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shyong- ADSL 討論版版主 -兄所發言
關於您的發言小弟看到了,但小弟要說的是 居高不下的線路費,才是 中華電信 最高的利潤,各ISP都很有誠意要降價,但卻未見 線路費 有所變動 ,這該是台灣的難過,不應該線路費會比資訊費貴,沒有這個道理,每年中華電信的主要營收 搞不好在線路費 一間公司願意提供更高級的頻寬 但中華電線卻也要他們付出更多的 線路費 您說,這應該算誰的∼?到底在這場資訊網路戰中,賺走錢的又是誰呢?可憐的GIGA SEED 今年度勉強營收如預期 那請問中華電信 呢?倘若如果中華電信的所有線路歸為國有 成為共享網路 如果要承租線路向國家承租,那每個固網業者都可以自由競爭,這樣下來ADSL和電話費就不會在居高不下了,我可惜的是∼∼好好的一個台灣科技島,竟會被一個 中華電信 玩弄於掌中 阻礙了台灣邁向國際的腳步,唉∼∼不知您知不知道以前的行動電話月租費貴的嚇人,加入競爭之後就降的似乎不要錢似的,聽說粉久以前中華電信剛成立時,裝電話是貴族的,簽線是以電線桿來計價的,這樣的線路費您之倒是什麼意思嗎?中華電信之前也有出現一個專有名詞「交叉補貼金」,這個您還記得吧!全世界就只有中華電信想的到∼好笑!
我不用中華電信,我手上有和信 泛亞 東信 遠傳 GIGA 廣通 SEED 亞太線上 東森有線 的所有網路服務 除了必須租用 中華電信室內電話 中華電信ADSL線路費 之外 其他都不用,我希望有一天能看到中華電信倒閉,但∼∼似乎不太可能,有太多政令的保護,因為每次送審到政府機構,都會先想到中華電信然後再決定各家的送審的價格是不是可以,如果過低將會被冠上不正常申請∼∼唉唉唉!就這樣子了!只是心中不高興的抒發,若得罪任何單位及人的話 請多多包涵並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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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aeki 發表
回應shyong- ADSL 討論版版主 -兄所發言
關於您的發言小弟看到了,但小弟要說的是 居高不下的線路費,才是 中華電信 最高的利潤,各ISP都很有誠意要降價,但卻未見 線路費 有所變動 ,這該是台灣的難過,不應該線路費會比資訊費貴,沒有這個道理,每年中華電信的主要營收 搞不好在線路費 一間公司願意提供更高級的頻寬 但中華電線卻也要他們付出更多的 線路費 您說,這應該算誰的∼?到底在這場資訊網路戰中,賺走錢的又是誰呢?可憐的GIGA SEED 今年度勉強營收如預期 那請問中華電信 呢?倘若如果中華電信的所有線路歸為國有 成為共享網路 如果要承租線路向國家承租,那每個固網業者都可以自由競爭,這樣下來ADSL和電話費就不會在居高不下了,我可惜的是∼∼好好的一個台灣科技島,竟會被一個 中華電信 玩弄於掌中 阻礙了台灣邁向國際的腳步,唉∼∼不知您知不知道以前的行動電話月租費貴的嚇人,加入競爭之後就降的似乎不要錢似的,聽說粉久以前中華電信剛成立時,裝電話是貴族的,簽線是以電線桿來計價的,這樣的線路費您之倒是什麼意思嗎?中華電信之前也有出現一個專有名詞「交叉補貼金」,這個您還記得吧!全世界就只有中華電信想的到∼好笑!
電信法
第十九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由交通部訂定之。
第二十六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
前項價格調整上限制,係指受管制電信事業之管制業務資費調整百分比,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減調整係數。
價格調整上限制之適用對象、適用業務、資費項目、調整係數之訂定、管制方式及各項資費首次訂定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由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定之。
我不用中華電信,我手上有和信 泛亞 東信 遠傳 GIGA 廣通 SEED 亞太線上 東森有線 的所有網路服務 除了必須租用 中華電信室內電話 中華電信ADSL線路費 之外 其他都不用,我希望有一天能看到中華電信倒閉,但∼∼似乎不太可能,有太多政令的保護,因為每次送審到政府機構,都會先想到中華電信然後再決定各家的送審的價格是不是可以,如果過低將會被冠上不正常申請∼∼唉唉唉!就這樣子了!只是心中不高興的抒發,若得罪任何單位及人的話 請多多包涵並見諒!
以前的時候行動電話如要有新的費率出現和信 泛亞 東信 遠傳 是不用送審直接可以公佈實施的 但是中華和台灣大必須送到交通部審核過才能實施 前一陣子國際電話也是, 只有中華電必須實施前送審其他都不用..
http://www.dgt.gov.tw/Chinese/Publi...comfee-3918.doc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建立適合我國國情,且有利於我國電信事業健全發展之資費管制制度,交通部於八十八年修正電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將資費管制制度改為「價格調整上限制」,並於八十九年訂定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俾使各項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管制有所遵循。為進一步簡化資費審查程序、賦予業者更大訂價彈性、活絡電信市場機制,以增進消費者福利並撙節行政成本,爰檢討逐步放寬對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核備時程、電信資費促銷費率之限制、終止實施業務加值服務資費之核准程序等相關規定,並參考交通部「電信自由化工作小組」及「全國交通會議」之結論,擬具本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次︰
一、 為簡化資費審查程序、賦予業者更大定價彈性、活絡電信市場機制,以增進消費者福利並撙節行政成本,故放寬對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核備時程。(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二項)。
二、 明定主要資費項目不包括加值服務之資費項目。(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三項)。
三、 明定促銷方案之審查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五項)
四、 增訂第九條之一,規定終止實施業務加值服務資費之核准程序。(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五、 增訂第九條之二,規定各業者之資費調整或訂定方案經核定或備查後未實施時,應於期限內報請電信總局核准並於相關場所完成公告。(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二)
六、 配合新增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現 行 條 文
第九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非主要資費及非市場主導者各項業務資費之調整,應於實施日前十四日,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各項業務主要資費之調整,應於預定實施日前四十日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經核定後在前項所定場所公告實施。
前項所稱主要資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市內網路業務: 獢]一)市內網路月租費。 蝖]二)市內網路通信費。 銵]三)市內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憿]四)公用電話通信費。
二、長途網路業務: 獢]一)長途網路通信費。 蝖]二)長途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三、國際網路業務: 獢]一)國際網路通信費。 蝖]二)國際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四、行動電話業務:獢]一)行動電話網路月租費。蝖]二)行動電話網路通信費。
五、經電信總局公告之資費項目。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二項規定陳報之資費違反前三條規定者,交通部或電信總局得先命其改正。
修正條文
第九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施日前七日,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一、市場主導者調整非主要資費。
二、非市場主導者調整各項業務資費。
三、實施促銷方案。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各項業務主要資費之調整,應於預定實施日前二十日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經核定後在前項所定場所公告,並於公告日起七日後實施。
前項所稱主要資費,指不包括加值服務資費之下列項目:
一、市內網路業務: 獢]一)市內網路月租費。 蝖]二)市內網路通信費。 銵]三)市內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憿]四)公用電話通信費。
二、長途網路業務: 獢]一)長途網路通信費。 蝖]二)長途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三、國際網路業務: 獢]一)國際網路通信費。 蝖]二)國際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四、行動電話業務:獢]一)行動電話網路月租費。 (二)行動電話網路通信費。
五、經電信總局公告之資費項目。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二項規定陳報之資費違反前三條規定者,交通部或電信總局得先命其改正。
第一類電信事業實施促銷方案時,無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同一促銷方案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並不得跨越年度實施。
第九條之一 第一類電信事業實施之各項業務加值服務資費,如擬終止該服務之提供時,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二個月報請電信總局核准,並應於終止日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使用者。
第九條之二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核定或備查之資費調整或訂定方案,嗣後並未實施時,應於經核定或備查後十四日內報請電信總局核准,並應於核准後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
....
longbia
2002-01-31, 06:12 AM
日本的物價是我們的三倍?不知道,太久沒注意這樣的訊息了,不過就以三倍來計算:
日本/NTT 1.5M/512K 895 (台幣)/3=298.33
日本/NTT 8M/1M 947 (台幣)/3=315.66
又日本物價是我們的三倍,所以我們的建置成本(含薪資,租金等)於理說應比日本便宜一半以上,所以,又比上述換算要更低,酌量減個30元好了......
1.5M/512K 298.33-30=268.33
8M/1M 315.66-30=285.66
這是不考慮其他係數所求結果,這個結果很白痴,也不太合理,而這個結果,是不是ADSL的理價格呢?其實不然,所謂物價,影響它的東西很多,除了供需外,還有市場形態等(族繁不及備載),所以在台灣,ADSL的價格是否能和日本一樣便宜,我不去評論,畢竟我不去注意相關訊息已經很久了,連物價和國民所得都不清楚了,這方面大概要請教相關專業人士了,不過,就消費者的角度來說,這是我們應該爭取的,需求消費者和需求供應者本來就站在對立的立場,讓市場機制去淘汰不適合的供應者。
目前ADSL在ISP方面是寡佔市場(搬得上抬面的只有那幾家),但是這個市場很畸形,所有的ISP要依附在同一家公司的線路,更糟的是這家線路公司,自己本身也是有ISP的業務,有人搬出法條,說明該公司不能交叉補貼,不過,在現實上,法條是法條,總有漏洞,再說,一個部門不賺錢,一個部門賺錢,結算起來是盈餘就能交待了,這會造什麼結果?只是為獨佔市場埋下伏筆,這也是為什麼許多網友在各大討論版和BBS宣揚電路費不合理的動力。
至於shyong- ADSL 討論版版主所說的,我完全同意,不過您好像不太明白我們爭取的是什麼?我們爭取的是電路費的降價,電路費不降,對Seednet和Giga才是傷害,猶記得以前我發表的文章:(第三篇years)
http://www.pczone.com.tw/showthread.php?t=40630
還真的被我料中,Hinet將推出的新費率,電路費400,連線費99,不就是和我說的差不多嗎,只是他是降價,且玩了一下文字遊戲,但原理上,都能達到打壓其他ISP的作用,我想,電路費400元真的不能再降了嗎?還是中華電信在玩0+1=1的遊戲呢?消費者只有想辦法把電路費壓到貼近成本,中華電信才不會玩0+1的遊戲,換玩1+0的遊戲,如此,其他ISP才會穫利,才有市場競爭。
看了這個費率,那位堅持不會交叉補貼的朋友,有什麼感想?或許名稱不叫交叉補貼,但是作法換湯不換藥。
shyong
2002-01-31, 12:23 PM
關於電路費用的價位合理性 ? 基本上 , 在我的觀念而言 ,這個項目是不應該向
消費者收取如此高的金額 , 理由何在 ? 一般我們在申請室內電話的時候 , 以經擠付
了中華電信 3000 元的裝機費用 , 此時 , 在 physical line 的部分應該算是完成
, 僅剩下 User's ATU-R 的租金及機房的設備租金費用 ~~~
因此 , 如果按照一般企業在機器設備折舊率... 等相關因素來計算 ...
合理的電路費用以 xDSL 當中的 ADSL 512/64K 而言 ,
我是覺得因該位於在 385 元左右 , 且中華電信還有相當大的獲利空間 ~~~~~
然而 , 我先前的那篇文章的用意 , 則是在於希望各位能夠針對其他的
BSP(Broadband Service Provider) 施以壓力 , 迫使其成長並對於中華電信有
抗衡之能力 ~~~~
像 FTTC , FTTB 這些 PHYSICAL 的部分 , 目前絕大部分都尚未能夠有 BSP 來達成
而市場的其他 BSP 則可以從這些自行建立的線路著手 , 來迫使 "中華電信"
的 "雙絞線" 效應失效 ~~~~
no1adsl
2002-01-31, 01:38 PM
最初由 shyong 發表
關於電路費用的價位合理性 ? 基本上 , 在我的觀念而言 ,這個項目是不應該向
消費者收取如此高的金額 , 理由何在 ? 一般我們在申請室內電話的時候 , 以經擠付
了中華電信 3000 元的裝機費用 , 此時 , 在 physical line 的部分應該算是完成
, 僅剩下 User's ATU-R 的租金及機房的設備租金費用 ~~~
贊成shyong版主說的這段話
CHT已向我們收取牽電話線的費用
不應再收取如此高額的線路費
但也沒辦法,CHT會被交通部壓著走,他的盈餘要繳國庫
錢是回到了政府的口袋裡
LordVader
2002-01-31, 01:46 PM
最初由 shyong 發表
然而 , 我先前的那篇文章的用意 , 則是在於希望各位能夠針對其他的
BSP(Broadband Service Provider) 施以壓力 , 迫使其成長並對於中華電信有
抗衡之能力 ~~~~
像 FTTC , FTTB 這些 PHYSICAL 的部分 , 目前絕大部分都尚未能夠有 BSP 來達成
而市場的其他 BSP 則可以從這些自行建立的線路著手 , 來迫使 "中華電信"
的 "雙絞線" 效應失效 ~~~~ [/B]
ISP自搞實體線路?看看那些專門固網公司搞實體線路幾年了成績如何?
要ISP再跨這市場,也要他們肯淌這混水才成!(搞下去不知多久回收咧.......
CHT最大的優勢就是當時他們是靠著國家力量在搞這部份)
要中華奠信的銅導線失效,應當是邀那些ISP與固網業者共同分工合作,
而不是要ISP獨當一面搞這一部份。
(要品質好,可不能像第四台那樣飛簷走壁的亂拉一通^^)
Cocktail
2002-01-31, 03:37 PM
一句話....可憐!
電路費還是覺得200元還可以接受!
yuchiao
2002-01-31, 05:07 PM
電路是全民所投資的,中華憑什麼用它壟斷市場,又靠它賺錢…
網路的發展日新月異,時下已有人比擬網路建設好比當初的十大建設之般的重要
。而在小民拜讀-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研究員 李科逸著作:『從AT&T Vs AOL案
談寬頻網路強制出租之必要性』更令人深感在健全網路完善的硬體設施之時,擬
定周詳的相關法案也是刻不容緩的。
(網址:http://stlc.iii.org.tw/articles/Netlaw/880609colins.htm)
借由此文,關心我國電信法規,也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有了最新的增
修。意謂著委員與其立法諸公深知電信網路相關立法之急迫性與重要性。
可是增修電信法規之後,國內的電信網路環境是否意謂著更開放?消費者享受到
更多元、更便利的電信產品?請聽小民娓娓道來:
電信網路開放之初,百家爭鳴,一時之間消費者確實多了多重選擇。而中華電信
也確實在開放民營之初感受到市場競爭,調整多項所屬電信產品價格,例如電話
、寬頻網路等等。原本以為身為消費者的我,真的開始享受開放電信民營之便利
了。但時至今日,才發現,中華電信仍片面掌握電信線路資源,更借由另立中華
電信數據分公司(HINET),假開放之名,行壟斷之實。
以小民接觸最多,也需求較深的寬頻網路來說。國內目前較多的使用方式有二:
一是使用adsl(用戶多為依附電話線使用),另外一種是使用有線電視線路系統。
這僅是提供線路部份,仍須搭配isp業者提供帳號服務始能遨遊網路世界。
當然還有其他的方式上網,但不在小民所要陳述之事範圍以內,恕不以詳述了。
單以最多也需求最高的上網方式adsl來說,雖說現今提供isp上網帳號業者,已不
只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HINET)一家,消費者已有眾多選擇。多樣的服務選擇,消
費者可以自行判斷與決定。但往往價格方面的評比,一直也是消費者心裡面最大
的決定比重。
民營業者如何訂定價格,本就各業者間依市場狀況以及自身提供的服務內容來擬
訂的。相信由市場來決定各業者間的價格是合理的,但先決條件是:需在公平的
環境底下競爭。
可是反觀我國的電信市場環境有公平嗎?在此先請委員細看小民所提供的各isp
業者的產品價格表:
hinet:http://www.cht.com.tw/rate/T837.htm(價格表一)
http://www.cht.com.tw/rate/T7A4.htm(價格表二)
http://www.hinet.net/new.html(價格表三)
http://www.hinet.net/event/adslq4.html(價格表四)
seednet:http://product.seed.net.tw/adsl/corpor-charge.shtml(價格表一)
http://product.seed.net.tw/adsl/dialup-equip.shtml(價格表二)
giga:http://www.giga.net.tw/giganet/1500adsl_8ip/05.htm(價格表一)
http://www.giga.net.tw/giganet/1500adsl/05.htm(價格表二)
http://www.giga.net.tw/giganet/adsl/A55.htm(價格表三)
概舉三家在國內頗俱規模與知名度業者價格,可視察出不管消費者選擇某家ISP業
者,都有筆電路費用需繳交中華電信。而此筆費用本就因民營ISP業者承租中華電
信線路以及中華電信依
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二條第十二款: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交通部公告之第一類電信事業:
(一)控制關鍵基本電信設施者。
(二)對市場價格有主導力量者。
(三)其所經營業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各項業務市場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第二章第三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直接或間接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他方不得拒絕。
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核准者
,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不具技術可行性。
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第四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之網路互連應符合經濟、技術及行政效率。
第五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其本身、關係企業或其他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服務,其價格、品
質及其他互連條件,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相關規定擬定出的價格,無可置疑的,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下競爭,反應到消費者身上,這
才真正是消費者之幸。
可是,今天卻在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hinet)價格表上看到,所擬定出來的優惠價格,只
要消費者租用、使用該公司產品,其電路費用可享有低於其他民營ISP業者的價錢,這是
在使用其他民營ISP業者時所無法得到的價格。試問,單從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
辦法第二章第五條規定來看,中華電信與其數據分公司(hinet)恐有違法之慮了。
這決不是小民在為其他民營業者請命,此事攸關消費者權益之深,僅須小民從單純的消費
者立場,來對中華電信此舉後續發展,延伸後果設想就可以清楚知道了。
眾所周知中華電信前身即為國家的電信局,當初的基礎線路建設成本是由納稅人所負擔。
而今中華電信已全盤接收所有資源,取得方式是無償還是有償小民並不清楚。
但可以確定的是中華電信現在使用的寬頻線路所架設的成本,根本不是投資者花費。
當初以國家之力所鋪設的建設,中華電信接收後卻在線路使用有條件式的開放,令人無法
認同!美其名開放給民營業者租用,但對民營業者收取的租費想當然爾一定轉嫁到消費者
身上。 試想,當初的國家建設,而今消費者卻得付費給名義上為民營的中華電信。
當然,今天的電信法中相關規定,既已規範出規則,本該一體適從了。
也有人在不滿中華電信此一不合理、不正確的做法之餘,只能消極的說:只能等民營業者
加快建設,好讓市場真的能達到多元的環境,更利於消費者選擇與享受。
是的,看來消費者只能消極的等待了。可是消極的等待,真的就能等到有利消費者的環境
到來嗎?小民不以為然。
當初以國家之力所鋪設的線路建設,經過了多少時間才達到中華電信目前線路規模?
要讓民營也自行架設線路,排除難以掌握的當地人文因素,有多少民營業者能有如此
龐大資金?這本就不關消費者的事,想經營、賺錢的業者自會想方設法去籌措資金。
那麼,消極的等待更自由、更利於消費者的市場,可能在3、40年之後吧。
且誠如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研究員 李科逸作者所言,『固定電信建設(第一類電信事業
)投資成本過於龐大,為避免投入資源重覆浪費,並保障消費者網路使用便利,制定相關
規範,強制業者間電信網路必須互連,並賦予行政機關權力,得以介入要求業者間電信網
路必須平等接續,以免放任競爭而演變成惡性抵制局面...』。
上述所說的線路,是指中華電信的用戶迴路(交換機至用戶的電信室)這一段(又稱為
last mile最後一哩)。因目前其他民營ISP業者,在所提供的ADSL寬頻服務都需經此段
中華電信線路與其自家線路接續。而電信總局也已將此段線路定為『瓶頸設施』,也就是
說,其他業者可能不會、不必再鋪設此段線路,只要向承租中華電信即可。一來避免投入
資源重覆浪費,二來以免放任競爭而演變成惡性抵制局面,相信這也不是消費者所樂見的
。
如此一來,意謂著中華電信掌握最重要的線路資源,可中華電信已不是國營單位了(名義
上如此,實質上卻待議了)。卻把持了重要線路設施,並予分配。再說另立的數據分公司
(hinet)今天卻與中華電信聯手訂定出不公平的價格。小民大膽假設,長此以往而相關主
管單位又視若無睹,其他民營ISP業者一定會紛紛關門退出此電信市場,屆時的電信市場
就只能選擇中華電信了(hinet),那麼今天的開放又有何意義呢?勞民傷財罷了!
綜觀小民以上所述,看起來都專為民營業者講話,這小民恐已無法辯解。但懇請再深入
了解與思考,因為最終不論結果為何,都是消費者來承擔與接收不是嗎?
如果考慮督促中華電信的改變,對消費者是利與不利的問題之前,首先不是應該有『符合
公平合理環境』為首要考慮條件嗎?
網路相關技術日新月異,或是更應該說分新秒異。這一分鐘的遲疑,下一個鐘頭
已經差別人一大截的距離了。屆時才查覺驚醒,重新制定相關規定,到那時台灣
只能將精力花在追趕所落後的進度上了,因為我們已經失了先機。更甭談什麼科
技之島規劃了。
遠的歐美國家不說,鄰近的日本、韓國、新加坡,就連大陸香港現行的網路寬頻
已推行發展到如何境界了?委員大人您知道嗎?上述幾個國家、地區如果依台灣
現有的來反算,台灣的消費者用高價享受低等的寬頻產品,這,就是我們所謂的
開放、自由的市場嗎?。這已不是封閉的年代,這類的資訊就算不用網路取得,
也還有開放的媒體報導相關資訊。這不是交通部、電信總局或是中華電信所能遮掩的。
難道這是身為台灣消費者的悲哀?小民倒還有另外一個看法:
真正的悲哀還不止於此,台灣已經進入wto,或許讓別的國家或國外業者來對台灣施壓,
屆時台灣再來簽署葬權辱國的條約,才來開放。那麼身為中華民國國民的一份子我感到
真正悲哀;身為台灣消費者的一份子我感到無奈。
這是小弟投訴至某立委的內文,
大家認為呢?唉....
celong
2002-01-31, 07:22 PM
其實我覺得中華電信在決定費率的人真可憐。
1.線路費用高、連線費用高:中華電信是利用國家資源建設得來的,所以要訂得低一點。
2.線路費用高、連線費用低:那些民營isp要怎麼生存呢?不行,不然會被hinet壟斷。
3.線路費用低、連線費用高:那些民營固網要怎麼生存呢?不行,不然會被中華電信壟斷。
4.線路費用低、連線費用低:更是不行,這樣以後全被他壟斷了,電信自由開放的市場就不見了。
5.線路費用適中、連線費用適中:多少才算適中?各位發表一下吧。記得要滿足不能被中華電信壟斷的需求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