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政府看起就像是偏向中華電信這隻金母雞,能夠"對付"政府的機關有監察院、立法院、司法院大法官。
而政府管轄中華電信的機關,是交通部電信總局;立法院的職責是立法,並沒有調查權。
所以必須要找監察院投訴,才能對付政府機關部門和公職人員,
這就是所謂的五權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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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八日( 星期三 ) 17:26:28
被訴機關: 交通部電信總局
陳情內容如下:
因中華電信壟斷市內電話用戶迴路,而造成ADSL上網電路費用居高不下,且上傳速率價格落後日本、韓國、香港一大截。(註一)
迫使網友擬於5月1日下午1點,在台北火車站對面的新光三越百貨前集合抗議遊行。(註二)
自電信市場開放後,我國電信法規已趨完善,唯因電信總局施政不力,無法達成合理之市場競爭,致使網友需上街頭抗議,故擬請監察對電信總局相關人員糾舉或彈劾。
1. 電信總局未依法執行「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要求中華電信第一類電信事業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出租細分化網路元件之費率,「網路瓶頸設施者,其費率應按成本計價。」
2. 中華電信與民營固網協商52次,用戶迴路租用費卻談不攏。(註三)
中華電信未依"成本"開放用戶迴路之瓶頸設施供民營固網租用。
電信總局亦未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對中華電信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使用之核准,或廢止其特許或許可。」
3. 電信總局為政府機關部門,明定之法律條文,電信總局擁有公權力卻不去執行,致使ADSL及固網之廣大消費權益受損,電信總局明顯失職!
PS.
1. 這是在5/1抗議之前,向監察院的投訴。
2. "註"的部份是引用新聞,因篇幅太長!故省略不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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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日收到的監察院公文。
對於華電壟斷罰款的職權部份,有可能是在行政院的公平交易委員會。
因民營固網沒告上法院,這次的申訴只能讓電總有壓力而已,電總未必有失職。
("告"別人之前,要先知道自己有幾分勝算,這次申訴的勝算不怎樣...)
PS.
1. 有強調"上傳"速率喔!
2. 監察院的文筆比較好,主旨寫得簡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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