區我就找某大辦理, 結果呢?有!的確有這麼神奇,但只有兩星期! 所以我並沒有過他的橋(你可以去觀看我有請某大幫什麼忙嗎?),我 我也非他的管區之內,別講的那麼難聽,橋是沒過,但是要拆一下,因 為我覺得我受騙了,就這樣。 早在一個月前就與XX寬頻人員聯繫,連XX裡的人員都認為這樣是誇 大,但是XX寬頻有去制止讓此廣告下架?並沒有!!是不是視同默認 ,好!再者!你可以去問某大,我有沒有回他並告知,這樣涉嫌管告不 實,第一文中有註明此順暢情況,只限他的管區內嗎?第二有註明只在 他測時那個年月日,才有這樣速度嗎? 某大自己也未讓此廣告下架,只是不理我!也沒回任何訊息給我,當然 我也不是那麼重視他有沒有回信息給我,重點是我不希望還有人受騙。 (以下內容,某位打手智者回覆F君的內容其中一句, ""我想X大是想表達至少沒有限制速度吧? 畢竟他是業者代表也不能亂說話."" 這位智者的聰明睿智,教導我讓我知道,他是業者代表也不能亂說話‧..GOOD) 此篇文章於 2009-06-18 06:24 PM 被 gibson7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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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回覆: 面對XX寬頻四月多開始P2P的龜速,與業者的戰爭終於結束 [QUOTE=gibson719;1062155]是阿 我是在反駁你? 要他人別跟你拗法律層面,這裡不是法律討論區,只講實際, 現在卻不斷看你回覆他人,P2P限流違不違法?若不違法又干業務什麼事? 違不違法?業務需不需要負責?公司需不需要負責? 連有法律知識F君都語帶保留,消保會與NCC亦與我有相同之看法, 否則我的申訴不會成功,我的違約金仍要付。 如你沒有法律方面的知識專長,也請你作到自己的回覆文一樣,只講實際。 勿用違法否此論點,來發表無意義之文,因為你無法用實際的方法來證實, 違法與否。 其實他用心良苦.他是用別的方式把用戶氣走 這樣比較實際.大家一起不要用.讓市場決定一切 就不用一天到晚討論4月以後 突然大家都接不到大水管.軟體都不會調. p2p違不違法.佔大家頻寬.不爽不要用等等的鳥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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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回覆: 面對XX寬頻四月多開始P2P的龜速,與業者的戰爭終於結束 [QUOTE=施大建國;1062163] 引用:
或許吧! 還頗為用心良苦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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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回覆: 面對XX寬頻四月多開始P2P的龜速,與業者的戰爭終於結束 引用:
所以當業務推薦時,不要使用到該業者的相關標誌與服務,以及沒有任何的行銷服務,並且聲明純屬個人經驗,那麼應該就可以避開業者與業務之間的連帶關係了,這一點就 F 兄的所學也傾向這樣的說法。 可惜是該業務的部落格都使用到業者的標誌。 只要該業務不是在上班時間,聲明只是分享個人使用經驗,不要有行銷服務,不要使用業者的識別標誌與服務,那麼業者要說那只是該業務的個人行為,未經公司授權,公司不需為該業務負責,應該是沒問題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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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回覆: 面對XX寬頻四月多開始P2P的龜速,與業者的戰爭終於結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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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怎麼知道業者是否只是不想把事情鬧大而不申訴? 你那篇反駁我什麼了?不過是自私地要別人不要管閒事罷了。 引用:
為什麼你看到廣告不直接問他:真的嗎?現在也是很快嗎? 部落格舊文章他有權力決定要不要刪,既然要翻舊文章看就要問清楚, 而不是要求別人凡事都要註明得清清楚楚。 引用:
不然從你的註冊日期與文章數量我也可以懷疑你是其他公司打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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