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不知道在此發表是否適當.姑且讓我吐一下苦水

請問當員警知道有違反法條之情事時.未予告發與處理,並任由違反法條之人離去
是否違反法律?例如瀆職及圖利他人.

以下是事情經過...
1/28 3:05 一機車騎士 ,被由同方向之汽車駕駛人 乙,撞擊倒地.
車禍現場並馬上被 乙 破壞.(有目擊證人).由路人報警後,警方過來處理.
問完筆錄後 甲 因為未帶駕照被開罰單.而 乙 問完筆錄後及行離去.
事後我們追查發現 乙 的車輛以因為未驗車而被調扣駕照,且因為未保強制責任險而違反交通法規
按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警方必須吊扣駕照及車輛,直到繳完所有罰款並重新領牌方能放行.
但該警員在知情的狀況下,未開任何一張罰單及扣下任何證照,即放行離去.

事後在筆錄中並發現肇事人 乙 在筆錄及現場資料中填寫誤導他人及錯誤之資料.

請問處理之該員警是否有違法?
請問該肇事者是否有偽造文書之嫌?

謝謝 !!

P.S.因為該肇事者真的太欺負人了.自己是消防隊員跟我說他打零工
約時間見面卻不出現 10:00 我馬上到 10:20 在路上了 10:45 在15分鐘
11:00 今天我有是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