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會員 | 【轉貼】借錢的法律常識 法律常識,請參考! (自身的保障)~~~~~~ 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 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寫成 "保管條" 請對方代為保管,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 最好還有2個証人. 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哈!!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因為他以經犯了 "侵佔罪".......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 打官司, 還拿不到錢哦 !! -----------------------------------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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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的傳人 | 這樣雖有點麻煩 但也是最保障的 我記起來了!! 感謝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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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就說, 沒有錢 一勞永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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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鑽會員 | 很好ㄉ辦法 不過把親朋好友告他們 "侵佔罪" 似乎不太妥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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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會員 | "侵佔罪"要在法院完成宣判,還是要很久吧?? 而據我觀察週遭親友的情形,許多借錢的人,向你借錢時 是他求你,要他還錢時,是你求他. 惡質一點的,老子有錢簽牌吃好料開BENZ就是沒錢還. 所以我個人的信念是,不借他錢,以後還是朋友的機會很大 借他錢,只會多一個仇人............ 題外話:luketeng 你的大頭貼是不是一個叫做 超級運動員 RUNNER的遊戲?? 挖洞埋人的??好懷念ㄚ,現在還買的到嗎??說不定我們同一年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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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會員 | 引用:
若是刑事的話,可能會覺得是國家替你告. 我沒打過,不曉得. 不過若對方明明有錢卻不還,我認為也不必客氣了. 我家是做生意的,一堆賴帳的人,去收錢收不到也罷了. 還一副理直氣壯我就是沒錢怎樣,欠錢的比要債的還兇. 好像賴帳是天經地義的,反正你又能拿他怎麼辦?又不可能告他! 真的告又不會抓去關. 一副吃定你了. 景氣不好,賴帳的更多. 若是正常工作還賺不了錢,那也就算了別人真的是沒錢嘛! 但是很多卻是喝酒賭博亂花掉的.卻要別人替他揹,還認為理所當然. 每次碰到這種人都會氣到想砍人. sorry,吐一堆苦水. ps:大頭貼是西門子手機的Java遊戲ZombieMansion,不過超級運動員(goldminer). 的JAVA game 我也有.還有我是六年一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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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這招蠻好用的,聽朋友說過,但他只用於防範未然。 也就是主要是寫保管條,既然是保管,當然我們想要回來,他就得還,若是遇到借時是一種臉,要求還時又是另一種嘴臉,那你也不用客氣。 畢竟你會借他,表示還有交情,但不知他是不是那種人,所以這是一種最好的保險。 若是他識貨,不肯簽保管條,那更好,表示他心裡有鬼,這種朋友,不要也罷!免得以後撕破臉,反而更難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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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一般: 【轉貼】借錢的法律常識 引用:
請問... 那保管條怎寫阿?? 另外還有哪些是要注意的呢,煩請告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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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這應該是民事案件,警察會受理嗎? 應該是到法院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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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回覆: 【轉貼】借錢的法律常識 ..... 前面的轉貼是不正確的網路消息,甚至可能讓你去坐牢被關,以下是 100% 的法律.....以保管條取代借據有無效力? 1. 比較簡單易懂的講法: 民間常有人為了讓借款人確實還錢,不寫借據,而是要求借款人將借款金額加上利息的總額寫成保管條,註明歸還日期,交由借款人代為保管,屆時借款人不還錢時,即向警察局報案,告借款人侵占。此種做法在現實上或許能給予借款人心理上的壓力,而促使其還錢,但從法律面來看,則相當有問題。從民事法律關係來看,由於當事人間實際上並無寄託契約,保管條只不過是為確保借款債權而捏造的證據,該保管條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雙方間的法律關係仍屬借貸契約;而從刑事追訴來看,並不是有保管條即能構成侵占,檢察官或法官仍會審酌雙方實際上的法律關係,一旦確認雙方為借貸而非寄託關係,不僅侵占無法成立,債權人反而可能會吃上誣告或偽證官司,可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2. 比較深及完整的講法: 「是啊,叔叔。而且,民法上有關意思表示的解釋,必須探求當事人真意(民法第九十八條參照),所以當事人間的意思,如果確實只是『消費借貸』關係,並不會因為簽了一張『保管條』,就可以把它解釋為『消費寄託』。換個角度說,如果債務人債權人還有證人都心知肚明,雙方之間成立的是消費借貸關係,而不是『消費寄託』關係,這在民法上叫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它 的法律效果是形式上的法律關係無效,而應該依實際的情形決定法律關係。」小痞義認真的說著。 接著話鋒一轉,小痞義說:「而叔叔剛才另外提到的刑法侵占罪問題,我印象中侵占罪的的成立前提是『持有關係』的存在,如果叔叔和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事實上是消費借貸,那麼債務人和這筆金錢的關係應該叫做『所有權關係』。 而且您的朋友所提出的方法,可能是以為既然債務人簽了一張保管條,所以他就變成了這筆錢的保管人,而保管人和這筆金錢的關係是『持有關係』這時也就符合了刑法上定義的持有關係,所以一旦期限到了,保管人錢拿不出來,這時寄託人就可以說保管人的行為是想將『持有』關係變更為『所有』關係,所以他應該觸犯了侵占罪。」 「但是,這樣的作法我覺得是有問題的,因為在刑事訴訟程序,法官或檢察官關心的是雙方當時的約定究竟是什麼,而不會單純根據雙方簽訂的文書名稱是借據或保管條,就作成定論。所以法官或檢察官一定會調查叔叔把錢拿給朋友的時候,是不是允許朋友動用這筆錢,如果當初約定,朋友只是負責保管而不能動用,而朋友在未經叔叔的同意下動用這筆錢,就會有觸犯侵占罪的問題,然而如果叔叔一開始就同意朋友可以動用這筆錢,那朋友根本不可能觸犯侵占罪。(台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139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27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9年度自字第66號判決參照)。而且如果債權人向檢察官提出侵占罪的告訴,然而到時債務人如果有辦法確實舉證整件事情只是一個消費借貸行為,而不是寄託行為,那債權人和證人在偵查程序中或公訴程序中所做的陳述行為,就會有觸犯刑法第一六八條偽證罪的問題。」小痞義憂心忡忡的說。 叔叔胸有定見的說: 「聽你這樣解釋完,看來我還是請他簽張借據還有本票比較實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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