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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bian C
2004-11-23, 12:47 AM
這部分文字,GIGA 相關單位人員已經答應會作一些修改了,處理上已經不會直接對用戶作停權處分

當然,對於這類的檢舉函,由於檢舉單位並非檢調機關,
因此照道理 GIGA 大可不必花費人力處理 (有些 ISP 可能也是真的沒人處理)
但為了避免用戶惹上麻煩的法律問題,GIGA 還是會一個一個把用戶找出來個別提醒通知
至於用戶是否聽的進去,就不是 GIGA 所能控制的了

當然,多次、明顯嚴重侵權的個案,GIGA 可能還是會使用停權處分
像影印著作物是否侵權的判定是...
A->B時, 若B自行Copy,則不屬侵權,
但若是A Copy好之後才拿給B,則A屬侵權,(所以影印店才會被抄,7-11有影印機則不會被抄)

像Email轉寄文章,是由A Copy 之後,主動傳送給B的,這個才是侵權.
Giga如果要想要代抓侵權,應該要找Email轉寄文章的人開刀才對,
(可能很多義正嚴詞的人,都不知道自己侵權了吧!)

目前似乎沒有任何一套P2P軟體,可以把檔案主動傳送給其他的用戶,
除了像過去美國Napster的伺服器操作方式沒有避免侵權,所以才被法院執行禁令,
但現在的P2P軟體是把檔案放自己的電腦裡,由別人自行去做複製的動作!
完全符合A->B時, 由B自行完成Copy的操作方式.

GIGA是太閒了,找到P2P用戶,
Giga有違反消保法的嫌疑,也是違法!我國法令又不是只有著作權法而己!

只有刻意假裝不懂P2P操作方式和著作權法規的檢察官,
才會和唱片公司組成的IFPI官商勾結,去抄P2P用戶,
利用媒體來恐嚇/誤導用戶不得使用P2P軟體。
(但成大MP3事件,當時是用Ezpeer,有P元可賺,所以有營利行為的嫌疑)

所以,免費使用/分享的P2P軟體及用戶,並不是在灰色地帶,而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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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y590
2004-11-25, 04:29 AM
我覺得nopy講的很好啊...


事實上,您仍然可以使用 P2P 軟體來分享/下載軟體,GIGA 可能也不會立刻把你停權,
但是要提醒您的是可能有國外單位盯上你了,若有法律問題,「風險自負」
現在國外單位只是來函檢舉,並未正式提出控告,
但若有檢調來函要求調查,ISP 依法必須提供用戶資料,而且,
不管你使用哪一家 ISP 都一樣!

這個通知主要的用意是告訴你: 你已經被盯上了, 而且對方手上肯定拿的出記錄(這些監控單位多半是用程式裝成P2P client逛大街), 出問題的話責任自負
如果之後真的採取了法律行動, 用戶也就沒辦法再抱怨ISP什麼, 畢竟人家已經通知過了.

至於上面這些話還是留著跟法官說吧, 台灣在這部份一直沒有判例出現, 如果有人在法庭上當了第一個烈士是你負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