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電本身霸佔「用戶迴路」,千真萬確就是違法!
不曉得大法官釋憲需要什麼條件~ 用戶迴路是否為公共財?
>華電本身霸佔「用戶迴路」,千真萬確就是違法!
不曉得大法官釋憲需要什麼條件~ 用戶迴路是否為公共財?
申請大法官釋憲或統一解釋,最初由 non 發表
>華電本身霸佔「用戶迴路」,千真萬確就是違法!
不曉得大法官釋憲需要什麼條件~ 用戶迴路是否為公共財?
釋憲: 屬憲法層次
統一解釋: 屬行政機關命令之解釋
第1條是比較重要的: 1. 須經確定終局裁判。
也就是如果因政府違憲把你抓去關了,
你必須要被關過了以後,受到了政府迫害,才能申請大法官釋憲或統一解釋。
所以申請大法官解釋,有點像是前人種樹後人乘涼。
前人要先倒楣吃虧才行! 後人則可在大法官解釋後,就不會其他人被政府迫害了!
民營固網沒告中華電信,法官也沒裁決,所以並不算是終局裁判,也不能申請大法官解釋。
民營固網告輸了,對判決不服,才能去申請大法官解釋,
或民營固網告贏了,中華電信去申請大法官解釋。
所以我之前才講:
只差在「電信總局的執法」和民營固網沒告上中華電信的「司法訴訟」。
最初由 chao0707 發表
如果回路是公共財
那基地台與機房應該也算吧
還有中華所有的資產應該都算在內阿
這些不都是當初利用納稅人的血汗建立的嗎
為什麼會把抗爭的重點僅放在迴路呢
理論上中華所有的資產應該都算在內阿,但是除了中華電信北、中、
南區電信分公司實際營運及線路維護的部門之外,像中華電信行動電
話基地台是中華電信近年來設置的,可能中華電信還未充分回收設置
成本,阿土大哥等前輩著眼的部份是早以充分回收設置成本的部份
最初由 Fabian C 發表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七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基本上,憲法只指定中央必須立法,並沒說郵政、電政、鐵道等...必須要國營。
用戶迴路開放的關鍵,是在於電信法"執法"上的問題:
1. 電信總局未依法執行「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要求中華電信第一類電信事業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出租細分化網路元件之費率,「網路瓶頸設施者,其費率應按成本計價。」
(細分之網路元件有含用戶迴路)
2. 中華電信與民營固網協商52次,用戶迴路租用費卻談不攏。
中華電信未依"成本"開放用戶迴路之瓶頸設施供民營固網租用。
電信總局亦未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對中華電信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使用之核准,或廢止其特許或許可。」
3. 民營固網沒上法院去告中華電信違反電信法,讓法官判定用戶迴路是否為瓶頸設施。
因以目前的電信法條文,
若法官判定用戶迴路為瓶頸設施,則華電必須要依法以成本價出租。
或電信總局認定用戶迴路為瓶頸設施,
電總則可對華電開30~500萬的罰款..或廢止華電之使用核准。
也就是說,電信法都定得好好的了!(是那吵吵鬧鬧的立法院定出來的喔!)
只差在「電信總局的執法」和民營固網沒告上中華電信的「司法訴訟」。
先問您個問題........究竟您有無去請監察院調查電信總局呢??
(不用牽拖什麼大法官釋憲啦!)
http://www.pczone.com.tw/showthread....0&pagenumber=1
簡單講,俺懷疑您啦,您跟leehd 兄弟文章乍看來有點意思,仔細看,
不就以三家民營固網沒告上法院來鬧事的嗎
為什麼俺說您跟leehd 兄弟來PCZONE 討 論 區鬧事,leehd 兄弟已經
勇敢承認他是來PCZONE 討 論 區鬧事,
那您呢???
leehd 兄弟講三家民營固網告上法院云云,俺已經回答過他
您講三家民營固網告上法院云云,俺也早已經回答過您,倒是..究竟您有
無去請監察院調查電信總局呢??
在立法的部份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綁著
所以其實可以透過修法的部份來解決這部份的紛爭
但這其中的利益頗大,所以立法院諸公們,才會沒
什麼意思要推動。
其中設備的採購還是要遵循"政府採購法",所以當
時行動電話的市場才會被其他民營業者給搶走。反
觀ADSL的市場,其實也要感謝有中華電信這隻巨獸
我們的ADSL才有世界最大的單一標案,而每門的成
本才可降到2000.-以下,但是在營運的考量下卻對
直接的消費者沒有回饋,以最新最低價的資費1M/64K
每一線路,為410.-如不包含其他的營運成本計的話
每一門線路5個月內即可回收。若加計其他的成本一
年內即可完全回收,可是卻要民眾簽約兩年,這個
在商業行為下完全說不過去,而設備平均可達5年的
使用年限,商業上的損益兩平通常定在第二年到第三
年間,而中華電信在不到一年就要損益兩平,試問中
華電信你是不是賺太太太多了呢??不僅是阿扁說的
"中華電信可以賺少一點",而是"中華電信不要沒良心
的賺錢"。
我的意思,像中華行動通訊分公司及中華數據分公司應該
分割為單一公司,以免在民營化之後成為另一隻只在台灣
的微軟巨獸。而其他的民營公司在平等的發展下可以與中華
電信公司來相競爭,這在是電信自由化的真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八日( 星期三 ) 17:26:28最初由 PPPP 發表
先問您個問題........究竟您有無去請監察院調查電信總局呢??
(不用牽拖什麼大法官釋憲啦!)
http://www.pczone.com.tw/showthread....0&pagenumber=1
簡單講,俺懷疑您啦,您跟leehd 兄弟文章乍看來有點意思,仔細看,
不就以三家民營固網沒告上法院來鬧事的嗎
為什麼俺說您跟leehd 兄弟來PCZONE 討 論 區鬧事,leehd 兄弟已經
勇敢承認他是來PCZONE 討 論 區鬧事,
那您呢???
leehd 兄弟講三家民營固網告上法院云云,俺已經回答過他
您講三家民營固網告上法院云云,俺也早已經回答過您,倒是..究竟您有
無去請監察院調查電信總局呢??
我"已經向"監察院申請調查電信總局是否有失職了!
既然你懷疑我是來Pczone鬧事的,
那是不是我也可以懷疑你是民營固網派來的臥底?
還是你手上有大量民營固網的股票?
好像我一講到民營固網心理有鬼,你就拚命護著他們!
我都已列出相關法令了,
你看到我在Pczon列出的法令,都是我向監察院糾舉時列出的一部份,
反正就那幾條法令,雖然沒把握可以糾舉成功,就讓監察院去傷腦筋!
而開放同互迴路事關民營固網的"切身利益",
卻要我這個"消費者"去監察院投訴電總是否失職?
在這同時,為何民營固網不依司法程序控告華電?
這就要民營固網的股東才有權要求他們!
您的思路蠻清晰的最初由 Fabian C 發表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八日( 星期三 ) 17:26:28
我"已經向"監察院申請調查電信總局是否有失職了!
+ U
簡單告訴您,您引用法令錯誤(或者說,您被騙了........)最初由 zuyan 發表
在立法的部份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綁著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公布時間: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時間: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總統 (85) 華總字第 8500027150 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 15 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行政院 (85) 台交字第 12387 號令定於八
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總統 (89) 華總一義字第 890028363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1 條條文
俺個人細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全文 15 條,以及整個修正過程
,根本沒有寫華電可以霸佔「用戶迴路」
最初由 zuyan 發表
所以其實可以透過修法的部份來解決這部份的紛爭
但這其中的利益頗大,所以立法院諸公們,才會沒
什麼意思要推動。
簡單告訴您,您是否看了什麼電視台叩應節目還是什麼資本家報紙社
論,所以被騙呢??????
您如果需要的話,俺可以列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全文 15 條
,讓大家仔仔細細檢驗.........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九至第11 條早就說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最初由 zuyan 發表
其中設備的採購還是要遵循"政府採購法",所以當
時行動電話的市場才會被其他民營業者給搶走。
令之規定。
行動電話的市場被其他民營業者搶走是因為市場競爭,市場競爭輸了
還輸不起,賴給立法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還要不要臉
有沒有羞恥心阿
俺個人認為何不直接引進at&t or 或者歐美日先進國家業者來爭取最初由 zuyan 發表
反觀ADSL的市場,其實也要感謝有中華電信這隻巨獸
我們的ADSL才有世界最大的單一標案,而每門的成
本才可降到2000.-以下,但是在營運的考量下卻對
直接的消費者沒有回饋,以最新最低價的資費1M/64K
每一線路,為410.-如不包含其他的營運成本計的話
每一門線路5個月內即可回收。若加計其他的成本一
年內即可完全回收,可是卻要民眾簽約兩年,這個
在商業行為下完全說不過去,而設備平均可達5年的
使用年限,商業上的損益兩平通常定在第二年到第三
年間,而中華電信在不到一年就要損益兩平,試問中
華電信你是不是賺太太太多了呢??不僅是阿扁說的
"中華電信可以賺少一點",而是"中華電信不要沒良心
的賺錢"。
我的意思,像中華行動通訊分公司及中華數據分公司應該
分割為單一公司,以免在民營化之後成為另一隻只在台灣
的微軟巨獸。而其他的民營公司在平等的發展下可以與中華
電信公司來相競爭,這在是電信自由化的真諦。
第五張執照呢
長期來看,
一方面如果固網業者一直無法彼此強烈競爭,不仿考慮發出第五張或
第六張一類電信執照
另一方面,應該要求修訂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訂定之「固定通信業務
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把民營業者應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
內(六年內)自行建設之市內網路不得少於可提供一百萬門號的部份,
門號數目應該修訂成多一點。
總之
立竿見影措施就是考慮把中華電信的用戶迴路出租或者出售
不過中華電信工會死穴也在於此,所以中華電信工會聽到考慮把中華電
信的用戶迴路出售可顫抖了,積極四處宣傳消毒............
最初由 Fabian C 發表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八日( 星期三 ) 17:26:28
我"已經向"監察院申請調查電信總局是否有失職了!
既然你懷疑我是來Pczone鬧事的,
那是不是我也可以懷疑你是民營固網派來的臥底?
還是你手上有大量民營固網的股票?
好像我一講到民營固網心理有鬼,你就拚命護著他們!
我都已列出相關法令了,
你看到我在Pczon列出的法令,都是我向監察院糾舉時列出的一部份,
反正就那幾條法令,雖然沒把握可以糾舉成功,就讓監察院去傷腦筋!
而開放同互迴路事關民營固網的"切身利益",
卻要我這個"消費者"去監察院投訴電總是否失職?
在這同時,為何民營固網不依司法程序控告華電?
這就要民營固網的股東才有權要求他們!
在立法的部份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綁著
俺個人懶得仔細追究您文章,為什麼呢?您竟然在51前幾天來PCZONE
討 論 區發那些文........唉........
您是否有勇無謀阿........您唸過"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全文
15 條嗎?????
的確監察院會調查多久?俺個人也說不準?
(俺名字不叫做錢復)
至於監察院是否會處理Fabian C兄弟提出的申訴?
Fabian C兄弟可能第一次上監察院吧?
放心,無論您陳訴內容是否空泛、、、、監察院必然會回信
俺個人希望Fabian C網友在PCZONE 討 論 區繼續說下去阿,說您如何與
監察院書狀往來,監察院如何回覆??.........俺個人希望Fabian C網
友在PCZONE 討 論 區繼續說下去.............
監察院回信給您什麼呢????..............
您懷疑俺是民營固網派來的臥底?這是您言論自由,
簡單講,
俺希望看到監察院回信給您寫些什麼,您能公佈嗎?
(您可把您姓名遮蔽,保有您隱私權.......)
或許您感受到俺對Fabian C兄弟講話不客氣........俺發表文章四位數可能最初由 淡書 發表
您的思路蠻清晰的
+ U
是民營固網派來的臥底?那,Fabian C兄弟發表文章三位數是否可能也是沒
有羞恥心工會派來的臥底呢?
誰知道
網路世界誰知道呢.................
ISP寬頻申訴陳情之信函或收據
看完記得到
http://uuu.to/toisp
連署留言
亂入一下
之前看"E天下"最初由 PPPP 發表
行動電話的市場被其他民營業者搶走是因為市場競爭,市場競爭輸了
還輸不起,賴給立法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還要不要臉
有沒有羞恥心阿
中華電信是說因為他們手機缺貨所以才給民營業者逮到機會...
這算是理由嘛.....
總之 把用戶迴路 分割出來給國家....
我是左打中華電信,右批民營固網,腳踩電信總局,最初由 PPPP 發表
或許您感受到俺對Fabian C兄弟講話不客氣........俺發表文章四位數可能
是民營固網派來的臥底?那,Fabian C兄弟發表文章三位數是否可能也是沒
有羞恥心工會派來的臥底呢?
誰知道
網路世界誰知道呢..............
因電總沒對華電開罰單,要監察院糾彈電總,你認為我是哪邊派來的臥底?
文章量多少那是另外一回事,有些人一天到晚發問、閒話家常,也可累積很多文章數,
而你卻只打中華電信,當我一批到民營固網,你又拚命護著他,
拜託,民營固網也是財團、也有一堆員工耶!
要看誰是臥底,主要應該是看會不會過度偏頗哪一方。
連叫民營固網去打官司,你也在反駁,太偏頗了吧!
至於從網路上向監察院申訴的案件,就只能有這樣的制式回覆,沒啥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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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答覆: 台端向本院陳情乙案,已交由本院主辦單位依規定辦理,請靜候處理結果。但如有後附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者,將不予答復。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項:人民書狀經本院處理後,除依法令不得對外宣洩之事項者外,應函復陳訴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函復:
1.匿名書狀。
2.陳訴人死亡或所在不明者。
3.陳訴人於短期內連續遞送內容類同之書狀,經併案處理,業經函復者。
4.陳訴之案件業經函復,而續訴書狀無新事證者。
5.陳訴內容空泛、荒謬、謾罵者。
人民書狀經各委員會處理後,應否函復,依其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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