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為何中華先跑50/3M,需要NCC點頭
這有法條嗎
各位為何中華先跑50/3M,需要NCC點頭
這有法條嗎
電信法
第 19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
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
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
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會計準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第 21 條 電信事業應公平提供服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為差別處理。
第 26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
前項價格調整上限制,係指受管制電信事業之管制業務資費調整百分比,
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減調整係
數。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審核管理、各項資費之首次訂定、價格調整上限制
之適用對象、適用業務、資費項目與調整係數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
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由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定之。
第 26-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
。
二、拒絕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揭露其網路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有關資
料。
三、對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網路元件之請求。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
八、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九、其他濫用市場地位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前項所稱市場主導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 27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
轉請交通部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電
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 28 條 前條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
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電信總局得限期
命電信事業變更之。
電信事業之營運未能確保通信之秘密或有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事,電
信總局得限期命其改善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PCode=K0060001都在"第 二 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裡面
此文章於 2011-04-20 11:32 PM 被 acion 編輯。
亞太要等到台鐵拓擴建/維護路線的時候才可能挖
http://udn.com/NEWS/LIFE/LIF1/6278138.shtml
像這種情況,比較有可能,不過他也只是擴建骨幹,沒有最後一哩
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