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llen
2006-09-15, 10:10 AM
很好奇想知道, 那您之前買的舊筆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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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len 2006-09-15, 10:10 AM 很好奇想知道, 那您之前買的舊筆電呢? ^^ 真 2006-09-15, 10:25 AM 不是還有訂貨單嗎?用那個也可以証明你買的日期. 如果還是不給你換,你就去國稅局告他逃漏稅. 出口氣也不錯. 是樓主自願放棄的,並非店家沒給 m9007 2006-09-15, 03:14 PM 是樓主自願放棄的,並非店家沒給 發票是沒有自願放棄這句話的,只要店家沒開就是逃漏稅. 就算客戶問說:可不可以不要開發票. 也只能說我們公司一定要開發票. dolittle 2006-09-16, 12:20 AM 其實我想店家也不是不給 基本上沒說的話他可能當成你不要發票 但如果要開發票他會跟你收 5% 的稅額 某些連鎖(如僑品、欣亞)一定會開,至於那些零散的店家就要問看看了 alec5106 2006-09-16, 04:59 PM 其實我想店家也不是不給 基本上沒說的話他可能當成你不要發票 但如果要開發票他會跟你收 5% 的稅額 某些連鎖(如僑品、欣亞)一定會開,至於那些零散的店家就要問看看了 商家要主動開立發票,否則就是逃漏稅. 而且不能以發立發票為理由要求客戶多支付5% exquisite 2006-10-18, 07:57 AM 我覺得關鍵應該是Asus這個牌子的東西比較不穩定吧 htkstw 2006-10-18, 10:53 AM 來個玉石俱焚的做法: 檢舉店家沒開發票. 因為是消費者檢舉的, 所以稅捐稽徵處一定得處理, 如果店家不承認, 稅捐稽徵處就可能需要查帳了, 因為店家一定有該商品進項發票, 有進項發票就一定有庫存, 沒有庫存就是銷貨出去了, 沒有該商品的銷項發票就是逃漏稅. 根據稅法, 交易稅是5%, 逃漏稅最高罰款是交易稅的一百倍(記得好像是), 所以罰款計算是: 消費金額x5%x100=罰款 如果店家拿出有開發票的存根聯, 那就表示有交易, 則理應主動換貨, 如再不換, 就到消保會申訴. 這樣可不可以?:D mis339 2006-10-18, 12:31 PM 我覺得關鍵應該是Asus這個牌子的東西比較不穩定吧 有時候穩不穩定跟運氣也有關係! 公司目前現有的NB有IBM、ASUS、HP、Sony、Toshiba、Sharp、BENQ…等,那一台沒有發生過問題!甚至大家都說讚的Sony (最有質感)和Sharp (最輕薄) 是目前狀況最多的! aesgs 2006-10-19, 05:22 AM 來個玉石俱焚的做法: 檢舉店家沒開發票. 因為是消費者檢舉的, 所以稅捐稽徵處一定得處理, 如果店家不承認, 稅捐稽徵處就可能需要查帳了, 因為店家一定有該商品進項發票, 有進項發票就一定有庫存, 沒有庫存就是銷貨出去了, 沒有該商品的銷項發票就是逃漏稅. 根據稅法, 交易稅是5%, 逃漏稅最高罰款是交易稅的一百倍(記得好像是), 所以罰款計算是: 消費金額x5%x100=罰款 如果店家拿出有開發票的存根聯, 那就表示有交易, 則理應主動換貨, 如再不換, 就到消保會申訴. 這樣可不可以?:D 說真的,事情沒這麼複雜!單從法律不看社會現實, 的確是商家要主動開立發票,否則就是逃漏稅. 而且不能以發立發票為理由要求客戶多支付5% 百分之101...這類店家都寫的清清楚楚,標價不含稅, 正常交易時,開立發票,金額加上5%稅金....怎會不合理?? 而消費者同意、默許以不含稅的價格進行交易,即是逃稅共犯, 檢舉通常是當場沒給,這時你可以當場檢舉, 若是完成交易,你去要,還要不到發票,這時檢舉才有用, 沒必要玉石俱焚吧,如果你跟店家說,不給就檢舉他, 沒幾間店敢跟你玩吧,甚至店家自己吸收(賠)了那5%.. 也會趕快給你張發票打發你... 再來是換貨的問題,我再強調一次, 除非該店家廣告、文宣上宣稱七天內可退換貨, PS:因為廣告、文宣都是契約的依部份。 否則售出後,保固期限、方式、條件依原廠規定, 不相信的話,你可以去投訴看看, 看看是店家出面處理,還是華朔接手處理! 取得發票,保固以購買日起算,沒有的以出廠日起算, 之前也都說過了,只要序號不是偽造的,差別只在保固期限。 當然,若店家不是並華朔授權的特約商家,拿到發票也是沒用的。 最後,如果真的要捅那家店,千萬別先跟他說我要檢舉你, 除非他是白癡店,不然聽你這樣說,絕對是馬上補開發票, 發票開出來了,不管是當場交給你,或是躺在他的抽屜裡, 結果也是依樣的,究竟是忘記拿給你?還是你忘記拿了? 因為我之前提過,發票收據開立, 沒有相關規定在交易當時,或交易完成時完成時即開立! 之前貼的網址不知道有沒人把他看完?擷取一段: 該局指出,轄內某公司經營買賣業,依規定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而該公司於2月1日出貨時漏開統一發票,雖買受人於2月6日向稽徵機關檢舉,但因該公司業已於2月4日發現後主動補開立統一發票寄發給買受人,並於3月15日申報期限內申報,是以本案免予處罰。 於被查獲或被檢舉前自行向其所轄國稅分局或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漏繳稅額,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 基本罰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 漏開發票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至10倍罰鍰, 1年內被查獲3次,將依法處以停止營業10日的處分, 1年內第2次被停止營業處分,其停業期間將延長為20日; 第3次以後被停止營業處分者,其停業期間將大幅延長為4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