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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獲台新生活大師第26頁通知, 台新即將修改約定條款:
其中第五條(有關個人資料蒐集、利用、電腦處理及國際傳遞)中新增:
持卡人同意貴行把持卡人資料提供給貴行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
其子公司為進行共同行銷建檔、使用,甚至貴行及其金融控股公司、
子公司也可將持卡人資料給予共同行銷的第三人建檔、使用,
也就是台新想把卡友資料外洩合法化
經與台新客服中心詢問,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及二十三條)
的規定,本人是否可以拒絕將本人資料提供給與信用卡業務無關的任何機構,
台新的答覆是:要就接受此條款,不然就是剪卡終止契約,
對此答覆, 並對照台新網站中"客戶資料庫保護聲明"第五點的聲明:
"基於提供適合客戶的產品與服務之前提下,本行將適時協助信用與財務
健全的公司提供優質之產品與服務給本行客戶。倘客戶不願接受其他公司
提供之產品與服務時,可在任何時候要求本行將其在"行銷名單"上的名字刪除。"
覺得是很大的諷刺, 另外此行為顯然抵觸"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
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所以台新的持卡人, 請自求多福了.....
哈~~~~~~~現在信用卡盜刷已嚴重到連銀行都不想負擔!!
所以我認為這應該是我們政府和全國人民應該正視的問題(雖然我不太期待政府),重新審查我們的信用卡機制和多加強宣導正確的消費習慣,才能把傷害減到最低,甚至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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