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jakpo
2003-04-07, 07:25 PM
最初由 [F.B.I]cf 發表
問題是我現在已經成年了ㄝ@@
如果他現在跟我追討....娜怎麼辦?? 你現在滿20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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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商連結 msjakpo 2003-04-07, 07:25 PM 最初由 [F.B.I]cf 發表 問題是我現在已經成年了ㄝ@@ 如果他現在跟我追討....娜怎麼辦?? 你現在滿20歲嗎? 贊助商連結 rock 2003-04-07, 07:49 PM 最初由 [F.B.I]cf 發表 挖勒,不會這麼慘吧 我應可以縮那是我以前簽的吧? 別擔心拉,上面那麼多位仁兄都這樣說了.... 而且別忘了還有偽造文書這種東西∼ :D 真 2003-04-07, 08:02 PM 先詢問學校的憲法老師,相信他會給你建議跟指導。 pavo 2003-04-07, 08:22 PM 法律的問題,請找法務部 http://www.moj.gov.tw/ 根據你的問題,你當時簽的應該是本票 到現在已滿3年,未提示,法律上已經失效。詳情如下: 法規: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第 3 條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 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 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 ,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 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 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 一定之金額。 三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 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 發票地。 六 發票年、月、日。 七 付款地。 八 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第 122 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 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 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 成拒絕證書。 執票人依前項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 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拒絕證書者,對於發 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第 123 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第 124 條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 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 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 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八節關參加付款之規定,除第七十九條及第八 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第 二章第十二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一百十九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 rock 2003-04-07, 08:25 PM 最初由 pavo 發表 法律的問題,請找法務部 http://www.moj.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也很好用喔∼ :) 同學12號 2003-04-08, 04:40 AM 怎麼會突然想到三年前的事情.... 這我比較想了解... [F.B.I]cf 2003-04-09, 12:02 AM 1.我未滿20歲,差20天滿18歲 民法是20歲後,才開跑嗎? 2.怎麼會突然想到三年前的事情....其實明白跟大家說 當時該店長曾在我面前撕毀該票,但是他在撕毀的過程中 好像有故意不讓我看到的舉動,然後把票丟進垃圾桶,事後,我沒去垃圾桶看.... 我一直對這事耿耿於懷,總覺得它會給我動手腳的感覺... 近幾天上公民課時,老師談到有關簽名的問題,深藏於心中那件事又被喚醒起來 所以來這裡跟各位求助一下o...因為心中總是毛毛的..... wfm6918 2003-04-09, 10:58 AM 法律的問題我是不懂, 但這種事還是搞清楚來的好,日後也安心, 不然就算是你刻意不去想,心中總一定還會毛毛的..... 現在這個社會,防人之心不可無,但願那個老闆真是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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