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換貨品限未拆封或有原包裝者可提申訴 《 消保 》 退換貨品限未拆封或有原包裝者可提申訴 法源編輯室 / 2003-06-12 --------------------------------------------------------------------------------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昨日召開記者會公佈大賣場退貨條件調查指出,大部分賣場對已拆封且未留有原包裝的產品的退換貨限制較多,但這明顯不符消保法及民法規定。消費者報導雜誌於92年4月份,調查國內10家電子及日常用品連鎖賣場的退換貨情況,調查對象包括B&Q特力屋、上新聯晴、大潤發、好市多、全國電子、泰一電器、家樂福、順發三C、愛買吉安、燦坤三C。 十家大賣場對消費者不合意的產品,不管拆封與否均准予換貨,大部分賣場也給予全額退款,唯獨順發三C只退九成貨款,而全國電子及燦坤三C不予已拆封產品退款。若產品已拆裝又未留有原包裝,大部分的賣場僅准予換貨而不予以退款,但順發三C及燦坤三C則不予換貨或退款,好巿多則准予換貨或退款。對於瑕疵商品,不管是已拆封、留有原包裝與否,好巿多及特力屋均准予換貨或退款。若產品已拆封且無原包裝,則僅特力屋、好巿多、上新聯晴、泰一電器一律可退全額貨款,其餘只接受換貨,但燦坤三C則不予換貨或退款。 消基會董事蘇錦霞律師指出,消保法目前針對郵購及訪問買賣,明定消費者可在7日內,以書面或退回商品的方式要求退貨還錢,且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至於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所選購的商品,依民法中對於買賣契約的規定,在商品有瑕疵時,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消費者可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民法第354、356、359、364條)。 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張志剛表示,根據民法規定,只要商品有瑕疵,消費者就可以要求退貨還款或更換新品,而且並不一定只能用發票或必須有原包裝做為憑證,只要任何足以證明該商品的確是向該特定的業者所購買就可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王德明表示,業者常自行訂出奇奇怪怪退貨條件,甚至有瑕疵品還不可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規定,這些異常條款不具法律效力,消費者買到瑕疵品,而遇上店家拒絕退換,可向消保團體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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