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Kuro 收費」跟「臺灣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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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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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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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轉貼】「Kuro 收費」跟「臺灣定位

    「Kuro 收費」跟「臺灣定位」扯得上什麼關係?扯得上,而且關係超過大部分的官員、立委和同胞的認知。

    見微可以知著,「一個 P2P 經營者可以公開對其使用者收費」,這正是臺灣為什麼在世人眼中遲遲無法進入「已開發國家」行列的病徵之一。

    ------

    身為一個音樂人,痛恨 Kuro 是因為他們提供了管道讓我們的心血結晶方便被大家免費下載;然而身為臺灣人,痛恨 Kuro 是因為他們「向使用者收費」。

    據我所知,Kuro 和 ezPeer 應該是世界上唯一向公開使用者收費的 P2P。或許有人覺得:這有什麼大不了的?

    有的。

    每個國家的人民都會在心中對本國和他國的地位做比較。日本人覺得自己比韓國人高一級,臺灣人覺得自己比大陸人或東南亞人高一級,歐洲人覺得自己比沒有文化的美國人高一級等等。以我們自己為例,如果在現在的臺灣,有人走在臺北街頭時,公然吐了一口痰在紅磚道上,必定會招致四周鄙視的目光。然而在對岸的大都市,公開吐痰就還沒這麼大不了。這的確是部分臺灣同胞覺得自己優於對岸人民的原因之一,而對岸政府也注意到這件事,在近幾年來開始嚴加取締,目的就是為了要提升自己的國際形象。

    或許有人覺得很虛假、很表相、很荒謬,但是自己的定位在哪裡,有時候就是靠這些地方來判斷。

    ------

    現在我們回到問題本身:P2P 的收費。

    美國有沒有 P2P?當然有,比臺灣早就有,也比臺灣來得蓬勃發達。內容物,也一樣大多是「未經授權重製的數位媒體」。(用另外一種方法說,就是自己盜拷的音樂檔或是影片檔,大家互相流通交換。)然而當他們的使用者在交換這些音樂或是影片的時候,自己心裡知道這是不對的,所以雖然抵擋不住其「方便」和「免費」的誘惑,畢竟還是不敢太招搖地使用,就像未成年的青少年抽煙抽到一半,聽見父母親回家的開門聲,還是會趕快把煙熄掉藏好一樣。

    即使當年紅極一時的 Napster,雖然口頭上極力宣稱自己無罪,卻也沒有囂張到跟使用者收取任何費用。他們的收入完全來自廣告收益和上市股票,因為他們自己知道,P2P 不管違法與否,是沒有任何立場跟使用者收取半毛錢的。

    以上這些,都是觀念的問題,而且不只是「守法觀念」的問題,是連遊走法律邊緣的人都會意識到自己的「尺度」在哪裡、什麼樣的行為叫做「太超過」。

    然而,在臺灣,我們的 Kuro 和 ezPeer 不但可以跟使用者收費,甚至還可以透過國家最大的電信業者代收、跟許多銀行用專案方式合作,並且公然在電視廣告裡宣稱自己是「上帝」。

    全世界只有臺灣的 P2P 業者敢把自己膨脹到這個地步。

    ------

    國外的音樂人看見他們華人朋友電腦裡的 Kuro,不了解地問道:「既然都已經是下載非法的東西了,幹嘛還付錢?」

    當然,「Kuro 收費」本身這件事絕對不會讓全世界的人都覺得「臺灣人連搞非法下載都搞得那麼二百五,一定是個不怎麼樣的國家」;然而我們的國家在太多其他的觀念,有太多讓別人「不覺得我們是已開發國家」的地方了。對於 P2P 業者和網路上大量「未經授權數位媒體」,在法令上的管理不周,也是其中之一。

    所有的重點其實很簡單。一個國家有多進步,就在於所有「遊走道德和法律邊緣地帶的事情,能夠做得多公開、多囂張」。一個可以當街便溺的國家叫做「落後」;一個只要當街付錢就可以打發警察取締的國家叫做「非常不進步」;而一個 P2P 業者可以公開收費、公開打廣告說自己的上帝的國家,雖然沒有「非常不進步」,但是絕對「不夠進步」。

    官員和立委可以聽信 Kuro 的說法,說這個東西目前很難去說它到底是合法還是違法;然而「掌握決定這個國家走向」的各位官員和立委,你們想要讓這個國家走向什麼地方呢?

    你們可以替像 Kuro 這樣的灰色團體辯護,你們也可以制定更嚴格的法律,讓這個國家的整體觀念更健全,看起來更像是一個已開發國家。

    一切取決於各位。

    ------

    本文歡迎轉載



  2. #2
    會員 撒野 的大頭照
    註冊日期
    200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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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如果今天KURO拿我們User的錢去付給唱片公司,你我兩得,那不是很好?
    但是今天KURO是收我們的錢,但我們抓的MP3還算是盜版,且是違法。這不是很矛盾嗎!?

    (如果事情事我想的那麼簡單就好了:P)

  3. #3
    會員
    註冊日期
    200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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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所以打一開始看到kuro要收費的時候....
    我就完全沒有興趣使用....
    尤其是一開始我就使用過Napster....
    後來還用過其他的....
    不過也只有台灣自製的P2P敢公然收費....
    所以我都不使用KURO....
    以使用者的心理來說很容易發生這種情況....
    既然我都付費了當然是合法的....
    就跟許多人弄不懂ADSL電路費與網路費....以及中華電信與HINET的不同....

  4. #4
    東邪仙劍 billyao 的大頭照
    註冊日期
    200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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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5
    Kuro 收費與台灣定位,究竟有什麼關係,我想應該是沒有直接關係的,就算兩者之間有關係,也只是商業與法律的關係,台灣政府與官員所害怕的,只是其它國家的經濟制裁,例如美國的301法案...等等,這是我個人的淺見。至於,所轉寄的這封信,我私下地以為,應該是某個音樂團體的製作人,或著唱片公司的員工,我們不容否認的是,現在是民主社會國家,每個人都有位自身的權力發言,無論是P2P經營業者、音樂唱片製作者,以致於P2P檔案下載者,每個人的利基點不同,所發表的立場自然也是不同,在相關法律混沌不清之前,這個議題所引發的爭議性,確實是充滿著不確定性,還須有賴於各方相關的共識平衡。

    以下的連結,各方的論點,或許可以參考:

    http://www.pczone.com.tw/showthread....0&pagenumber=1


    就法律實務觀點而言,在去年的八、九月份之際,針對一項允許智慧財產權持有人攻擊點對點(peer-to-peer,P2P)網路的法案,在美國國會的聽證會,曾經上演激烈的攻防戰。提案人加州選出的民主黨籍眾議員Howard Berman和北卡羅萊納州共和黨議員Howard Coble氣憤地為此法案辯護,譴責反對者運用「恫嚇伎倆」,並強調此法案乃溫和的計畫,經過深思熟慮才草擬完成,用意在抑制P2P網路上的盜版行為,此法案固然引起娛樂業同聲喝采,但同時也惹來科技和通訊公司群起撻伐。

    根據「P2P 盜版防治法案」,著作權持有人若是懷疑某P2P節點(node)未經授權擅自傳布屬於他們的智慧財產,將有權予以解除功能、干預、攔截或削弱該節點。該法案未指明容許何種反制盜版的技術──像是病毒、病蟲、阻斷式服務(denial-of-service)攻擊,或網域名稱攔截等。該法案只說,智財權駭客不應刪除檔案,若檔案意外被刪,該法案又限制遭闖入者的提出告訴權。此法案的批評者提出兩大論點:法案中未指明允許何種技術攻擊,也未提供充分的求償措施以防電腦淪為不合理攻擊的目標,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唯恐在電子攻擊中首當其衝,所以同聲反對該法案。

    眾議院智作權法監督小組委員會聽證會主席Coble抱怨,此法案引起「含糊的錯誤資訊四處流傳」。他說:「我從未因非本人提出的法案而蒙受如此的汙名。但若Howard Berman今天要求我再度共同簽署此法案,我會義不容辭。提倡加強取締智財權侵權或仿冒的行為,是我們的責任。」小組委員會大多數成員似乎都傾向支持此法案,而四位應邀出席作證者當中,有三人對此法案表示歡迎。

    「此法案產生許多誤解。」美國錄音工會執行長Hilary Rosen說,「有些不實訊息把此法案描述成允許唱片公司和電影公司侵入他人的電腦並癱瘓網路。這種不負責任的敘述,輕者暴露對法案本文和宗旨的誤解,嚴重者則蓄意模糊焦點,混淆視聽。」 防盜版公司MediaDefender總裁Randy Saaf在聽證會上作證時表示,他提供客戶兩種方法反制P2P盜版行為:阻塞盜版者當時的網路連線,以及藉散發名稱誤導人的檔案來騙過網路。Saaf說:「若法律專家相信此法案的草案預留太多可能遭到濫用的空間,此法案應該修改。但此觀念不應拋棄,因為有件事是確定的:P2P技術會繼續改良,非法下載有版權資料只會愈來愈容易。」

    就常理而言,每個人為自己的權力而爭,這並沒有所謂的對與錯,只是我們身處在一個社會之中,每個人都有其生存的權力,我們不應該去絕對地扼殺,因為這是不仁道的。依據合理的利潤的觀念,以最小的成本產生最大的利潤,這是市場經濟的遊戲規則,也是達到規模經濟的重點,不僅是廠商是如此,就連消費者亦是如此,想要以最便宜的成本,來買到最有價值的東西,是一件可以理解的事情,所以現在的重點,不應該在於絕對的想法與扼殺,而在於各方的共識平衡點的妥協,市場法則本就是競爭,想要生存就必須競爭,有能者則居之得之,如果沒有了製造商,有豈會有產品到處流傳,沒有了消費者,有怎能讓商品繼續生存。

    現在是知識經濟商業時代,中間商的機能或許衰退,也許製造商自己跳下來,自己組一個資訊團隊,利用資訊科技轉型從事多角化經營;中間商著重於內容的多元化,不同的內容來自不同的多元,在自己獨力經營之下,需要更多的法律風險與商品成本,或許可以藉由異業的策略結盟,達到共蒙其利而生存,例如最近微軟公司,仿照美商頻果的作法,結合唱片製造商,運用自己的音樂平台,來提供音樂內容的分享,由這樣的趨勢看來,P2P業者的地位將會是岑岑可及,市場畢竟是大者恆大,小者迫於生存只能妥協。除此之外,最重要的還是消費者,因為消費者的力量,可以決定市場的規模,但在這前提之下,必須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否則就如同師出無名,名不正言不順,很難能夠得到廣大的共鳴。

    綜歸上述而言,在我自己個人的觀點,只有一句話:嗯!也許各方立足點都是為了錢。消費者想省錢,付費下載歌曲而不買正版;軟體業者想賺錢,給唱片公司的補償金也是來自消費者更多付費;唱片公司則不甘數位音樂的利益全被軟體業者賺走,打算自己來賺。畢竟而言,市場機制所衍生的問題,還是要回歸到經濟操作,供應與需求之間的共識與平衡,應該要由市場來決定,這並不是一個政治問題,與台灣定位並無直接的關連,純粹只是商業經濟利益分享的問題,但同時也是法律層面的問題,因為就技術本身而言,商業經濟是實務操作,而遊戲規則是法律界定,如此而已罷了!

  5. #5
    會員
    註冊日期
    200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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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簡單的來說~~就是想不付錢嘛~~如果是已經付錢的使用者
    就不會說依大堆了



  6. #6
    會員
    註冊日期
    200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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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1
    只能說 IFPI 太爛了,這種看起來穩贏的官司也能打到輸掉。
    IFPI 果然只能欺負學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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