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 96.05.23 總統令:修正「就業服務法」
[B][COLOR="DarkRed"]就業服務法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三項禁止就業歧視項目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7-05-04 [/COLOR][/B]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立法院於5月4日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將「年齡」、「出生地」、「性傾向」等三項增列為禁止歧視項目。
立法院本會期審理通過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修正案,係將現行之防制就業歧視條款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三項目,爾後雇主於辦理招聘人才徵試時,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應徵者或已受僱之員工外,亦不得以年齡、出生地及性傾向為歧視理由。
另雇主運用各式大眾傳播媒體之招聘人才啟事,亦不得將前開就業歧視禁止項目計16項列為顯示條件,如雇主違反該法規,經業務主管機關逕行查察或經由民眾向地方業務主管機關申請評議成立就業歧視之案件,將受到就業服務法第65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本會近期將會同各地方政府加強本案業務宣導,建議雇主於招聘人才應以求職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做為人員進用之考量。
勞委會表示,有關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法定程序須俟總統公布後始正式實施。
[url]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63b08b7:2492&theme=#[/url]
回覆: 96.05.23 總統令:修正「就業服務法」
如果能落實,那便是全民之福,如果只是幾條法律,那僅供大家參考吧!
回覆: 96.05.23 總統令:修正「就業服務法」
[SIZE="4"]104....1111...等..人力銀行,求 才 條 件 → 年 齡 限 制中 → 已經改為 → 依據[URL="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63b08b7:2492&theme=#"]就業服務法[/URL],取消限制。[/SIZE]
回覆: 96.05.23 總統令:修正「就業服務法」
取消年齡限制只是企業與政府的障眼法,
實際上各企業還是私下篩選剔除年紀較大的應聘者,
所以壯;中;老年的就業與失業問題根本不會有所改善,
企業老闆的心態不變,台灣的藍;白領階層就一定會面臨失業的處境,
因為再怎麼比,台灣的人力成本還是比中國與東南亞的要高,
所以...擁有奸詐本能的台灣商人,
是不可能根留台灣的~~~ :mad:
回覆: 96.05.23 總統令:修正「就業服務法」
[QUOTE=windman;967006]取消年齡限制只是企業與政府的障眼法,
實際上各企業還是私下篩選剔除年紀較大的應聘者,
所以壯;中;老年的就業與失業問題根本不會有所改善,
企業老闆的心態不變,台灣的藍;白領階層就一定會面臨失業的處境,
因為再怎麼比,台灣的人力成本還是比中國與東南亞的要高,
所以...擁有奸詐本能的台灣商人,
是不可能根留台灣的~~~ :mad:[/QUOTE]
跟我想的一樣說,日本那邊的人力成本更高,好像也沒有像台灣
這邊有這些怪問題。總之,日本那邊多了一樣優勢,就是團結兩
個字,還有就是日本人有品質的觀念,不會用爛東西,或是劣質
的便宜貨。所以好東西即便是貴,也會留在國內。大概因為這樣
,好企業也就沒有必要外移吧。我想要企業留在國內,消費者的
心態也應該要改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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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96.05.23 總統令:修正「就業服務法」
[B][COLOR="DarkRed"]徵人限年齡 最重罰150萬[/COLOR][/B]
更新日期:2007/07/01 16:00 記者: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CENTER][IMG]http://www.pczone.com.tw/attachment.php?attachmentid=13593&stc=1&d=1183349354[/IMG][/CENTER]
「限35歲以下」 過去企業徵才常見限制年齡,但很多企業主可能不知道就業服務法已在5月23日通過「反年齡歧視」條款,輕者罰30萬元,最重可罰150萬元。勞委會發現業界對這項新增規定非常陌生,不時接到檢舉電話,因此除已通函各政府機關招人不得訂定年齡限制外,也緊鑼密鼓印製宣導手冊,自7月起展開全面宣導,避免企業觸法。
不過,雇主可別以為只有徵才時限制年齡才違法,進用後舉凡「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及「申訴程序」都不能因為年齡有差別待遇,否則都屬違法,影響層面甚廣。
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歧視條款」原本規定雇主對求職者不得以種族、階級、宗教、黨派等12項理由歧視,今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其中因為年齡限制普遍存在許多徵才廣告中,使得「反年齡歧視」條款格外受到注意。
勞委會坦承,這項條款因與過去企業用人習慣大不同,很多業者沒有注意相關訊息,刊登徵才廣告時仍然明目張膽限制應徵年齡,勞委會原則上希望初期先以「宣導取代罰鍰」,但日前台中市政府來電反應,某位廠商在人力銀行的求才條件限制「30歲以下」,人力銀行雖予勸導,但廠商執意保留「限制應徵年齡」,對此,勞委會表示,對於已被善意提醒仍不接受者,只好建議台中市政府直接開罰單。
由於連地方政府都對執行面有疑義,勞委會日前也召集地方勞工單位宣導,並對「就業年齡歧視」做出明確定義,亦即只要求職者或受僱者,因為年齡而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差別待遇,都構成「年齡歧視」,適用範圍不只「招聘廣告」,進用後的升遷、考績、調職等行為,都不得因為「年齡」有所差別。
為了避免政府機關「率先違法」,勞委會除了發函所有政府相關機構徵才時不得限制年齡外,也上網瀏覽政府徵才網站,主動提醒。此外,勞委會也打算請媒體業者配合,在廠商刊登徵才廣告時,主動告知提醒。勞委會目前也正趕製「防制年齡歧視宣導手冊」,7月起全面發放並進行電視廣告,逐步將觀念落實到所有事業單位。
回覆: 96.05.23 總統令:修正「就業服務法」
找工作或工作期間遇到「年齡歧視,出生地,性傾向」時,請向全國各縣市勞工局,「勞資關係 課」檢舉,如雇主違反該法規,將受到就業服務法第65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該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歧視條款」,好不容易立法院三讀通過,96.05.23 總統令,當日生效,保障勞工朋友的權益。
各縣市勞工行政網站 ,「勞資關係 課」:[url]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ba79d[/url]
回覆: 96.05.23 總統令:修正「就業服務法」
有用嗎?
小弟老媽在北縣國中任教想介聘調回北市國中…
不過,外縣市介聘卻有規定
「申請介聘臺北市或臺北市教師申請介聘外縣市服務,年齡未滿五十五歲。」
這也算違法了嘍?
因為老媽年紀已經超過五十五歲了…
所以很訐這條規定說~
擺明了認為年老的教師就不認真教書?
其實年輕的資歷淺又不見得就會認真教書…
不過,做為同事多半都喜歡年輕妹妹吧?
[URL="http://exc.ks.edu.tw/announce/a/96_c.pdf"]九十六年外縣市介聘作業要點 [/URL]
回覆: 96.05.23 總統令:修正「就業服務法」
[QUOTE=3q3q;972862]找工作或工作期間遇到「[COLOR="Red"]年齡歧視,出生地,性傾向[/COLOR]」時,請向全國各縣市勞工局,「勞資關係 課」檢舉,如雇主違反該法規,將受到就業服務法第65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恕刪)
[/QUOTE]
這實在是太難舉證了,老闆或主管為你打考績時,
可以隨心所欲天馬行空的鬼扯,
你根本無法證明你的考績比人家爛是因為歧視問題,
就算提告勝算也不大,搞不好因此被逼到自動離職,
所以這項法律根本就等於廢柴,
只是讓大家看著爽罷了,真的要用時才知道根本不可行... :rolley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