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有線類比或數位電視節目 會扯到著作權, 只是要幫這些業者搞個理由
為什麼無線類比或數位電視節目, 就沒有著作權....同樣是人在看.... 說難聽一點就是利益....
今天ISP可以要求立個法,有營利單位每條線路不能超過5台電腦嗎?.... 誰最爽, ISP(尤其Hinet, 他們企業用戶最多).誰最痛苦? 那些營利單位的..... 法律是人制定出來的
第四台或寬頻網路的附加價值是有多少? 已經都變成基本配備了,,,, 羊毛出在羊身上
最後都是通通轉嫁給房客....
我要怎麼簽那是我個人的事情(但這一點就是屋主自行負責), 只要是我合法付費用戶....
就像電話機, 網路, 固網業者有要政府立法每條不能分接幾台電話機? ISP強制規定每條不能超過幾部電腦使用.... 請問如果固網業者或ISP業者見獵心理, 他們可以要求政府比照辦理嗎?
那豈不是天下大亂....
房東說, 我又沒有靠第四台賺錢.... 這只個基本設施, 就像市內電話, 網路一樣....
因為我是營利單位, 所以我就該死....
無線電視台當然有著作權,所以在公共場合沒有取得授權而播放也是違反著作權的,誰說無線電視台沒有著作權,授權的模式不同而已。如何授權的權利當然在所有權人。
無線電視台要這樣授權受視戶可以免費收視那是他們的權利,有線電視頻道商要按戶來收視也是他們的權利,所有權人要區分家庭使用與營利使用有不同的授權方式,都是他們的權利,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
法律是人訂出來的沒錯,有些頻道來自國外,所以著作權法要能跟國際接軌,不然人家可以不授權給你。
關於公播權 google 可以搜尋到很多資料,先看完之後在討論,而不是像你這樣連提出的資料都可以忽略,然後就自行以自己的想法而不是基於客觀事實來推論。
有線系統業者取得頻道供應商的授權需要付授權費,那怎麼知道要付多少授權費,當然是要跟頻道商協商出收視戶的數量來決定費用,而頻道商也會區分家庭收視戶有多少,有營利行為的收視戶有多少,都是要根據有線系統業者的資料來協商的。
所以在小吃店不管是播放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在沒有取得授權的狀況下都是違法的。所以才會有公車司機在公車播放廣播,因為廣播節目播放一首歌曲而被 MUST 告的案例。
你這樣說是說不通的,那些設施不能房客自己申請嗎?可以的啊,為什麼房東要提供呢?不就是要讓房子比較好租出去,既然是這樣那就是讓房客更好做生意,是對房東的生意比較有幫助的,不就是房東的租房子的營利間接靠因為第四台而有所增加。
另外,全國家庭超過3台電視機(包含用電腦螢幕收看的)的戶數比例其實不算太大,我的工作就是每天要到不同客戶家去查修的,3年多來看到家庭電視機超過 3 部的比例不到 1%,我同事也差不多是這個比例,這樣去推論其他縣市基本上不會差太多。
此文章於 2009-02-22 06:51 PM 被 spooky_mulder 編輯。
其實講來講去就是權利金不是就等於利益的一種, 只是台灣現在的無線(類比或數位)電視節目不收錢而已, 有線(類比或數位)電視節目要收錢, 扯到著作權這個理由太牽強,, 講白一點就是利益
著作權只是障眼法, 收不收錢才是重點....
我之前查過2007年資料,台灣以家庭單位(至於出租可能沒列在此), 每戶為2.67台, 跟你說的一樣沒超過3台
我覺得依照第四台業者或NCC邏輯可以通, 那以後ISP可不可以比照辦理, 營利單位都必須每一條線要限制幾台電腦?
如果有一天這種法律在台灣通過了, 張宗謀, 郭台銘都會上街抗議了....
其實你講的都是個案, 台灣法律萬萬條, 哪一條真的有在執行(只會選擇性執行), 立法而不執法有何用....
現在很多長途客運, 都有加裝無線數位電視節目,, 我想每天違法一大堆, 有去抓嗎? 警察伯伯都沒看到嗎??
這樣的法律不是變成擾民嗎??
此文章於 2009-02-22 07:30 PM 被 chih_haohung 編輯。
節目的著作權所有人行使權利,不是著作權是什麼,一點都不會太牽強,是你對於著作權的觀念不夠的緣故。
著作權所有人要如何看待與行駛他的權利,那是他的權利。
就像一些免費軟體都會聲明不可使用商業營利用途,所以著作權所有人要如何訂定授權的範圍那是他的權利,只要在著作權法的合理範圍都是可以的。
無線電視台播放外國影片要不要取得授權呢?一定是要的,那麼沒有收視費怎麼獲利呢?靠廣告,中午休息其他同事都會看中視新聞,看過你才會知道說什麼是廣告時間比節目時間長,播一則新聞就廣告,回來後播完一則新聞後又廣告。
你要認為是利益那是你的自由,沒有利益為什麼頻道商要花錢跟片商買片子播給你看,沒有利益有線系統商為什麼要拉線到你家播節目讓你收看,你自己準備天線收看無線節目就好了啊。什麼,你加收不到無線訊號,那不付錢就沒得看啊,想看就照遊戲規則來啊。當然都是跟利益有關,君不見 SBL 權利金喬不定,轉播車馬上開走。
你要爭取權益,當然也要維護住對方的權益,不然你憑什麼要對方照顧你的權益卻犧牲自己的權益或利益呢?
如果多數人的利益是透過侵害少數的權益而獲得,政府還要去維護這樣多數人的利益嗎?我不認為。
當然當市場夠大像歐洲或美國那樣時,業者做法或許會不一樣,但那是業者的權利業者有權決定如何授權。
就像代言人一樣,房東利用第四台來增加套房的出租價值,就像品牌找代言人來代言增加品牌的銷售價值是一樣的。品牌也沒有拿代言人來營利,為什麼不能不經代言人的同意使用肖像權呢?
都是著作權權利的一環,而房東出租 16 間套房只付一戶的收視費,等於是侵害業者的權利來獲得利益,就像某偶像只授權肖像只用在一種產品,業者卻用到 3 種產品的情形是一樣的。
相對於讀者來說著作者是少數人,所以政府的存在就可以維護讀者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著作者的利益嗎?
著作權也是有合理使用範圍的,有營利行為就是要取得授權是合理的。
此文章於 2009-02-22 11:01 PM 被 spooky_mulder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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