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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其專文論述->網路法律類->數位生活與法律專欄裡的一篇:『從AT&T Vs AOL案談寬頻網路強制出租之必要性』
http://stlc.iii.org.tw/articles/Netlaw/880609colins.htm
小弟將此連結引述,希望看過的朋友一起討論!
文中作者對國家的寬頻發展,希望借AT&T為例,引相關單位深思。
如果中華電信的長官或立法諸公有看到此文,能及早對我國寬頻網路發展建立更好、
更成熟的環境。
再說,小弟以為,目前中華電信的立場根本無法與AT&T比擬。
中華電信所使用的寬頻線路架設成本,根本不是投資者花費。
眾所周知華信前身即為國家的電信局,當初的基礎線路建設成本是由納稅人所負擔。
而今華信似乎以無償方式取得所有資源,卻在線路使用有條件式的開放,令人無法認同!
美其名開放給民營業者租用,但對民營業者收取的租費想當然爾一定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試想,當初的國家建設,而今消費者卻得付費給名義上為民營的華信。
朋友們,如此不合理的開放制度(或規則),如果你消極的不使用華信,以為可以促使華信更開放,小弟卻有另外看法:
華信另立的分公司(hinet)如果將其費用定於1元,那其他的ISP業者還要玩嗎?
因為最根本的線路費用還是掌握在華信手上。
當初以國家之力所鋪設的建設,如何要讓民營也自行架設線路(當然,如果資本夠粗,不在話下)。小弟要說的是,不能以國家當初建設的資源,僅讓華信來掌握或分配。
且如作者所言,『固定電信建設(第一類電信事業)投資成本過於龐大,為避免投入資源重覆浪費,並保障消費者網路使用便利,制定相關規範,強制業者間電信網路必須互連,並賦予行政機關權力,得以介入要求業者間電信網路必須平等接續,以免放任競爭而演變成惡性抵制局面...』這才是消費者之福ㄚ!
後註:小弟對作者之論點深表同意,並對於文章出處連結與此、內文部份引用之處,
如有侵權懇請告之。
==歡迎討論==MO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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