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懂法律的人【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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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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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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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教懂法律的人【求助】

    各位前輩,大家好,現有一事想請教

    我的親戚於今年年初身亡,身後留下二名未成年之子女,太太精神異常,無工作能力,他名下有二支台灣大哥大的手機,自從他過世之後,就沒有再繳基本費了,最近台灣大哥大寄存証信函催繳欠款,想請問一下,當事人已死亡,家中又無經濟來源,難道台灣大哥大想要將一個死人移送法辦嗎?

    不知法律在這方面是如何規定的,謝謝!



  2. #2
    會員 freesoul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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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新聞有一個案例,一個父親去跟銀行貸款,死亡後其三個小孩及老母且未在時間去前去登記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了三個未成年小孩身負三百多萬債務,難道這公平嗎??
    所以基本費用我就不知算不算在遺產,
    但好笑的是,很多人連憲法有幾章幾條都不知了,連飯都快沒得吃了,誰會知道拋棄繼承時間是多久??
    這是什麼鳥世界啊??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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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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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跟twgsm照實反映情況,假如金額不多,台灣大哥大大部分都會當作呆帳
    打消掉,前提是你總要讓人家公司有理由幫你打消帳務
    所以死亡證明,貧戶或他太太的醫生證明
    法律的規定是以絕大部分的人民為考量
    法律是不可以以不懂或不需要懂來逃避規範
    假如你有苦衷也有一些協助機構可以幫助當事人
    不要怨天尤人,而是要去自己尋求協助才對
    你開車嗎??
    車爛,人差勁兼沒帶種才會由路邊右側超車

  4. #4
    會員 freesoul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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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初由 pavo 發表
    法律的規定是以絕大部分的人民為考量
    法律是不可以以不懂或不需要懂來逃避規範
    假如你有苦衷也有一些協助機構可以幫助當事人
    不要怨天尤人,而是要去自己尋求協助才對
    這我同意..但不可否認有些法律卻是以政府立場來考量
    如果我們只有一味的去遵守政府所訂下的法律,卻在它侵害到我們權力的時候
    自認倒霉,那只會造成痛苦..大法官解釋不也解釋推翻了多項的法令..

    很多事情不是因為不懂或是自認不需要懂,而是你根本不知..如果你連自己遇到了困難都不知 那如何去尋求幫助??很多生活的問題不是像殺人放火 一定是錯的..有些事在中國人眼堿O側隱之心 但法律上卻是不容許的,所以會造成你在遇到問題卻不知道那是個法律問題 更別提去尋求幫忙了...不是人人隨時身邊都會有一個法律顧問的...

    既然法律是以大部份的人民為考量,那設法把法律弄的更平易近人讓大家都能懂才是必要的吧?? 有多少人連 適用.準用.類推適用...都不知有何區別..
    而推定及視為又有那堿O不一樣的??? 請問 那這大多數的人的考量是考量在誰身上??

    不過總之...在你認為有不對勁時 直覺反應這樣是不合常理的還是去找一些人來幫忙...別放在讓它爛..問題不會因為時間而自動消失...

  5. #5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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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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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懂了,謝謝



  6. #6
    會員 gwochern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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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在那個法律條約裡有說...若要放棄遺產,在一個月內要申請(其中包括負債)
    但這誰知道呀....我覺得這真的是政府的錯,讓民眾沒有法律常識....

  7. #7
    無女友的人生38年 ellery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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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耶, 反正可以上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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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條文可以到 http://law.moj.gov.tw 查看, 蠻詳細的.

    引用中華民國民法相關條文:

    第五編 繼承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
    第 四 節 繼承之拋棄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1175 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
    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第 1176- 1 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
    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8. #8
    鳳兮鳳兮歸去來兮 lufonts 的大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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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趕快叫他家人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重複,"限定繼承"

    他的意思是說,去世的人財產總清算,有盈餘才繼承,負債就不繼承。

    不過這個好像很少人知道,甚至於有些法院還沒有限定繼承的表格。所以請大家多多推廣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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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各位的協助," 拋棄繼承" 我聽過," 限定繼承 " 則是第一次聽說,我會告訴他的家人這些方法,再次感謝各位 !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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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每個法院或地方政府機關都會有人"樂意"解答這類問題,
    因為這樣的問題已經是很普遍的需求.

    不懂就問,多問就懂,事無關己,必難,自己利害攸關,勤問就
    容易懂.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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