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問題]請問我會因這樣破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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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jakpo
2003-04-07, 07:25 PM
最初由 [F.B.I]cf 發表
問題是我現在已經成年了ㄝ@@
如果他現在跟我追討....娜怎麼辦?? 你現在滿20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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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
2003-04-07, 07:49 PM
最初由 [F.B.I]cf 發表
挖勒,不會這麼慘吧
我應可以縮那是我以前簽的吧?

別擔心拉,上面那麼多位仁兄都這樣說了....
而且別忘了還有偽造文書這種東西∼ :D

2003-04-07, 08:02 PM
先詢問學校的憲法老師,相信他會給你建議跟指導。

pavo
2003-04-07, 08:22 PM
法律的問題,請找法務部 http://www.moj.gov.tw/

根據你的問題,你當時簽的應該是本票
到現在已滿3年,未提示,法律上已經失效。詳情如下:

法規: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第 3 條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
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
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
,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
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
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 一定之金額。
三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 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 發票地。
六 發票年、月、日。
七 付款地。
八 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第 122 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
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
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
成拒絕證書。
執票人依前項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
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拒絕證書者,對於發
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第 123 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第 124 條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
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
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
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八節關參加付款之規定,除第七十九條及第八
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第
二章第十二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一百十九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

rock
2003-04-07, 08:25 PM
最初由 pavo 發表
法律的問題,請找法務部 http://ww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也很好用喔∼ :)

同學12號
2003-04-08, 04:40 AM
怎麼會突然想到三年前的事情....
這我比較想了解...

[F.B.I]cf
2003-04-09, 12:02 AM
1.我未滿20歲,差20天滿18歲
民法是20歲後,才開跑嗎?
2.怎麼會突然想到三年前的事情....其實明白跟大家說
當時該店長曾在我面前撕毀該票,但是他在撕毀的過程中
好像有故意不讓我看到的舉動,然後把票丟進垃圾桶,事後,我沒去垃圾桶看....
我一直對這事耿耿於懷,總覺得它會給我動手腳的感覺...
近幾天上公民課時,老師談到有關簽名的問題,深藏於心中那件事又被喚醒起來
所以來這裡跟各位求助一下o...因為心中總是毛毛的.....

wfm6918
2003-04-09, 10:58 AM
法律的問題我是不懂,
但這種事還是搞清楚來的好,日後也安心,
不然就算是你刻意不去想,心中總一定還會毛毛的.....
現在這個社會,防人之心不可無,但願那個老闆真是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