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is339 瀏覽文章
我覺得這應該可以算是「公共危險罪」了!
台灣是個很寬容的國家...
沒聽人家說人肉搜索是一種私刑嗎?

公共危險罪的判定不是由社會大眾決定的...不然怎麼會拖到現在還沒出面呢?
法律是保障有錢有權的人,對一個有病還讓他上路的家庭,還打電話到節目大小聲,種種行為統合下來,不是毫無悔意就是後台夠硬,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