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捷運站買賣(網拍)面交將取締開罰一事,大家有何見解?
不知道大家對於捷運局的最新力做--捷運站買賣(網拍)面交將取締開罰一事,
大家有何見解?
因為我自己也有網拍賺外快,不少網友也一樣吧?二手的東西,總是有不用
的時候,讓給其他人用,利人利己,也符合環保吧!
雖然大部分的網拍,也是賣新品,不過捷運局的做法,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大家討論討論吧。
我自己的看法是,太機車了!
自己可能規避的做法:要跟買賣雙方說好。
(模擬對話)
捷運站人員:您面交買賣物喔!
受害人甲:你憑哪一點說我是面交買賣?我幫朋友買東西不行啊!
捷運站人員:(問東問西的&*$(^&$*(^!%()^&*%(.........)
受害人甲:我沒義務告訴你任何事,我可以告你污賴,有事找我律師談..
不知網友是否還有其他高招?或是有法律的專家,能提出專業意見的,
先在此謝過。
回覆: 對於--捷運站買賣(網拍)面交將取締開罰一事,大家有何見解?
在日本搭地鐵,如果在同一站進出的話,一樣照收 160 / 170(都營與非都營)
如果進錯站或反悔不搭的話,不知道可不可以跟站務的說一下,走旁邊閃人咧…
如果說…捷運不設這樣的罰金,反而用進站收費的話
假設進站就是收取 1~5 元的清潔費之類的,如果有搭乘到他站的話,該費用可抵
若同一站進出的話,我想相信這樣的費用不會讓人家在意的
利用捷運交易的賣家應該不少吧?
回覆: 對於--捷運站買賣(網拍)面交將取締開罰一事,大家有何見解?
現在很多規定都是主觀的認為你就是這樣,所以要罰,沒有想到事實還是有很多出入!!
我有一個疑問 , 以上所說的都是以坐捷運至別站交了(或拿)東西後又返回原地出站來假設他違犯遊戲規則,
但是若有人從甲進站,到乙站拿東西,再坐下一班到丙地出站,請問這樣有違犯遊戲規則嗎?
回覆: 對於--捷運站買賣(網拍)面交將取締開罰一事,大家有何見解?
基本上先想想,捷運站的服務人員是否有足夠的能力舉證、糾舉吧,
我個人是支持這樣的論點,不過倒不覺得有具體實施的可行性,
(舉證的爭議會很大,不像站內吃東西那樣,具體可證。)
誠如all600大大所舉的例子,就是個典型的案例。
只要消費者不要有投機取巧,逃避繳費的行為,
基本上捷運公司就不會想出這樣的規定。
回覆: 對於--捷運站買賣(網拍)面交將取締開罰一事,大家有何見解?
[QUOTE=FYI;1032942]......
小弟建議捷運局以時間為基準, 例如10 分鐘內進出同一站則免費, 超出者則以一定時間為計費單位, 進出同一站才按時間計費, 多少收一點, 不無小補
......[/QUOTE]
現在台北捷運的規定如下:
[quote]
......
旅客持用車票,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經驗票閘門進入付費區至離開付費區之停留時限規定如下:
(一)不同一車站進出,最大時限為二小時;
(二)同一車站進出,最大時限為十五分鐘;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付之票價外,應於車站詢問處繳交或由驗票閘門自動扣除車站公告最低單程票票價之金額。
......[/quote]
我自己就有一次在捷運收費區內晃了超過兩個小時,從南港線上車,先跑到新店線拿東西(網拍交易),在跑到北投線拿東西給我弟,最後從南勢角線出站,要不是等人的時間過長,那個額外的 15 元新台幣應該是不會被扣的 ......
回覆: 對於--捷運站買賣(網拍)面交將取締開罰一事,大家有何見解?
大眾捷運法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COLOR="Red"]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COLOR]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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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
其行為於同一日內被查獲第一次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其行為於同一日內被查獲第二次以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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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大眾捷運法 第50條已包含了[COLOR="red"]其他商業行為[/COLOR],網友「面交」也會包含在內。
至於要走執法的[COLOR="Red"]盲點[/COLOR]解決面交的問題?
應該就像FYI講的,見面後進入化妝室交易。(電影也常演在化妝室交易或交貨)
若站內有提款機,則可交貨後用轉帳的。
但這種方式是利用執法的[COLOR="Red"]盲點[/COLOR],讓站務人員看不到現金交易,並不是走法律漏洞,若被查到是交易還是可以罰。
捷運是最有效率的大眾運輸工具,都是要人不要在站內待太久,才會有很多規範與限制
但這都是為了讓捷運能維持它的效率。
像禁止飲食,「飲」包含了水,所以連純水都不能喝。
可能有人認為不近情理,但若水滴到走道就會增加清潔車廂的時間,就可能影響發車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