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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疑問】已經買了網路上的東西,後悔不想買了怎麼辦
我在網路上買了東西,對方已經用郵局代收貨款的方式寄到我家(還沒寄到),可是我又不想買了,因為在別的地方看到價錢比他還要便宜XD...

是等郵差來的時候跟他說我不要了????(怕會被打).....還是假裝沒人在家,不去簽收,之後就不管它了??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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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 Force FT606

郵購的東西好像七日內可以退貨不買

但是好像你還是得負擔運費

不然每個人都像你一樣後悔不買,那賣你東西的商家光運費不虧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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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老王

是啊
郵購的東西的確是有七天鑑賞期的
但是我不確定是不是從寄出來開始算喔
所以還是不要故意不去領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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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
會員

七天是從寄到起寄,不想要就不要去領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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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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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ㄟ...別這樣嘛
人家也不是故意的ㄇㄟ

你就直接說人家沒品
這樣也對它傷害很大阿

有時反觀自己
下了訂單再反悔
幾乎每個人都會碰到
說不定哪天
你也碰到
到十人家說你沒品....
你會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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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 Z O N E 惡 魔 頭 頭

還沒付錢就會出貨...你該不會是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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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a
XXX(限制級)

不想要就不去領叫做詐欺!(對方可以不報警,不然報警後就是公訴)
正當手續是領了再退
當然,你買的是非法的東西的話,想不領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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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 波波....

如果賣方是合法店家就照正常退貨辦法退掉
如果賣方是一般人網上拍賣的就裝屎嚕 不過你的信用紀錄會被記上一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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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 Force FT606

以下摘自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五十五、問: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否解除買賣契約?其條件為何?


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為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於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可以在收受商品之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的方式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 有關解除權規定的立法意旨有三:
1由於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 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 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 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的機 會。
2為表示慎重及存證之必要,及衡平雙方權利義務,而採退回商品 或書面通知為解除權行使的方法。
3為避免猶豫期間制度之失效,而禁止以特約排除猶豫期間。
〈二〉 行使解除權的方式:
1消費者行使解除權,必須以直接退回商品給企業經營者的方式或 者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來解除買賣契約;不可僅以口頭 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來解除買賣契約。
2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且無庸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三〉 行使解除權的期間:
1消費者得於七日內解除契約。
2該七日之期限是自消費者收受商品時起算。
〈四〉 解除權規定的強制性:消費者的契約解除權是消費者保護法的強制規定,如果企業經營者為違反上述規定的約定,例如限縮解除買賣契約的期間不到七日,或者是限制解除買賣契約只可以書面通知的方式或是只可以直接退回商品的方式,這些約定都是無效的。
〈五〉 解除權的消滅:
1消費者解除契約的權利,在企業經營者已為合法告知的情形下, 因為七日猶豫期間的經過而消滅。
2消費者如果不是因為檢查商品的必要,或者是因為可歸責於消費者自己的事由,而導致自己所收受的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者變更的話,消費者就不可以主張無條件的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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