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VIE]http://home.so-net.net.tw/bibi_no1/helpme.wmv[/MOVIE]
剛剛一位朋友傳給我的
看了一下內容說是雙方搶黃燈才車禍
所以不起訴?
不知各位看法如何?
可列印頁面
[MOVIE]http://home.so-net.net.tw/bibi_no1/helpme.wmv[/MOVIE]
剛剛一位朋友傳給我的
看了一下內容說是雙方搶黃燈才車禍
所以不起訴?
不知各位看法如何?
這裡有蠻多討論的
[url]http://www.eauto.com.tw/moot/servlet/BoardListDetail?TB=eauto_board&BOARDNO=11&POSTNO=1936665[/url]
[url]http://board.get.com.tw/lawyer/board/board/show.asp?repno=29601[/url]
印象中台灣的法律是以駕照來做先決條件的
也就是說
死亡的機車騎士有駕照
表示他應該已經了解並清楚所有交通法規(筆試通過)
而且也有基本能力保護自己及其他用路人(體檢、路考通過)
但在事故現場上
是在十字路口及斑馬線附近
所以理應減速慢行並注意左右來車及行人
故,對一半、錯一半
至於無照駕駛的肇事者
呵呵!沒有駕照,自然就表示他
不一定了解所有交通法規
也不一定有基本能力保護自己及其他用路人
故,只能判他無照駕駛及民事求償部份
刑事部份大概就沒罪了說……
不過法官當就學理上下判決
卻忽略了我國法律應從 情->理->法 著手的基本概念
或許是現在的法律系學生都太讀死書了吧!?
以上是小弟自己推估的啦!
最近小弟以前在教練場的教練
常寄一堆類似的資料說……
自己也不是法律系的
有錯的話請指正,謝謝嘍!
發生任何交通事故時,第一時間警方的搜證是非常的重要的
切莫當場聽對方的勸說而私了.
這種案例太多了.
[QUOTE][i]最初由 lenbo 發表[/i]
[B]至於無照駕駛的肇事者
呵呵!沒有駕照,自然就表示他
不一定了解所有交通法規
也不一定有基本能力保護自己及其他用路人
故,只能判他無照駕駛及民事求償部份
刑事部份大概就沒罪了說……
[/B][/QUOTE]
那早知道我就不考駕照了,出了車禍不用負刑責.只要賠錢.如果又玩個脫產,不就沒事了?
無照駕駛應該是明知自己沒有足夠能力注意他人安全,又要開車上路,造成他人傷亡,應該是有明顯故意,是要加重其刑責才是正確吧!
否則我沒有飛機駕照而去偷開飛機(如果有機會),撞上101大樓,死了一千多人.是否也不必負刑事責任.
[QUOTE][i]最初由 lenbo 發表[/i]
[B]
不過法官當就學理上下判決
卻忽略了我國法律應從 情->理->法 著手的基本概念
[/B][/QUOTE]
所以大家都不用考駕照, 快去路上飆車囉.. 反正死了人又沒關係? :confused:
法律本應從法理情來看, 否則必定弊病叢生..
就像這一個案子一樣.. 你怎麼知道中間有沒有人情, 有沒有官說, 甚至於收了錢..
雖然他被判無罪
不過我相信老天有眼
那個人一定會有報應的
就算以法律的觀點來看
好~假設當時的車禍是不管有沒有駕照都會撞上
而法官判決不用負刑責但仍需罰款(無照部份)
那也就是說有錢就能擺平了?
也就是告訴有錢人~駕照是給沒錢人去考的?
那法官也不用去考了,臨時缺人時隨便找個人來代班就可
大不了被罰個錢而已~ 有錢人也可以去過過癮
要是今天被撞死的是名人,官員
我才不信最後會不起訴
道理同上,有錢可以擺平任何事
酒駕就得吃上公共危險罪的官司
無照駕駛跟酒駕的危險不是一樣嗎?
[QUOTE][i]最初由 dou0228 發表[/i]
[B]所以大家都不用考駕照, 快去路上飆車囉.. 反正死了人又沒關係? :confused:
法律本應從法理情來看, 否則必定弊病叢生..
就像這一個案子一樣.. 你怎麼知道中間有沒有人情, 有沒有官說, 甚至於收了錢.. [/B][/QUOTE]
情 應該不是指人情吧……
而是看事情的情況及人與事的關係而定吧!
如果是以 法理情 來看的話
那我想這位法官應該沒有判錯
就像之前強吻女生卻因說是國際禮儀而無罪判決的法官一樣
這種人怎ㄇ還能昧著良心過日子阿
無照駕車撞死人竟判無罪,大家幫忙傳一下
<img src="http://www.dvworld.com.tw/forum/dvforum/attachment.php?s=&postid=207681">
[url]http://home.so-net.net.tw/bibi_no1/helpme.wmv[/url]
看來沒獵槍執照,殺人也不用起訴了!:D
以前被判刑的人兒!快準備冤獄賠償喔!:D
[QUOTE][i]最初由 lenbo 發表[/i]
[B]
如果是以 法理情 來看的話
那我想這位法官應該沒有判錯
就像之前強吻女生卻因說是國際禮儀而無罪判決的法官一樣 [/B][/QUOTE]
你還沒搞清楚狀況吧, 這個案子目前只是檢察官採 "不起訴處份"..
還沒一審, 哪來的判決無罪..
只是很好笑的是, 這案子不管雙方是不是有駕照, 都應該起訴才對..
有沒有罪應該是法官的認定與裁決, 不是你一個小檢察官說沒事就沒事..
強吻那案件怎麼會算是以法理情來看?
要看的是台灣的法律, 而不是國際禮儀..
若以國際禮儀來看, 那就是 情理法..
反正台灣法律亂七八糟的一大堆, 之前還有法官引用摩西十誡呢..
還真虧他回家唸了不少書..:D
[QUOTE][i]最初由 lianglio 發表[/i]
[B]這種人怎ㄇ還能昧著良心過日子阿
無照駕車撞死人竟判無罪,大家幫忙傳一下
<img src="http://www.dvworld.com.tw/forum/dvforum/attachment.php?s=&postid=207681">
[url]http://home.so-net.net.tw/bibi_no1/helpme.wmv[/url] [/B][/QUOTE]
無照駕駛與撞死人士兩回是歐
要起訴要有過失證明
[QUOTE][i]最初由 realeric 發表[/i]
[B]無照駕駛與撞死人士兩回是歐
要起訴要有過失證明 [/B][/QUOTE]
小弟認為,無照就不應該駕駛,無照駕使沒撞到人,開罰單
撞到人,過失傷害
撞死人,過失殺人
[QUOTE][i]最初由 lianglio 發表[/i]
[B]小弟認為,無照就不應該駕駛,無照駕使沒撞到人,開罰單
撞到人,過失傷害
撞死人,過失殺人 [/B][/QUOTE]
你要先證明他有過失
哇~
大家都跟立法委員一樣
搖身一變
都變成法官了
該怎麼說呢, 希望大家要討論前先去這裡看一下別人的討論咩
裡面有一些比較專業的人士, 或許會客觀一點, 我在第一頁就
有貼了, 不過好像沒有人進去先看一下^^"
[url]http://board.get.com.tw/lawyer/board/board/show.ASP[/url]
其實這種類似的案子或是說無照駕駛的案子,並不是看有無駕照就斷定是非,無照駕駛當然必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但這並非就是事故的主因,還是要看事實認定,如果汽車闖紅灯而致事故發生,當然他必須負責,相反的雖然他無駕照但他按規定行駛,卻撞死了闖紅灯的機車駕駛,難道汽車駕也有罪嗎?行政罰和刑罰不同。
PS:建議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到司法院的網頁去看看各級法院的判例,應該就會知道,法律究竟是怎麼判這種事故的..:D
爛人...幫你推
根據小弟的經驗,無照駕駛不見得就必須背負車禍的責任喔∼
台灣的車禍鑑定是依據一個叫做車禍肇事鑑定委員會的單位,依據鑑定結果
來判決責任歸屬
無照頂多被多開一張無照駕駛的罰單而已
這是五年前,小弟被一個無照駕駛的傢伙撞斷腿,得到的教訓
現在法令有沒有修改就不知道啦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下次發生車禍記的把人撞死,死人是無法陳述狀況
活著才有辦法陳述狀況-----------------------純粹情緒發言
家父是當調解委員的,這種狀況碰到很多次
這種狀況調解行情大約在200萬到500萬(行情通常依據肇事者的經濟能力和死者的慘狀而定)
通常無照駕駛致人於死,行情都不會太低
我在別的討論區看懂法律的人講
無照駕駛若確定有錯,刑責將加1/2
相反的.如果錯是在對方,對方要跑過來給你撞的話
那無照的人顯然並無過失,唯一的過失就是需被開一張無照罰單
因為就法律層面來說,不是另一方死掉我們就一定要賠償
作一個最壞的情況,有人想不開想出去故意被車撞
如果我不幸就撞到他了,按”人情”的觀點來看
那真的是無妄之災啊
因為無照駕駛並不是預謀犯罪之人
如果按照本例來看,那在路上無照駕車的人都要被抓去關了
法律的觀點是,很多情況不管有無駕照都會發生類似的事故
所以並不能以無照就判定錯一定是無照者的錯
∼∼以上是我看過法律人士提出的觀點大約描述一下∼
我個人則是認為法律仍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不盡然完全正確
我覺得這則應該則在閒話家常版比較合適
這個一點都不好笑...相反的這應該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議題才是
[QUOTE][i]最初由 vvcvc 發表[/i]
[B]我覺得這則應該則在閒話家常版比較合適
這個一點都不好笑...相反的這應該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議題才是 [/B][/QUOTE]
怪了
我原本是放在閒話版
什麼時候被丟來這裡了?
by the way,怎麼連標題也被改過...|||
轉貼一下本案的判決文 ~~
看完再下決定也不遲
---------------------------------------------------------
一、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陳OO 並未領有駕駛
執照,竟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六時許,駕駛車牌號碼:XXXXXXXXXXX號自小客車,沿臺北市和平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距被告陳謀行經金山南路交岔路
口處,未待左轉箭頭燈號轉換綠燈;或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更未注意車前狀況等
交通規則規定,即貿然左轉,致與被害人鄭OO(即告訴人廖OO之妻)所騎乘之車
牌號碼:BCM-XXXX號 機車碰撞肇事,致被害人顏面骨折併多處撕裂傷及頭
部鈍性撞擊而當場死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
死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
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此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揭示甚明。訊據被告陳OO固直承於
右揭時地駕駛自用小客車與被害人鄭OO所騎乘之機車發生撞擊,並造成被害人死
亡等情無訛,惟堅決否認有何過失,並辯稱:當天伊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和平東路由西向東向行駛,行至肇事地點時,交通號誌為綠燈,伊前面的車輛已左轉後
,伊才左轉,伊後方亦有一台車輛,係被害人騎乘機車車速過快,遂撞及伊所駕
駛之自用小客車右側車身等語。經查,證人即當日駕駛車輛後於被告之目擊者張OO證稱:當天伊駕駛於和平東路內側車道欲左轉,前方有二輛車,第一輛已經
轉彎開走,被告係第二輛,發生撞擊時,伊正好在燈號下方,號誌是綠燈,被害
人的車速有點快,且騎到道路中間等語等語,而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所附現場圖所示:兩車肇事後,被告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滑停於和平東路近金山
南路內側車道內、右前葉子板、右側車門凹陷、未遺留剎車痕跡;被害人所騎乘
之機車則停和平東路車道近中心線處,煞車痕跡公尺等情,對照肇事現場之照片
以觀 亦屬吻合,此亦有照片四十六幀附卷可資佐證,則本件車禍據上揭所述跡證、現場照片、車損情形及有關資料研判,兩造行車為對向車道,按運行之原則,應遵行行向車道行駛,然告訴人所騎乘之重機車自對向車道旁駛出,欲左轉行駛時,二車始行碰撞肇事,應為本件車禍肇事原因,核與被告所辯及證人張OO證述節情悉相符合。
又本件經送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同此認定,被告駕駛行為並無過失,渠未領有駕照僅屬一般違規,有九十二年八月六日日北鑑審字第0九二三0二一八九00號、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北市交五字第0九二三四三五八三00號函各一紙在卷可憑。告訴人代理人固堅詞指稱:被告係無駕駛執照之人,當時未遵守號誌指示,且未禮讓直行車輛先行,更未注意車前狀況,應有過失云云,然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附現場圖及照片以觀,現場被告車輛未遺留何剎車痕跡,反係被害人騎車機車留有九點三公尺之煞車痕跡,且被告於偵查中復陳稱:車禍發生時,伊時速三、四十公里,未及剎車即遭碰撞等語,證人張OO並供承:覺得被害人車速有點快等語,再參諸二車碰撞受損情形,分別係被告車輛之右側車身及被害人車頭等處,即乏何積極證以認被告有何告訴代理人指訴之違規犯行,而本件除因被害人行駛於禁行機車道於前,又違反號誌管制在後始肇事,尚難僅以雙方碰撞一情,即認被告有何過失犯行,更遑論告訴狀所指被告主觀上存有幾近故意之重大過失之懈怠心態。綜上論述,被告駕車既無過失,自難論以過失致死之罪名。又證人江OO於偵查時證稱其並未注意被害人騎車行進路線,且未觀察四周之交通號誌等語在卷,且經本署命其繪製現場圖,關於被害人機車車頭等倒地位置,與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差異甚大,是其證言尚難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另經本署應告訴代理人要求調閱之被告通話記錄及函詢肇事地點之交通號誌時制資料,亦無何處足認被告有告訴代理人所指上開違規之處,至於告訴狀所載傳喚其餘證人部分,均非現場在場人員,是縱令渠等到庭亦無從依其等之證詞明瞭本件實虛,本署斟酌後認為尚無傳喚之必要。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業務過失致死之犯行,揆諸上開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罪嫌不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處分不起訴。
--
這就是我們的政府
該罰的不罰
卻拼命的抓交通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