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論壇, 然後設專區讓網友提供 mp3 下載連結是否違法?



贊助商連結


頁 : 1 [2] 3

Asa
2003-05-21, 04:13 PM
換句話說好了,如果法官裁定,"你知情",你提供的服務支援違法交易,你就是等於在散播不法產品
(如果賣盜版的攤子的人拿的是時新,不是抽成的,只是幫助販售,相信大家都知道是違法的吧)

反之,如果法官裁定"你不知情",(於法你有責任中斷散撥者的使用權限喔!),那你不過是提供某種服務
(就像有人搭火車運送毒品,鐵路局不會被判運送違禁品)

硬凹可能可以說你不知情,不過法律這種都西有參考一種叫做"常理"的判斷模式,被認定你硬凹也不是不可能的

贊助商連結


kinglear
2003-05-21, 09:16 PM
違法地
但是現在都沒判例,其實大家也不太敢判
因為其實盜版對音樂市場有活化效果,這是真的喔^^

bareck
2003-05-23, 02:18 PM
應該違法....
但......要等你的論壇夠大才會被抓
像 無限論壇..

ahome
2003-05-23, 02:44 PM
邊緣地帶..
我朋友有在做律師的..
若你說他是違法,沒錯 這樣真的違法
但是又跟言論自由這條相抵處..
言論自由不應由法律來限制,而需由社會力來決定。
若要判的話可能可以用違憲這條來玩..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矛盾吧.. 敢玩你嗎?

Asa
2003-05-23, 03:13 PM
最初由 ahome 發表
邊緣地帶..
我朋友有在做律師的..
若你說他是違法,沒錯 這樣真的違法
但是又跟言論自由這條相抵處..
言論自由不應由法律來限制,而需由社會力來決定。
若要判的話可能可以用違憲這條來玩..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矛盾吧.. 敢玩你嗎?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
3.言論自由之限制:
言論如有損害公益或他人自由、權益者,應不在保護之列。

著作權法
第五條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它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第十條 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原件。

第五十五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公益性之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情形,利用人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顯然沒有吧)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抬槓:eye: 不好意思,其實我也是半調子
註:第92條的15萬以下罰金是罰金,賠償部分則沒有上限

ahome
2003-05-23, 04:45 PM
剛剛又去請教我那朋友了..跟上次的說法不一樣了..
這樣好像也有犯重製罪..而且提供媒介者(ex:網站、論壇、留言版、開放式發言區)..均屬有罪.. @@
若網站上有註明:音樂僅供試聽、或是本站不負任何責任的條約的話...
網站媒介提供者罪行不明 (還要問問看)
倒是提供下載分享連結者就如同Asa兄講的..檢方有權扣押網站媒介之任何設備..

calvinks
2003-06-02, 05:03 PM
如果有人在PCzone貼個連結,又沒馬上發現刪除,讓別人下載成功...要算誰的錯呢
1.貼的人的錯....那上述的論壇沒事囉?
2.pczone的錯....阿土:#%$#^,干我屁事
3.下載的路人甲..阿勒,我不小心點到的

wpeter
2003-06-02, 06:30 PM
 小規模的他們是鞭長莫及。但是大規模絕對會抓的!像天馬就被抄站了說!基本上都是屬於違法的
行為,但是也是最受窮苦老百姓歡迎的行為!

zxxcvbnm
2003-06-07, 05:20 PM
一個是YAHOO低另一篇是中時低
參考看看吧~
-------------------------------------------------------------------------
http://tw.news.yahoo.com/2003/06/06/polity/ftv/4033076.html

2003.06.06 中國時報
著作權法修正 盜版營利改為公訴罪並重罰
【張麗伽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著作權法多項重大條文,網路等公開傳輸行為納入著作權管理範圍,意圖營利的盜版行為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並加重處罰,特別是盜版光碟的常業犯,最重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八十萬至八百萬元的罰金。不過,在各界強烈關注下,針對社會常見的下載MP3、燒錄光碟或從國外攜帶書本、光碟或影碟入境等行為,只要不是營利性質就不會受罰。

 由於美方特別301條款的強大壓力,這次的著作權法修正過程爭議不斷,美國在台協會及智財團體都相當關切,朝野立委坦承他們在取締非法及適度保障消費者權益之間拔河,並形容最後定案的版本「百分之八十符合美方期待」。立委蘇盈貴表示,我們面對美國是「百般委曲,百般求全」,龐建國也承認通過的條文並不完美,未來仍有進一步修法的空間。
 今天修正的著作權法內容,明文保障電腦的暫行性重製現象,但限於網路瀏覽、快速存取等網路中繼性傳輸,或使用合法著作而衍生不具獨立經濟意義的行為,但電腦程式例外。因此,消費者上合法的MP3網站、聽合法CD而產生暫行性重製狀況,都不至於受罰,但上網抓取大補帖等行為卻要懲處。

 另一方面,,燒錄光碟的行為,如果份數不超過五份、價值不超過新台幣三萬,並且沒有意圖營利及販賣行為,將不會遭懲;不過,如果燒錄份數及價值過高,即使不是營利行為也要處罰; 若是意圖營利,則是一律重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五十萬至五百萬元的罰金,常業犯更要加重處罰。

 對商業行為影響較大的,是一般商場或遊覽車常見播放音樂錄音帶等行為,未來必須支付公開演出使用費,這項收益將由錄音著作的著作人及表演者共同分享。

 對於真品平行輸入行為,新規定給予有限度解禁,但蘇盈貴仍認為並沒有完全解決獨厚代理商的「代理商條款」的缺失,今天院會差點因為朝野立委有意見,而造成擋下整部法案的風波。經過緊急協調之後,對意圖營利而進口或出租書籍、圖畫或光碟、影碟者,視情節輕重,可以不必坐牢罰款七萬至七十五萬,但也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

luckyboys
2003-06-07, 05:31 PM
其中關於MP3的重點是:
你要聽MP3(尤其是歌星唱的歌..)必須要從合法的來源取得!

比如是某些公司付過錢給唱片公司才提供的MP3下載服務,
從這些網站以正當方式下載回自己的電腦不算侵權違法,再不然就是要去買正版CD.

如果以最簡單的方式來說呢,按照上面的說明,
現在網路上MP3或其他類型的音樂下載網站幾乎已經肯定都是非法的站,
因為這些站台並沒有付錢取得授權,所以當你從這些站台下載MP3或其他類型的音樂,就是違法的行為...

(現在衍伸出個問題,消費者要如何判斷網站是付過授權費用給唱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