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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方溝通的文字必須由第三方來規定以什麼為主,這只是加了限制。 課本上教的國字是基礎沒錯,但必須用什麼方式溝通,法律無明文規定。 不過以您的論點,像口頭的會話,應該令人無法理解了,因為一個句子聽起來字字皆具同音字, 而事實上,尚能判斷出正確語意。 且須要猜測的注音文用法尚未見過,也未有人舉出實際上難以會意的例子。 不過您說「不要把族群混在一起」,族群是否應劃分出來,族群之劃分是出於公定規範,或是個人觀感,這值得深思一番。 南京大屠殺的日本兵,或是228事件時的執法單位,當時幾無人權觀念, 主事者只要說受害方是次等動物、是亂源,執行者便接受指示並奉為教條, 事實上各人種孰優孰劣,科學上都無法區隔,但當時誰會有如此客觀觀念?執行者只會認為,他們做的是該做的事,是天經地義的事,群體意識下皆失去了理智。 使用注音文族群,與不使用注音文之族群,又是由什麼來定義某方可以約束某方之表達方式呢?兩方是否有高低之分呢? 前面我刻意提及聊天室中的情形,尚未指出孰優孰劣,這時您不希望兩方混在一起,可見有不予認同之意,故欲劃分清楚;因為之前所提排斥的理由皆無法同樣應用至其他表達方式上,因此現在看來,心態上的族群優劣之分,或許才是真正的原因吧。 如果其他表達方式,以同樣標準檢驗,用不符標準的情形便停止使用,這才會讓人肯定前述排斥理由確實有其公信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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