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他的床比較貴吧...最初由 luckyboys 發表
比較奇怪ㄉ地方
房客說針孔對準床舖照ㄉ...
看到這個新聞差點笑死~~~
照這種道理發展下去, 以後旅館之類的,
要好好學起來啊!
為了防止客戶在本旅館從事非法勾當, 在床上
跟浴室吸毒等等, 本旅館全面裝設針孔攝影機...
不過呢, 那些機器老舊, 幾年前就不用了歐,
問題是不用不代表不能用就是了
沒有..本旅館現在絕對沒有拍攝, 要不你們搜吧!
我們早就拿走了, 你怎麼搜的出來啊?
哈哈...
「惡質」的房東,一臉想把記者吃掉個感覺,明明就違法在先,口口聲聲狡辯,把她抓去關啦!再用幾十幾百部攝影機日夜不停地拍她,看她作何感想........
不是和解,起訴中的刑事案件是不可能和解的。
第 315- 1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
談話者。
這一條是告訴乃論的,所以應該只是單純的尚未提出告訴而已。
本刑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追訴時效是五年,如果房官在這五年之內想告房東也是可以的。
告訴乃論可自訴亦可公訴,叫檢察官提出公訴比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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