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著作權談判 我接受美「暫時性重製」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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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帳號停用中-- purk 的大頭照
    註冊日期
    200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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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著作權談判 我接受美「暫時性重製」條款

    喪權辱國 可恥 我們的法律由us訂的 對面都還沒幫我們訂 us就幫我們訂好了








  2. #2
    工程屍
    註冊日期
    200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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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net 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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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
    PCZONE很多人大頭照都要換成完全沒版權的圖片
    [是 from USA]

    要不然俺每來這裡一次就犯一次公訴罪

  3. #3
    無女友的人生38年 ellery 的大頭照
    註冊日期
    2001-04-23
    所在地區
    不知道耶, 反正可以上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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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45
    喪權辱國又一章...

    繼幾年前煙酒關稅談判失利, 導致炒菜料理用的米酒價格飛漲到百元之譜.

  4. #4
    尚好鈴刀回修楚 ^__________^!! ninkimono 的大頭照
    註冊日期
    200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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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4
    不好意思,說句重話:

    突然覺得當個台灣人真可憐.老美不敢動老共.只敢動美國的兒皇帝--台灣

  5. #5
    會員
    註冊日期
    2002-03-28
    所在地區
    C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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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2
    這都是因為台灣的盜版問題很嚴重
    然後盜版又取締不章
    才會有今天的局面
    台灣人啊!自己也要檢討
    拒絕買盜版!



  6. #6
    會員
    註冊日期
    2002-03-28
    所在地區
    C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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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2
    補充:
    我說的取締不章,是那些盜版商業者
    政府取締的效率粉差

  7. #7
    k2
    k2 目前未上線
    造口業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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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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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4
    暫時性重製入罪 我保住合理使用底線
    李誠偉新聞分析
    http://yam.chinatimes.com/ctnews/foc...102220414.html
    對錯都是記者說了就算,難怪叫做無冕王.
    謠言止於智者,但起於記者.流傳於網路小白者
    痛恨八卦和口水戰新聞媒體氾濫,新聞我只看公視.
    在台灣看新聞要看媒體隱瞞不敢報導的那個部分
    數字會說話,聽不懂又愛亂說是會鬧笑話
    面對無知,製造恐懼是最好的推銷手段

  8. #8
    會員 xmbs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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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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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纖 10M/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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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問一下
    為何美方一直要求我們答應所謂的「暫時性重製」條款?
    難道是全世界的每一個國家早已有類似「暫時性重製」的規範?!
    (那美國人不是早已一堆人被關了!?)

  9. #9
    會員 tnsky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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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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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7
    李怡志台北報導 電腦上的「重製」行為相當多重,使用者幾乎無法避免。如果著作權法將電腦內的所有暫時性重製都列為違法行為,電腦使用者將永無寧日。
    事實上就算不上網,電腦運算時,程式都會先經過記憶體(RAM)之後,才到中央處理器進行運算。而隨著科技的發展,愈來愈多周邊設備,例如光碟機、顯示卡等,也都有容量龐大的記憶體,也因此,使用者從輸入指令,到螢幕或印表機等輸出裝置產生結果之間,程式、訊號或是文件,可能都已經被多重複製,但過程中,使用者幾乎無法感受到任何的重製行為。

      而許多程式在閱讀、編輯檔案時,為了不占用電腦的主記憶體,甚至會主動將檔案暫時複製在硬碟內,當使用者關閉該檔案時,程式即將暫時複製檔刪除;Windows在記憶體不足時,也可能主動產生置換檔(swap file)。對於初階的使用者而言,幾乎無法感受到複製行為,但硬碟中確實曾經存在過一份複製檔案,如果程式不當退出(例如Windows當機),還來不及將檔案刪除,則將留下「非暫時性的複製檔案」,使用者事後可以找得到該複製檔。

      使用網路瀏覽器時,幾乎所有的文件、圖檔或附屬程式,都會被暫時複製到硬碟的「暫存區」,雖然使用者可以調整暫存區的大小,但無法關閉。使用者退出瀏覽器時,硬碟中還會保留相當數量的暫存檔案。

      隨著寬頻而逐漸風行的網路廣播、網路電視等,則大多使用串流(stream)技術,檔案雖然也會被暫時儲存在硬碟或記憶體之上,但數量有限,而且使用後即刻被刪除,使用者事後不一定找得到重製檔案。

      如果我國修改著作權法,將電腦的暫時性重製視為違法,但另外註明「合理使用」範圍,例如非故意、電腦主動的重製行為(程式、Ram、瀏覽器)不罰,或是使用者已經擁有該程式或檔案的合法權利而遭到重製不罰,對於電腦使用者的威脅可以降到最低。

      但如果著作權法修改後,完全聽從美方的意見,即使RAM在數個毫秒之內的暫時性重製,或是無法察覺的複製都要列入罰則,將會讓一般善良的電腦使用者終日生活在違法的陰影之下,「數位台灣」也將淪為夢想。


    靠....那把電腦丟了算了嘛.......

  10. #10
    --帳號停用中-- purk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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