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怨】贛譙中華電信任意變動服務內容~~~,大家來評評理
我的社區使用的是中華電信的HiBuilding網路,
我使用的是128k每月無限使用的服務,
最近,中華電信換了一家服務商,
把我們的服務給變更了,
雖然提供的是1M社區型的ADSL的服務,
但是它卻只提供2G/月的免費使用量,
如果超過用量,每100M要收30元,
對於一個天天下載影音檔,傳mm照的人,2G怎麼夠!
經本人向中華電信反映要求不能任意變更客戶的服務事項,
客服人員的說法並不能讓人滿意
本人只好寫份申訴書,跟他告了~~
申訴書如下,
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副本:台北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原契約條款(陳送消費者保護機關)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日
主旨:請 貴公司依約提供用戶,使用HiBuilding 網路每月不計量上網及基本供應每戶二台電腦上網之權益。
說明:
一、 本用戶依 貴公司原合作廠商(xxx公司)之廣告,使用社區型(Hibuilding)不計量網路服務,用戶每月支付固定金額網路租用費,可使用限速但無限下載量且每戶得申請二台電腦上網之權益。用戶亦因信任 貴公司信譽與 貴公司訂約,並因此添置第二台電腦、網路集線器(HUB)等設備,以享用貴公司之服務。
二、 貴 公司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以數行二字第91C8200487號函知,貴 公司與原合作廠商(xxx公司)解約,另與久津公司訂定服務契約。惟所提供之服務未能供應用戶無限上網及基本供應每戶二台電腦上網之權益。
三、 經洽 貴公司行銷處孫小姐,其稱係xxx公司不能供應客戶原有之服務。惟本用戶向久津公司查詢,係 貴公司未與久津公司訂有該項服務契約,致不能維持原服務,將損害客戶原有之權益。
四、 經查 貴我雙方契約,第二十二條訂有「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惟貴公司對於「情勢變更」並未明列,且本用戶對 貴公司僅以「合作廠商更換,不再提供原有服務」未能認同,貴 公司如逕引用該條文,即造成「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情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該契約第二十二條文前段不成立。
五、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本用戶認為 貴公司實際並未因遭逢天災事故或因技術不可行等因素致無法提供原有之服務。本用戶認 貴公司應維持原訂契約之服務,並服務至用戶不再使用為止。(在本用戶要求下,xxx公司暫維持本用戶二台電腦不計量上網之使用權益至九月底,故實際無技術上之困難)
六、 請貴公司依法於十五日內恢復對用戶原有之使用承諾(不計量型上網,基本提供二台電腦上網之服務),如未能依要求恢復用戶原有權益,將向 貴公司所在地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同時要求添購設備損失、退還用戶裝機費及另申請adsl網路服務之賠償外,並將通知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 貴公司有否限制合作廠商之行為致影響客戶之情事。
七、 本案將公布於網路上供大眾參考,後續處理情形亦將公布於網路追蹤。
我就不相信它不會給我個答覆!!!!
Re: 【抱怨】贛譙中華電信任意變動服務內容~~~,大家來評評理
[QUOTE][i]最初由 ant 發表[/i]
[B]我的社區使用的是中華電信的HiBuilding網路,
我使用的是128k每月無限使用的服務,
最近,中華電信換了一家服務商,
把我們的服務給變更了,
雖然提供的是1M社區型的ADSL的服務,
但是它卻只提供2G/月的免費使用量,
如果超過用量,每100M要收30元,
對於一個天天下載影音檔,傳mm照的人,2G怎麼夠!
經本人向中華電信反映要求不能任意變更客戶的服務事項,
客服人員的說法並不能讓人滿意
本人只好寫份申訴書,跟他告了~~
申訴書如下,
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副本:台北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原契約條款(陳送消費者保護機關)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日
主旨:請 貴公司依約提供用戶,使用HiBuilding 網路每月不計量上網及基本供應每戶二台電腦上網之權益。
說明:
一、 本用戶依 貴公司原合作廠商(xxx公司)之廣告,使用社區型(Hibuilding)不計量網路服務,用戶每月支付固定金額網路租用費,可使用限速但無限下載量且每戶得申請二台電腦上網之權益。用戶亦因信任 貴公司信譽與 貴公司訂約,並因此添置第二台電腦、網路集線器(HUB)等設備,以享用貴公司之服務。
二、 貴 公司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以數行二字第91C8200487號函知,貴 公司與原合作廠商(xxx公司)解約,另與久津公司訂定服務契約。惟所提供之服務未能供應用戶無限上網及基本供應每戶二台電腦上網之權益。
三、 經洽 貴公司行銷處孫小姐,其稱係xxx公司不能供應客戶原有之服務。惟本用戶向久津公司查詢,係 貴公司未與久津公司訂有該項服務契約,致不能維持原服務,將損害客戶原有之權益。
四、 經查 貴我雙方契約,第二十二條訂有「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惟貴公司對於「情勢變更」並未明列,且本用戶對 貴公司僅以「合作廠商更換,不再提供原有服務」未能認同,貴 公司如逕引用該條文,即造成「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情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該契約第二十二條文前段不成立。
五、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本用戶認為 貴公司實際並未因遭逢天災事故或因技術不可行等因素致無法提供原有之服務。本用戶認 貴公司應維持原訂契約之服務,並服務至用戶不再使用為止。(在本用戶要求下,xxx公司暫維持本用戶二台電腦不計量上網之使用權益至九月底,故實際無技術上之困難)
六、 請貴公司依法於十五日內恢復對用戶原有之使用承諾(不計量型上網,基本提供二台電腦上網之服務),如未能依要求恢復用戶原有權益,將向 貴公司所在地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同時要求添購設備損失、退還用戶裝機費及另申請adsl網路服務之賠償外,並將通知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 貴公司有否限制合作廠商之行為致影響客戶之情事。
七、 本案將公布於網路上供大眾參考,後續處理情形亦將公布於網路追蹤。
我就不相信它不會給我個答覆!!!! [/B][/QUOTE]
插個花,您是律師嘛??
寫的很棒..: )..以後pczone的網友要告hinet 我看就靠大大您了
專業訴訟狀師.. 屌!:jump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