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加州風洋食館(Skylark)的惡行...同情的請幫轉 - 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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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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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8-01
    討論區文章
    7
    甚麼叫做【...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聽了(錄音)就有氣..
    給人感覺似乎一點誠意都沒有,企業道德良心何在?

  2. #12
    會員
    註冊日期
    2001-04-15
    討論區文章
    79
    某個懂法律的朋友回答....

    ----------
    其實文中有些一般人都會誤以為的法律概念~~小妤在此再補充一些法律見解:
    所謂半年的追溯時效,是指刑事的,在本案是指店家過失傷害的部分。但刑事的被告僅限自然人也就是一般個人,不能告公司,所以本案刑事部分的被告是那位燙傷人的服務生,犯的是過失傷害罪,此部分店家不用連帶負責,也就是刑責由服務生自己擔,被害人要提告訴要在半年內向檢警單位提出。
    民事的部分就是被害人所說的民法一八四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這部分的時效比較長,知悉時兩年內提出即可(若知悉在後則發生十年內請求)。這係指民事求償之部分,而這部分店家跟服務生都可列被告,依民法第一八八條之規定,店家是受僱人,就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與侵權行為人即服務生連帶負害賠償責任。所謂連帶賠償責任,就是告贏了,受害人可任意向公司或服務生任一人請求全額的賠償。(但因為真正加害人是服務生,所以之後公司如果付了全額的賠償可請求服務生返還,這是店家與服務生間的事,與被害人無關)。
    不過在前面的刑事失傷害案件,如經檢察官起訴後,還可產生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就是在刑事起訴後在刑事程序提起附帶的民事訴訟,以刑事審理結果做為民事訴訟的參考,其實也不離前面兩個程序,因為在法律上,民事跟刑事程序原則上是兩道程序,在訴訟程序上是不混在一起的(但實體也就是內容的東西可互為判決的參考),這講起來又落落長很煩,有需要再說囉。

    還要補充一點,就是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罪,本件的被害人其實如果要提刑事告訴又擔心超過六個月,與其被店家拖著超過告訴期間,不如先在六個月內提告訴,反正如果一旦達成和解,刑事的部分都可以撤回。有些不了解的人就被拖著一直試著跟對方談和解,結果對方就故意拖過六個又就擺爛不管,吃虧的最後還是受害人(車禍最常見)。有時我會建議受害人先提刑事告訴,之後若和解成立再撤回,也可以使對方加速來談和解,但要注意的是,要確定成立和解(最好是和解金額拿到了)再撤回,否則撤回就不能再告了哦!

  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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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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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但刑事的被告僅限自然人也就是一般個人,不能告公司 所以本案刑事部分的被告是那位燙傷人的服務生> 不正確的解釋
    刑事傷害部份 據我所知應該是要告公司的負責人而不是公司,連帶服務生一起告 了嗎
    至於民事部份求償是找skyl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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