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怨】各家筆電製造商的 [亮點保固] 原則

顯示結果從第 1 筆 到 8 筆,共計 8 筆
  1. #1
    FYI
    FYI 目前未上線
    會員
    註冊日期
    2001-06-22
    討論區文章
    7,294

    【抱怨】各家筆電製造商的 [亮點保固] 原則

    其實類似文章過去也經常被討論過, 例如【抱怨】談LCD暗點不保固, 不過小弟還是決定另起爐灶, 希望能以更精確的主題, 便於網友搜尋

    小弟終於也經歷了一場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戰爭, 結果當然是一敗塗地, HP 給小弟好好的上了一堂課, 雖然已經後悔莫及, 小弟還是回過頭來翻翻舊文章, 如今才能體會那些不幸遇到這種鳥事的網友的心情, 然而小弟也察覺資訊向來並非那麼透明, 往往事後再追究已經為時已晚, 於是小弟略盡綿薄之力, 找尋主力廠商的[亮點保固]原則, 以免網友再步入小弟的後塵, 話說外商公司大多已經把主力移往大陸, 所以如果您撥客服電話, 聽到那種讓人很不習慣的, 一點台灣口音都沒有的腔調, 不要懷疑, 您已經身陷匪區了, 同時您必須認清一個事實, 那就是不論同志的態度再怎麼好, 身段再怎麼軟, 同志絕對會堅守底線, 您毫無辦法越雷池一步的, 別忘了同志可是訓練有素, 完全沒有和您妥協的必要, 何況給您方便就是給自己不便, 反正不論您如何死纏爛打, 不給換就是不給換, 小弟在此情況之下奮戰了兩天, 也只能自認倒楣, 在此, 小弟並無能力幫您討回公道, 但是小弟只能在您下回做出錯誤決策之前, 給您一點善意的提醒, 由於台灣的消費意識尚未抬頭, 除了大賣場的家樂福, 大潤發, 愛買, 屈臣氏之外, 資訊界還看不到能保護消費者的龍頭出現, 聯強等通路商似乎反倒還幫著製造商為虎作倀, 以不合理的條款(原廠所訂)欺負消費者, 所以目前消費者只能自求多福, 或許您不瞭解小弟何以提到家樂福, 屈臣氏? 大賣場的退貨原則足以媲美先進國家, 30 天內無條件退貨, 用過的拆過的都可以退, 屈臣氏更是離譜, 超過30 天甚至沒有發票, 竟然還可以到非原始購買分店退貨, 小弟並非鼓勵如此惡意的消費行為, 然而資訊大廠對於價值不斐的商用筆電的品管要求如此之低, 實在到了令人忍無可忍的地步, 只要一想到廠商竟然對於低階又便宜的產品(LCD)的售後服務(保證無亮點)竟然可以超越高階又昂貴的產品(商用筆電), 小弟只能無言以對, 以下就請大家仔細比較一下各家筆電製造商的 [亮點保固] 原則, 非一成不變, 請隨時上網取得最新資訊

    華碩筆記型電腦無亮點保固條款
    http://support.asus.com.tw/service/s...Language=zh-tw
    倘若您發現選購之華碩筆記型電腦LCD螢幕在黑色背景下有發現任何亮點(非暗點),自購買日起一個月內透過華碩24小時免費服務專線確認您已註冊成功,並提供購買發票後,即可享有LCD無亮點乙次更換服務。
    宏硉妍O型電腦品質認定說明(不含平板電腦)
    http://www.acer.com.tw/service/ex_value/index-nb.htm
    1. 筆記型電腦新品享有30天內保證無亮點,更換以一次為限。
    2. 暗點不在更換範圍內。
    但是前言卻讓小弟有點迷糊, 有待澄清, 是否意指30 日後直到一年內之保固以3 點內為良品?
    只要您所購買的筆記型電腦的液晶面板在 3 點(含)以內,即屬於良品
    BenQ Joybook筆記型電腦保固條款
    http://www.benq.com.tw/support/front...otId=undefined
    液晶面板上壞點之保固方式說明:
    只要您所購買的液晶面板在5點(含)以內,即屬於良品
    液晶面板無亮點保固
    自購買日起一個月內若Joybook8000/8100系列液晶面板出現亮點,憑購買發票和保固卡至明基BenQ所屬直營維修中心,可免費更換為無亮點液晶面板,惟更換次數以一次為限。
    液晶面板暗點不在本保固範圍內。
    IBM ThinkPad 和 TFT 液晶螢幕亮點保固補充說明
    http://www-8.ibm.com/pc/support/tw/m...es/bsfree.html
    大於(含)四個亮點, 則7天內換新機, 8 到 30 天內換面板
    HP LCD面板的故障保固維修標準
    http://h50178.www5.hp.com/support/D8...aqs/56021.html
    在保固期內(包括新購買),發生下列情況(兩者之一)的螢幕壞點,HP與LCD面板供應商才會視為面板故障,為使用者提供LCD螢幕的保固維修(更換LCD面板)。
    1. 亮點+暗點+色點總數:15吋螢幕6點以上或17吋螢幕9點以上。(亦即15吋螢幕5點(含)之內或17吋螢幕8(含)點之內都不算是面板故障)
    2. 任何螢幕壞點相距在1吋(2.54公分)距離以內。
    看完了以上, 您還必須仔細求證LCD 螢幕的維修以及亮點保固是否只有一年? 廠商對於這一部份總是語焉不詳, 或許是為了保留解釋的空間, 如果沒有白紙黑字, 則對於消費者沒有保障, 華碩宏痐妝狴H成為龍頭並非毫無道理, 然而小弟比較贊同BenQ 的作法, 也就是高階機種必須提供較高的保障, 低階機種則提供較低的售價, 如此比較能夠讓人接受, 像IBM, HP 的作法, 如果您買到一台有三個亮點的鈦金屬打造的高級機種, 豈不是要當場吐血?

    最後小弟找了一篇新聞報導, 重新認識消保法規範的 [7 天鑑賞期] 的迷思
    所以為了保障自身權益, 務必在付款之前行使退換的權利, 此外小弟也要提醒大家, 一分錢一分貨, 網路購物尤其要格外留意是否新品? 就算是未拆封也會有壞點的風險, 此外小弟懷疑, 難道完全沒有人治的了IBM, HP 這些外商嗎? 燦坤, 明日世界等等, 有機會成為資訊界的家樂福嗎? 小弟是既憧憬又期待又懷疑



  2. #2
    --帳號停用中-- purk 的大頭照
    註冊日期
    2001-03-08
    討論區文章
    2,917
    第 一 節 買賣
    第 一 款 通則
    第 345 條 (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錪崏鞚哪

    第 346 條 (買賣價金)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
    者,不在此限。

    第 347 條 (有償契約準用買賣規定)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第 二 款 效力
    第 348 條 (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第 349 條 (權利瑕疵擔保(一) -權利無缺)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第 350 條 (權利瑕疵擔保(二) -權利存在)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
    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第 351 條 (權利瑕疵擔保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
    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352 條 (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
    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
    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第 353 條 (權利瑕疵擔保之效果)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
    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第 354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 356 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57 條 (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第 358 條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
    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
    為無瑕疵。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如
    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如怠於通知,應負損害賠
    償之責。

    第 359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 -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 360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 361 條 (解約催告)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
    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第 362 條 (解約與從物)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第 363 條 (數物併同出賣時之解除契約)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
    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
    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第 364 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第 366 條 (免除或限制擔保義務之特約)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
    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第 367 條 (買受人之義務)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第 368 條 (價金支付拒絕權)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
    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
    ,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

    第 369 條 (標的物與價金交付時期)
    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
    外,應同時為之。

    第 370 條 (價金交付期限之推定)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

    第 371 條 (價金交付之處所)
    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者,其價金應於標的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

    第 372 條 (依重量計算價金之方法)
    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
    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

    第 373 條 (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374 條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
    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第 375 條 (交付前負擔危險之買受人費用返還義務)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
    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
    責任。
    前項情形,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非必要者,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
    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第 376 條 (出賣人違反關於送交方法特別指示之損害賠償)
    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
    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 377 條 (以權利為買賣標的之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以權利為買賣之標的,如出賣人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準用前四
    條之規定。

    第 378 條 (買賣費用之負擔)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
    之規定。
    一 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 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
    人負擔。
    三 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
    受人負擔。

  3. #3
    --帳號停用中-- purk 的大頭照
    註冊日期
    2001-03-08
    討論區文章
    2,917
    你可以 去主張 349開始的 瑕疵擔保

    但是 因為有hp的 契約所以 必須考慮 你在會場上看到的dm 你是否有保留 另外是否也具

    有 契約的效用



    基本法律觀念是

    先使用一般法律 再使用特別法律


    消基法是特別法 所以就算你物品購買上有瑕疵問題 或許超過7 天 但是 只要適用民法

    沒有其他買賣雙方的額外契約 是可以談的

  4. #4
    FYI
    FYI 目前未上線
    會員
    註冊日期
    2001-06-22
    討論區文章
    7,294
    感謝purk 的熱心, 其實消費者遇到購物糾紛, 如果廠商沒有誠意解決, 最好的方法還是尋求消基會的協助, 或許您沒有注意小弟的貼文, 根據東森新聞採訪消基會的報導(2002/11/14), 消基會對於 "非郵購或訪問購物", 礙於法律模糊, 如今也是能力有限

    鑑於本會乃民間組織以及受限於本會資源及人力,目前下列類型歉難提供服務
    ...
    在現行法令中,消費者尚無權力爭取者(如﹕退換貨等,因本會為消費者爭取權益時,須依法有據)。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330.aspx

    這篇討論如果貼於友站(PCxVD), 小弟肯定會被批沒做功課, 在此感謝PCZONE 網友的寬容, 然而小弟只想以自身的經驗, 蒐集一些有用的訊息讓網友參考, 這些訊息其實散佈於不同的討論中, 大家都只 "聽說" 華碩宏眭熊L亮點保固, 但不知文字見諸何處? 詳細內容為何? 雖然飽受批評, 不過這兩家的市場佔有率高, 相信這是良性循環, 其他品牌沒有提供相同標準的保固, 消費者購買這些品牌的產品, 原本以為付出較高的代價就可以獲得較高的品質, 最終卻淪為只能互相比較運氣如何, 互相批評沒做功課, 彷彿把品管不良的過錯歸疚於消費者, 您會作何觀感? 坦白說, 沒有競爭, 廠商也就不會進步, 消費者不團結, 便如一盤散沙, 情形就不會改善

    其實小弟並不完全排斥購買HP 的產品, 小弟仍然在其他討論中推薦HP 的產品(必須是良品), 在此只是想提供大家另一種思考, 所以才提及家樂福, 大潤發等大賣場, 如果您曾經去退過貨, 您必然了解小弟的意思, 個別消費者也許無力要求原廠改進, 但是經銷商可就不一定, 這是做不做的問題, 而不是能不能的問題, 所以如果聯強或者燦坤願意把瑕疵品退還給原廠, 消費者一樣可以獲得保障, 那麼您消費時是先付款後驗貨? 還是先驗貨後付款? 或者必須付訂金才可以驗貨? 除非經銷商習慣於買斷貨品, 否則一旦消費者拒收瑕疵品, 難道經銷商願意承擔嗎? 台灣的消保法還有一段路要走, 期待大家共同來努力

  5. #5
    會員 neuser 的大頭照
    註冊日期
    2004-07-23
    所在地區
    CHT vDSL 50M/3M
    討論區文章
    1,039
    我都出asus 的 nb .
    還沒報修過LCD亮點/暗點問題.

    asus算是很有良心的.
    就算有,代理商也給換.
    在賣場 buy的朋友,
    付錢之前,能現場驗貨最好啦......



  6. #6
    FYI
    FYI 目前未上線
    會員
    註冊日期
    2001-06-22
    討論區文章
    7,294
    Mobile01首頁 » 討論群組 » 行動裝置及應用討論區 » 攜帶型電腦綜合討論區
    台灣各家 Notebook 廠商對於 LCD 暗亮點的保固維修標準

  7. #7
    FYI
    FYI 目前未上線
    會員
    註冊日期
    2001-06-22
    討論區文章
    7,294
    小弟來做個後續報導, 也給未來面臨同樣問題的網友一個經驗, 雖然HP 大連客服始終堅持面板瑕疵是合於hp 極度寬鬆的品管標準的, 不過小弟透過信件反映和問卷調查, 終於聯絡上台北的 "客訴"(注意, 不是客服), 由 "客訴" 同意為小弟更換面板, 而且已經於週四完成, 所以小弟給HP 的分數是, 勉強及格, 60 分!

    不用懷疑, 也不是小弟得了便宜還賣乖, 小弟一共買了兩台nc6220, 一台完全沒有問題, 另一台有一個亮點, 而且Hitachi HDD 的噪音也比另一台的Fuji HDD 大聲, 小弟起先安裝硬體正常的那一台nc6220, 在一次不明原因(可能是NortonAV)造成系統異常緩慢之後, 小弟於是到HP 網站尋找更新驅動程式, 由於是第一次接觸nc6220, 因此小弟也格外小心, 並未立即更新, 而是先把FAQ 和所有相關的資訊瀏覽一遍, 然後比對驅動程式的版本和目前使用的版本差異, 結果有幾個程式小弟無法判斷新舊, 於是又找到了另一個幫手--HP 即時支援專業版(HP Instantsupport), 線上即時診斷建議更新三個驅動程式, 小弟發現其中之一和HP 原先提供的不同, 小弟只好又前往英文版網頁, 結果差異更大, 小弟於是在hp 顧客貼心服務網頁填寫了問題, hp 工程師的第一個回答是要小弟進入保護模式, 解除已經安裝的程式, 事實上小弟早已嘗試過不成功, 於是又寫信去問, 這回另一位工程師要小弟重新下載, 再試一次, 小弟對於被當成小白已經感到不耐煩, 於是只好自力救濟, 終於讓小弟在Compaq Softpaq Ftp 之中找到了答案, 原來hp 把簡體驅動程式擺在繁體網頁供人下載, 此外還有兩個檔案根本就是毀損的(Corrupted), nc6220 問世半年, 而且已經被nc6230 取代, 網頁的錯誤竟然沒有人發現? 到底是nc6220 太穩定了, 沒有更新的必要? 還是nc6220 太濫了, 根本沒人要買? 小弟終於怒不可遏, 怎麼hp 不但賣有瑕疵的硬體, 而且軟體支援也這麼差? 於是寫信去嚴重抗議, 又填寫網路問卷把hp 臭罵一頓, 以消我心中的怨氣, 終於最後一封信轉到了台北的 "客訴", 我告訴她如果還是大連的客服, 那就不用廢話了(實在是對大連客服反感), 在客訴承諾更換面板(仍不肯整台退換)之下, 小弟收拾起怒氣, 約好快遞來收件, 離譜的事還在後頭, 收了件之後, 客訴又來電, 面板欠料! 叫料要等兩週! 小弟實在難以置信, 這麼大的公司, 竟然沒有備料以應付維修? hp 的一年到府/三年保固/30分鐘完修, 難道是喊假的? 是nc6220 太完美無缺了, 根本不可能故障? 還是如小弟所憶測, 根本沒人買? 但此時不繼續等下去, 又能拿hp 如何? 終究客訴只是嚇唬我, 隔了四天面板就到貨了, 此時小弟提出另一個要求, 小弟不求立即收件, 但求預約維修時間, 以便當天收件當天送返, 顯然客訴對於hp 的效率並無信心, 於是又告訴小弟, 維修必須排隊等候1~3 天, 您想都已經到了這個結骨眼, 小不忍則亂大謀, 小弟只好繼續等下去, 結果證明又是嚇唬小弟的, 當天下班前就送回來了, 期間有個小插曲, 小弟原本不耐久候, 於是把Windows 裝好, 私人文件也灌入, 偏偏此時通知收件, 於是又把私人帳號上鎖, 再啟動Guest 帳號, 並準備好Nokia Monitor Test, 除此之外, 小弟還開啟BIOS 的光碟開機, 心想萬一工程師要用自製的WinPE 來檢測, 總不能連BIOS 也鎖上, 逼的對方祭出清除CMOS 的手法那可不好, 結果還是勞動對方打電話來詢問密碼! 或許很少人會注意到Guest 帳號吧! 而電腦送回來的時候, 總覺得怪怪的, Enter 按鍵以上部分鬆動沒有固定好, 結果發現鍵盤顯然被拆過, 上排的四個卡筍竟然忘了Lock! 罷了罷了! 今年運勢真的很背, 要去沐浴更衣燒香拜佛了!

    不過話說回來, HP 也並非一無是處, PM2231AP 是窮人的希望, nx6125 是商業筆電的入門首選, dv1331AP 是家庭娛樂中心, B1800 羽毛機是輕量級的常勝軍, nx8220 是行動工作站的佼佼者, nc6220/6230 則在體積/重量/效能達到理想平衡, 然而這一切並無法挽回每個月三位投訴者的信心, 在小弟看來, 每月三件投訴也許只是冰山一角, 尚未浮出水面者不知幾何(投訴至大連者)? 要求消費者接受瑕疵品, 這算是哪門子的規矩? 如果遊戲可以這麼玩, 那麼大家只要在櫃檯後面貼一張寬鬆的品管標準, 就可以光明正大又理直氣壯的賣瑕疵品, 這樣您也不用去抗議啤酒裡有雜質, 礦泉水裡有懸浮物, 只要台啤規定啤酒裡有5 粒以下雜質是可以接受的, 消費者購買前要自行作功課, 廠商沒有主動告知和接受退貨的義務, 這樣的說法您能接受嗎? 以此, 您再回過頭來檢視hp 自訂的標準, 您還覺得合理嗎? 小弟的想法是, 一個14" 面板成本不到$8000, 如果以面板不良率3%(假設這是筆電廠的進料品管標準, 已經算很離譜了), 也就是原本平均100 個客戶就會有3 個人投訴, 把這3 個不良的面板成本平均攤於100 個客戶, 則售價需提高$240, 如果這樣的假設是正確的, 您認為廠商還有什麼藉口不能提供無亮點保固? 如果您再仔細回想一下, 客訴說平均每月有三件投訴, 您認為hp 每月只銷售100 台筆電(一年只賣1200 台)嗎? 所以說3% 不良率已經是嚴重高估, 0.3% 可能還差不多(一年至少出售12000台), 難道hp 就吃定這千分之三的弱勢嗎? 非得等到消費者投訴才肯善後嗎? 沒有競爭就沒有進步, 短期內消費者不用期望廠商會有重大轉變, 小弟也不奢望這篇討論能改變什麼, 倒是如果透過小弟的經驗, 能夠幫助那千分之三的倒楣者找到正確的申訴管道, 這就已經足夠了, 如果您要向HP 投訴(筆電有亮點), 0800-010-055 = 02-8722-8000 (大連) 對您大概不會有任何幫助, 您不妨打 02-8722-9000 轉客戶投訴還比較有用

  8. #8
    FYI
    FYI 目前未上線
    會員
    註冊日期
    2001-06-22
    討論區文章
    7,294
    小弟來做個後續報導, 也給未來面臨同樣問題的網友一個經驗, 雖然HP 大連客服始終堅持面板瑕疵是合於hp 極度寬鬆的品管標準, 不過小弟透過信件反映和問卷調查, 終於聯絡上台北的 "客訴"(注意, 不是客服), "客訴" 同意為小弟更換面板, 而且已經於週四完成, 所以小弟給HP 的分數是, 勉強及格, 60 分!

    不用懷疑, 也不是小弟得了便宜還賣乖, 小弟一共買了兩台nc6220, 一台完全沒有問題, 另一台有一個亮點, 而且Hitachi HDD 的噪音也比另一台的Fuji HDD 大聲, 小弟起先安裝硬體正常的那一台nc6220, 在一次不明原因(可能是NortonAV)造成系統異常緩慢之後, 小弟於是到HP 網站尋找更新驅動程式, 由於是第一次接觸nc6220, 因此小弟也格外小心, 並未立即更新, 而是先把FAQ 和所有相關的資訊瀏覽一遍, 然後比對驅動程式的版本和目前使用的版本差異, 結果有幾個程式小弟無法判斷新舊, 於是又找到了另一個幫手--HP 即時支援專業版(HP Instantsupport), "線上即時診斷" 建議更新三個驅動程式, 小弟發現其中之一和HP 原先提供的不同, 小弟只好又前往英文版網頁, 結果差異更大, 小弟於是在hp 顧客貼心服務網頁填寫了問題, hp 工程師的第一個回答是要小弟進入保護模式, 解除已經安裝的程式, 事實上小弟早已嘗試過不成功, 於是又寫信去問, 這回另一位工程師要小弟重新下載, 再試一次, 小弟對於被當成小白已經感到頗不耐煩, 於是只好自力救濟, 終於讓小弟在Compaq Softpaq Ftp 之中找到了答案, 原來hp 把簡體驅動程式擺在繁體網頁供人下載, 此外還有兩個檔案根本就是毀損的(Corrupted), nc6220 問世半年, 而且已經被nc6230 取代, 網頁的錯誤竟然沒有人發現? 到底是nc6220 太穩定了, 沒有更新的必要? 還是nc6220 太爛了, 根本沒人想買? 小弟終於怒不可遏, 怎麼hp 不但賣有瑕疵的硬體, 而且軟體支援也這麼差? 於是寫信去嚴重抗議, 又填寫網路問卷把hp 臭罵一頓, 以消我心中的怨氣, 可能是最後一封信轉到了台北的 "客訴", 我告訴她如果還是大連的客服, 那就不用廢話了(實在是對大連客服反感), 在客訴承諾更換面板(仍不肯整台退換)之下, 小弟收拾起怒氣, 約好快遞來收件, 離譜的事情還在後頭, 收了件之後, 客訴又來電, 面板欠料! 叫料要等兩週! 小弟實在難以置信, 這麼大的公司, 竟然沒有備料以應付維修? hp 的一年到府/三年保固/30分鐘完修, 難道是喊假的? 是nc6220 太完美無缺了, 根本不可能故障? 還是如小弟所憶測, 根本沒人買所以不用備料? 但此時不繼續等下去, 又能拿hp 如何? 終究客訴只是嚇唬我, 隔了四天面板就到貨了, 此時小弟提出另一個要求, 小弟不求立即收件, 但求預約維修時間, 以便當天收件當天送返, 顯然客訴對於hp 的效率並無信心, 於是又恐嚇小弟, 維修必須排隊等候1~3 天, 您想都已經到了這個結骨眼, 小不忍則亂大謀, 小弟只好繼續等下去, 結果證明又是嚇唬小弟的, 當天下班前就送回來了, 期間有個小插曲, 小弟原本不耐久候, 於是把Windows 裝好, 私人文件也灌入, 偏偏此時通知收件, 於是又把私人帳號上鎖, 再啟動Guest 帳號, 並準備好Nokia Monitor Test, 除此之外, 小弟還開啟BIOS 的光碟開機, 心想萬一工程師要用自製的WinPE 來檢測, 總不能連BIOS 也鎖上, 逼的對方祭出清除CMOS 的手法那可不好, 千算萬算結果還是勞動對方打電話來詢問密碼! 或許很少人會注意到Guest 帳號吧! 而電腦送回來的時候, 總覺得怪怪的, Enter 按鍵以上部分鬆動沒有固定好, 結果發現鍵盤顯然被拆卸過, 上排的四個卡榫竟然忘了Lock! 罷了罷了! 今年運勢真的很背, 要去沐浴更衣燒香拜佛了!

    不過話說回來, HP 也並非一無是處, PM2231AP 是窮人的希望, nx6125 是商業筆電的入門首選, dv1331AP 是家庭娛樂中心, B1800 羽毛機是輕量級的常勝軍, nx8220 是行動工作站的佼佼者, nc6220/6230 則在體積/重量/效能/價格達到理想平衡, 然而這一切並無法挽回每個月三位投訴者的信心, 在小弟看來, 每月三件投訴也許只是冰山一角, 尚未浮出水面者不知幾何(投訴至大連而氣急敗壞者)? 要求消費者接受瑕疵品, 這算是哪門子的規矩? 如果遊戲可以這麼玩, 那麼大家只要在櫃檯後面貼一張寬鬆的品管標準, 就可以光明正大又理直氣壯的賣瑕疵品, 這樣您也不用去抗議啤酒裡有雜質, 礦泉水裡有懸浮物, 只要台啤規定啤酒裡有5 粒以下雜質是可以接受的, 消費者購買前要自行作功課, 廠商沒有主動告知和接受退貨的義務, 這樣的說法您能接受嗎? 以此, 您再回過頭來檢視hp 自訂的標準, 您還覺得合理嗎? 小弟的想法是, 一個14" 面板成本不到$8000, 如果以面板不良率3%(假設這是筆電廠的進料品管標準, 已經算很離譜了), 也就是原本平均100 個客戶就會有3 個人投訴, 把這3 個不良的面板成本平均攤於100 個客戶, 則售價需提高$240, 如果這樣的假設是正確的, 您認為廠商還有什麼藉口不能提供無亮點保固? 如果您再仔細回想一下, 客訴說平均每月有三件投訴, 您認為hp 每月只銷售100 台筆電(一年只賣1200 台)嗎? 所以說3% 不良率已經是嚴重高估, 0.3% 可能還差不多(一年至少出售12000台), 難道hp 就吃定這千分之三的弱勢嗎? 非得等到消費者投訴才肯善後嗎? 沒有競爭就沒有進步, 短期內消費者不用期望廠商會有重大轉變, 小弟也不奢望這篇討論能改變什麼, 倒是如果透過小弟的經驗, 能夠幫助那千分之三的倒楣者找到正確的申訴管道, 這就已經足夠了, 如果您要向HP 投訴(筆電有亮點), 0800-010-055 = 02-8722-8000 (大連) 對您大概不會有任何幫助, 您不妨打 02-8722-9000 轉客戶投訴可能還比較有用, 祝福您

類似的主題

  1. 所謂LCD一年無亮點保固 是指可以換嗎 ?
    作者:Gunking 所在討論版:-- HELP ME 電 腦 軟 硬 體 急 救 版
    回覆: 9
    最後發表: 2009-12-14, 01:36 AM
  2. 【問題】請問 Alcohol 120% 是如何辨識空片製造商的?
    作者:ellery 所在討論版:-- CD-R / DVD ± R 空 片 版
    回覆: 0
    最後發表: 2004-08-26, 07:46 PM
  3. 【求助】液晶螢幕的亮點保固到底重不重要?
    作者:gcar 所在討論版:-- 電 腦 硬 體 討 論 版
    回覆: 2
    最後發表: 2003-02-14, 02:46 AM
  4. 【問題】有測知空片製造商的軟體嗎?
    作者:阿忠 所在討論版:-- 光 碟 燒 錄 討 論 版
    回覆: 1
    最後發表: 2002-04-20, 01:24 AM
  5. 兩大飛機製造商的未來機種
    作者:Kengian 所在討論版:-- 網路輕鬆版 [圖片 笑話 影片]
    回覆: 22
    最後發表: 2002-01-26, 08:32 PM

 

此網頁沒有從搜尋引擎而來的訪客

發表文章規則

  • 不可以發表新主題
  • 不可以回覆文章
  •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 不可以編輯自己的文章
  •