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下來,看日後是否還會遵守規矩承諾。
未來台灣大哥大只要違反任何一項,公平會都可以隨時撤銷這個「不禁止結合」的處分。
這項結合案對於行動通信服務及固定通信服務市場的影響輕微;但對有線電視系統服務市場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部分,有限制競爭的疑慮;而對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市場(或稱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市場),則有促進競爭的效果。
當你的生活所需,完全都被掌握在同一個老闆旗下的各行各業,消費者究竟是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福利,還是會被綁手綁腳?恐怕是現在還不得而知,但卻不得不預先考慮的。為了防止電信怪獸、系統怪獸的出現,公平會在深刻討論,最後做出「不禁止結合」處分之前,費心地訂定10大附加條件,解決這項合併案所存在的有限制競爭疑慮。只是,有限制競爭的疑慮解除了,消費者的疑慮,又該由誰來幫忙把關
公平會所附加的10項負擔如下:
一、申報人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1年內,處分申報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其中一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全部股份。
二、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不得指派代表擔任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職務。
三、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自製代理銷售之類比衛星廣播電視節目合計不得超過(含)21個。
四、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自製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授權予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提供者,或為其他差別待遇之行為。
五、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自製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無正當理由以不同價格或價格以外之條件授權予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提供者。
六、申報人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將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自製代理銷售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之名稱及代理契約書送交本會備查。
七、申報人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將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自製代理銷售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之報價、授權價格、優惠方式、銷售對象等交易資訊送交本會備查。
八、申報人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將申報人或其控制從屬公司網際網路各項服務之零售及批發價格、與其他主要數據通信接取業者之網際網路互連頻寬費用等交易資訊送交本會備查。
九、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6個月內,應將所屬有線電視網路系統之網際網路互連頻寬費用之報價,採用依訊務流量為計價基礎或適當免費互連之機制。
十、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就其所屬有線電視網路系統,履行下列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事項:
A.積極完成有線電視數位化及有線電視系統網路之雙向化建設,以增進消費者收視節目選擇之自由。
B.落實建構電信、有線電視網路與服務之「標準開放網路平台」、「用戶終端匯流介面」及「客戶服務匯流平台」等有利於數位匯流之開放式共通平台計畫。C.於寬頻上網服務市場,提供相對於現有主要數據通信接取服務經營者(ISP),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交易條件參與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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