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怨】今天被開了一張紅單(北縣永和)分享給大家注意! - 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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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1
    會員
    註冊日期
    2001-11-12
    討論區文章
    507
    先恭喜你了
    總算平反
    也為李警官拍拍手
    好警察真的不多

  2. #42
    鳳兮鳳兮歸去來兮 lufonts 的大頭照
    註冊日期
    2002-07-01
    所在地區
    ADSL 2M/256
    討論區文章
    261
    只要是二線道以下,就可以左轉,不用待轉,除非有設置待轉標誌.

    參考一下

  3. #43
    WebSphereMania Schnaufer 的大頭照
    註冊日期
    2001-03-29
    討論區文章
    8,876
      昨天東森的戰警小組有報導說。
    Do you have interests in Software Testing !?

      Do you play Table Tennis !?

  4. #44
    會員
    註冊日期
    2001-03-23
    討論區文章
    155
    最初由 淡書 發表
    除了績效壓力開單的警分局.派出所還有"分紅"制度ㄡ
    請看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之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分配比例如下:
    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舉發案件:
    (一) 百分之七十五分配予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二) 百分之二十四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 百分之一分配予內政部警政署。
    二 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 (國道公路警察局除外) 舉發案件:
    (一) 百分之六十二解繳國庫。
    (二) 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 百分之七分配予各舉發機關。
    (四) 百分之一分配予內政部警政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案件:
    (一) 百分之四十五解繳國庫。
    (二) 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 百分之七分配予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四) 百分之十七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五) 百分之一分配予內政部警政署。
    四 公路監理機關舉發案件,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違反本條例第三章、
    第四章及第五章之罰鍰,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之。第一項分配予各處
    罰機關之罰鍰收入,其中屬交通部公路局部分,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五
    以支應其辦理處罰、委託、宣導、訓練等相關業務經費,並依第五條
    規定提撥獎勵金,其餘解繳國庫。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分配予國道公
    路建設管理基金之比例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九十一年度依
    比例分配之經費解繳國庫。
    看到這個讓我感覺有點像強盜在分贓.
    原來在看似清廉公正的警察單位也充斥著各式各樣的金錢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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