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IX要花錢阿!公正中立大概要有人做慈善,台灣其實不需要甚麼交換中心,公平交易委員會出來干涉訂價,這樣台灣的網路內容行業就有救了,ISP也不需要擋國內p2p了,大家都需要國內頻寬.
明誠科技小峰 Line ID:cheerx
目前做點對點無線網路架設,節費電話系統,硬碟手機資料救援,還有徵信社的部分業務
由政府來做,有好處但也有壞處,到時若那"1家"交換中心掛了~~那不就全都完了!
政府的服務若只能那樣,品質也是只能那樣......
以台灣的現狀,由政府(公家單位)管的單位,一般而言會比較沒效率,所以中華電信才需要民營化。
(要是沒民營化,可能市話直撥123時,客服還會跟你嗆聲)
且ISP和ISP之間還是要互聯才能降低成本,
比方說,兩家ISP之間機房距離比到政府的交換中心近,當然ISP之間自行互聯的成本較低。
--
其實電信法規早就有解決方法了!
只不過民營一類電信資本額幾百億,請的法務/律師也不知在白痴什麼....
現在電信總局的功能已由NCC替代,如果NCC或當初的電信總局不公平,
就可以採取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或向監察院申訴NCC(電信總局)失職。
這個問題應該在電信總局的年代就解決,
民營電信可以要求當時的電信總局對中華電信處以30~500萬的罰款,且得連續處罰至改善!
只不過,中華電信沒被罰過,也沒看過民營電信向監察院申訴當初的電信總局失職,
這不就代表華電和民營互聯的價格雙方都能接受了嗎?
-------
第 16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除法令另有規
定者外,他方不得拒絕。
前項網路互連之安排,應符合透明化、合理化、無差別待遇、網路細分化
及成本計價之原則;其適用對象,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應於一方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
;其不能於三個月內達成協議時,應由電信總局依申請或依職權裁決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於一方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之日起,逾
三個月仍未達成協議時,由電信總局依申請裁決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不履行網路互連協議時,於法定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
範圍內,由電信總局依申請裁決之。
不服前三項電信總局之裁決處分者,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
業網路互連之要求;其網路互連之協議,準用第三項及第六項之規定。
適用前項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範圍由電信總局公布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其他電信事業間網路之互連、費率計算、協議、互連協
議應約定事項、裁決程序及其相關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電信總局訂
定之。
電信總局得公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電信事業所簽訂互連協
議書之一部或全部。但得依要求,不公開互連協議書中專利等智慧財產權
之內容。
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籌設同意書者,適用本條之規定。
--------
第 26- 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
。
二、拒絕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揭露其網路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有關資
料。
三、對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網路元件之請求。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
八、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九、其他濫用市場地位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前項所稱市場主導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
第 62- 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
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特許: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交通部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準則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交通部之指定提供普及服務者。
四、違反交通部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
六、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管線基礎設施共用之請
求者。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電信總局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實施之檢查或不提供資
料或拒不到場陳述意見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止其營業之一
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特許或許可: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拒絕與其他電信
事業互連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自電信總局裁
決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未依電信總局之裁決處分辦理者。
三、違反電信總局依第十六條第九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此文章於 2009-05-23 04:23 AM 被 Fabian C 編輯。
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