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
釋字613號僅宣告NCC「委員任命程序」違憲。並未全面否定NCC合法性,同時亦明白指出,九十七年底以前NCC相關行為皆有其合法性。因此NCC在過渡期間內當然是個「合法組織」。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職權移撥」的條文也未被宣告違憲,所以NCC理論上仍是電訊傳播的主管機關。
相關法律只要沒有將行政院人事權「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或「對行政院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就仍然可以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質言之,只要新修正的NCC委員任命方式,是立法院或多元人民團體之合理「參與」(而非取代),那並無違憲的問題。
(以上內容大半取材自廖元豪老師上課所述)
其實,總歸而言,NCC被釋613宣告違憲部份,乃委員選定的方式。在其職權範疇中,當然有其權限,亦是依法有據,自然有公信力啦!!
當然,蘇永欽老師及相關委員的所作所為,無法讓所有人滿意應無疑義,但,相較過去的電信總局,他們仍是多了那麼一些作為和努力,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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