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遇過進口無線器材被NCC.....
前幾天去辦了...
我是守法好青年..><
之前有遇過進口無線器材被NCC.....
前幾天去辦了...
我是守法好青年..><
此文章於 2011-09-28 03:30 AM 被 thx 編輯。
很久很久以前有申請過,不過那時候還沒有 NCC,還是電信總局。要到小南門那邊辦理。
之後每年都會發送詢問函件,要求統計進出貨數量。不知道這些改了沒有。
申請這最簡單 好像不用錢.
申請下面才麻煩
1.二類電信營運執照..
2.電信線路工程甲級承包商資格
依電信法第第六十五條第十款、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擅自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依規定沒入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 均得為之。
依電信法第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設備。
此文章於 2009-10-13 11:13 AM 被 thx 編輯。
請教thx兄, 不具發射功能的無線電接收機算不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我也是因為NCC.......
不過我申請的比較多一點
此文章於 2009-10-14 04:19 PM 被 temai 編輯。
2007 NCC 修正過一次
不列入管制的接收器
1.廣播、電視頻段接收機 (FM ,AM 短波 收音機.)
2.不具任何附屬發射功能,其僅具接收全球定位系統功能之接收器 (GPS) 。
3.供接收機使用之低雜訊放大器(LNA) 。
4.船舶用氣象接收機、網位接收器、亞美加接收器。
5.測速雷達感應器。
像 IC-R3無線電通訊接收機頻率範圍:0.495~2450.095MHZ,屬交通部公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無線電接收機,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製造、輸入、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需經交通部許可;」及第三項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者,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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