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漂亮的辭職 - 求助!!



贊助商連結


頁 : 1 [2] 3 4

gogomk
2006-07-04, 12:31 PM
就月底的時候跟老闆講作到這下月結束
請他趕快找人
要是真的想走..
就不要提那些辭職的理由
1.當初答應的薪水.完全沒有照預期的支付
2.當初答應的隔周休,也因為工作的需要,沒有了.變成月休4天
3.公司人少,又因為同組的同事懷孕(這組只有2人),幾乎不做事
老闆又不加人,導致工作量狂增上面那些理由是想留下的時候

直接說想換個工作嘗試看看
理由越簡單越好

贊助商連結


SoftPig
2006-07-04, 01:14 PM
我的理由是,我老婆在外地找到工作,所以我要去讓她養了...... :D

老闆,你不會叫我離婚吧?

mulder1031
2006-07-04, 04:19 PM
中頭彩?我一直很想這麼做

toms25
2006-07-04, 05:03 PM
工作太操了,壓力太大
導致失眠及身體不適,難以繼續工作下去
如果繼續強留下去不僅對公司及個人都不好...etc

boychen
2006-07-04, 06:41 PM
[QUOTE=Anonymous]勞基法規定,離職必須在離職日二十天前提出
這個想當初我在逃離火坑時,我也有研究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N0030001
法規的規定應該是規定雇主遣散員工的時候
要事先通知
不能今天通知,明天走人...
員工離職沒有明文規定吧...
還有各地方縣市,例如台北市,或是台北縣政府
都設有法律免費諮詢服務.通常可以透過查詢,前去進行法律諮詢...
我那時候是直接閃人,不過有交接清楚...被扣了一個月的薪水沒給...
我也沒有什麼計較.....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15 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Anonymous
2006-07-04, 07:21 PM
勞基法規定,離職必須在離職日二十天前提出
這個想當初我在逃離火坑時,我也有研究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N0030001
法規的規定應該是規定雇主遣散員工的時候
要事先通知
不能今天通知,明天走人...
員工離職沒有明文規定吧...


請看第十五條最後面那一行……:D(我有免錢顧問)

boychen
2006-07-04, 08:38 PM
請看第十五條最後面那一行……:D(我有免錢顧問)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這些法律字眼看不太懂,所以我就跳過...

應該是說有跟對方簽定期的契約吧...
我那時候沒做到一年就想脫離苦海....
我問了很多人
我當初想離職,會不會被告...總是沒有人可以給我確定的答案...
到了最後...就放牛吃草....

Briian
2006-07-04, 08:53 PM
想要辭職的理由其實都很具體,既然當初老闆是挖角回來的,那一定是有一點重要性的人吧,為什麼不清清楚楚的溝通看看呢? 如果可以溝通,可以改善,那就沒有離職的原因了。

如果還是無法改善,那就明講,可以用很客氣,很名正言順的方式提出離職,不用擔心害怕什麼,更不用去找其他理由吧。

說實在的,如果老闆對她好,應該答應的事都要做到,這才是真的好吧,只是表面好,或者常常言語、食物上的好,沒意義..

Anonymous
2006-07-04, 09:10 PM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這些法律字眼看不太懂,所以我就跳過...

應該是說有跟對方簽定期的契約吧...
我那時候沒做到一年就想脫離苦海....
我問了很多人
我當初想離職,會不會被告...總是沒有人可以給我確定的答案...
到了最後...就放牛吃草....

這15條最後那一段是指一般的正式員工
沒有契約明定工作多久

老闆必須一段時間前告知員工,反之亦是

rushoun
2006-07-04, 10:39 PM
老闆,我不想做了!沒有理由,就是不想做了!乾脆漂亮。
要離職,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就已經仁至義盡了。
只要工作盡到職務內的責任,沒有對不起良心及老闆,幹
嘛要想那麼多的理由騙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